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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 0002 S-2012 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料(固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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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YD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D 0002S-2012调味料(固态)2012-01-05发布2012-01-10实施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YD0002S-2011前 言本标准由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刚、龙良、彭启蓉、袁江凌 调味料(固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代系列调味料(固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生姜、大蒜、葱、花椒等为原料,经清洗、切片、干燥、粉碎等现代工艺加工而成的系列调味料(固态)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GB/T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NY/T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9年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3.1 按原料品种分为:生姜粉、大蒜粉、葱粉、花椒粉、胡椒粉等。

      3.2 按包装分为:瓶装系列、袋装系列3.3 按单一原料和复合原料产品分为:单一型调味料和复合型调味料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使用的原料应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杂质、无虫蛀,应具有原料应有的色泽,天然芳香味或辛辣味4.1.2 使用添加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的卫生标准,无异味、无霉变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色泽气味、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粉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水分,%≤6.0粗细度,(80目筛通过率)≥80总灰分(以干基计),%≤8.0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2.3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15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外观先观其整批外包装形状,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然后抽样开箱检查包装袋、瓶的外观,标志,特别注意有无破裂、渗漏,记录其程度5.2 感官 采用感官品评法进行5.3 理化指标的检验5.3.1 水分的测定按GB5009.3进行5.3.2 粗细度的测定,将100g样品放于80目的筛子内震荡4分钟,对筛上残留物量进行称重5.3.3 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进行 5.3.4 铅的测定按GB5009.12进行5.3.5 总灰分的测定按GB/T12729.7 规定进行5.3.6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按GB/T12729.9 规定进行5.4 微生物指标的检验5.4.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4789.2进行5.4.2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4789.3进行5.4.3 沙门菌群的测定按GB4789.4进行5.4.4 志贺氏菌的测定按GB/T4789.5进行。

      5.4.5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按GB4789.10进行5.5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每批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6.2.1 袋装产品的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10袋进行检验;外观检验后,其中5袋用于留样,5袋用于感官、理化检验当该批次产品数量大于12000袋时,每增加1000袋,则增加抽样1袋用于理化检验6.2.2 瓶装产品的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10瓶进行检验;外观检验后,其中5瓶用于留样,5瓶用于感官、理化检验当该批次产品数量大于6000瓶时,每增加1000瓶,则增加抽样1瓶用于理化检验6.3 检验与判定6.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粗细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4.2~4.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4.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袋装产品12个月,瓶(盒)装产品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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