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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殿堂广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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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枫**
  • 文档编号:537145502
  • 上传时间: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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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新机场店堂广告管理办法(暂行)目录1 宗旨2 店堂广告定义2.1 概述2.2 释义3 店堂广告资源的识别及解释4 店堂广告的设置、发布、管理原则4.1 总体原则4.2 店堂广告设置原则4.3 店堂广告发布原则4.4 店堂广告经营管理原则5 店堂广告的审批及资源管理费收取5.1 店堂广告的审批原则5.2 店堂广告审批及缴费程序6 相关违约责任 1 宗旨为规范航站楼、停车楼内商业租赁场地店堂广告、门楣标识管理,维护正常的广告经 营秩序,根据《云南机场有偿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制定 本管理办法凡在昆明新机场航站楼、停车楼内从事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网吧、计时休息、VIP 休息室等经营项目的承租单位,均需遵守本管理办法2 店堂广告定义2.1 概述指航站楼、停车楼内零售、餐饮、娱乐休闲、茶艺、网吧、VIP休息室等经营区域内(包 括经营场所隔断墙、门楣立柱或场地内的功能型服务设施 ) ,设置的灯箱、条幅、易拉宝、 电子视频、印刷品等广告媒体;或以冠名、联名的方式开展的场地经营;均属于店堂广告 范围其功能是向旅客传达经营场所内商品品牌信息,同时具有品牌宣传的商业性广告价 值。

      2.2 释义2.2.1 范围定义:在航站楼、停车楼内开展以下经营、服务业务的所有区域 (包括隔断墙及门楣、场地内 的功能性服务设施 ) ,均需遵守本管理办法零售业务,包括不限于所有零售店面、促销商品展销区;餐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咖啡厅、酒吧、茶艺区域;休闲娱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美容美发、按摩休闲项目区域;计时休息室、钟点客房、 VIP 休息室; 银行、邮局、外币兑换;网吧、商务中心、酒店预定2.2.2 类型定义指在 2.2.1 范围内发布的经营性商业广告媒体,主要类型包括:A. 实体广告:灯箱,包括嵌入式、落地式、悬挂式固定灯箱、包柱灯箱;橱窗展示;电子视频:包括LED PDP显示屏、电子刷屏机:平面广告:包括条幅、招贴画、易拉宝等;印刷品:包括商品宣传手册B. 冠名及联名类广告:指通过冠名或联名方式开展的场地冠名经营3 店堂广告资源的识别及解释店堂广告资源的识别由昆明新机场 ( 以下简称“管理方” ) 负责本管理办法由管理方负责解释4 店堂广告的设置、发布、管理原则4.1 总体原则4.1.1 符合但不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4.1.2 遵守行业相关管理条例,广告内容符合社会良俗及社会公德,不得以任何形 式欺骗用户和旅客,贬低其它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4.1.3 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广告画面、亮度等发布效果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 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配电箱、航班显示等设备、设施4.1.4 店堂广告媒体应当安装牢固,保持完整、美观,并由经营单位负责保洁和维 护4.1.5 管理单位、广告发布者可参考本管理规定媒体制作公艺制作标准 (附件一), 不断提升媒体制作工艺水平4.1.6 店堂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的,应当予以装 饰和遮隐,应与航站楼、停车楼形象相匹配4.2 店堂广告设置原则4.2.1 店堂广告设置通用原则店面橱窗,除商品 ( 餐品)展示外,不得设置任何类型的广告媒体经营场所门口立柱,不得设置包柱灯箱广告媒体经营场所内,非面向公共候机区、公共走道位置,柜台上方经管理方审批,可以设置 灯箱、平面、POP类只限于本经营场所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宣传广告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经营任何形式的免费赠阅刊架及 DM类印刷品广告4.2.2 零售业务店堂广告设置原则A. 独立品牌店店堂广告设置原则 独立品牌店指经营一线、二线服饰、鞋、箱包、手表、水晶制品等的独立品牌店封闭式店面,面向公共走道或公共候机区正向、侧向、背向隔断墙,可以设置两种类型,数量不超过3块媒体的店堂广告。

      原则上单块媒体规格不得超过 1.5米X 2. 5米:视 频类媒体不超过 42英寸开放式店面,面向公共走道或公共候机区的柜台侧向、背向不得设置店堂广告,柜台正向可以设置两种类型,数量不超过 2块媒体的店堂广告原则上单块媒体规格不超过 1 米X 1. 5米视频类媒体不超过29英寸B. 综合零售区店堂广告设置原则 综合零售区指销售多品牌、多品类商品的综合性商店 封闭式店面,面向公共走道或公共候机区正向、侧向、背向隔断墙,可以设置一种类型,数量不超过2块媒体的店堂广告原则上单块媒体规格不得超过 1米X2米;视频类 媒体不超过 42 英寸开放式店面,面向公共走道或公共候机区的柜台侧向、背向不得设置店堂广告,柜台正向可以设置一种类型, 数量不超过 1 块媒体的店堂广告 原则上单块媒体规格不超过 l :I : L 5 米4. 2. 3 餐饮业务、娱乐休闲业务、计时休息业务店堂广告设置原则A. 经营场所内及面向公共走道、公共候机区一侧隔断墙不得发布除电视视频类以外的 任何形式的店堂广告B. 600平米(含)以下经营场所内,可以设置一个不超过 42英寸的电子视频类媒体 6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 42英寸电子视频类媒体。

      (经营场所内用于 面向旅客直接提供服务的房间电视、上网终端除外 )C•电视视频媒体需播放天气预报、视情转播重大新闻、赛事、及首都机场公益宣传片 等内容D. 如遇重大活动或时政需要,管理者有权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播出非盈利目的相关内容E. 电视视频媒体每日播放商业广告时段比例要求低于每日总播放时间的 30964.2.4 冠名或联名形式经营场所经营原则除 VIP 休息室以外的经营场所不得以冠名或联名形式开展经营以冠名或联名形式经营的 VIP休息室,可以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冠名或联名品牌标识宣 传,但不得在门楣或向公共区走道、公共候机区一侧隔断墙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店堂广告媒 体或企业品牌标识宣传以冠名或联名形式经营的VIP功能性营业厅,门楣标识可以发布为企业品牌名称,面 向公共区走道、公共候机区隔断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店堂广告4. 2. 5 商务中心、网吧店堂广告经营原则商务中心、网吧,可以通过引进设备品牌供应商开展经营业务店堂广告形式可以为设备LOG(展示,但经营场所内及面向公共区走道、公共候机区隔断或门楣标识,不得出现 冠名或联名形式的店招,或品牌宣传类商业广告媒体4 . 2.6 临时性店堂广告设置原则A. 临时性商业宣传易拉宝、招贴画等,限高 2.0米,限宽0.8米;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B. 临时性店堂广告均需设置于经营场所内,不得占用公用通道及进出入口等位置4. 3 店堂广告发布原则4. 3. 1 店堂广告发布内容必须为本经营场所内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4. 3. 2 非餐饮业务电子视频类店堂广告视频设备为静音状态,餐饮店面内电子视频 设备播出音量按照管理者规定执行4. 3. 3 店堂广告画面 (包括视频画面 )内容需符合航站楼整体环境色调,品牌标识色 需根据店面所在航站楼区域的整体环境进行相关色系调整4. 3. 4 非冠名或联名经营的场所,店招、店面标识等不得出现冠名、联名等与本店 销售商品无关的商品广告4. 3. 5 通过冠名或联名方式开展经营的 VIP 休息室或功能性营业厅,除冠名或联名 企业品牌名称外,必须标明经营场所的用途或类别4. 4 店堂广告经营管理原则4.4.1 零售业务经营场所, 允许设置的店堂广告媒体, 符合媒体设置规格及数量的, 免除店堂广告资源管理费4.4.2 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不符合店堂广告设置原则的广告媒体,按照本规定第 5条缴纳广告资源管理费4.4.3 餐饮业务、休闲娱乐业务经营场内店堂广告媒体,冠名、联名类经营场所, 按照本规定第 5 条缴纳广告资源管理费。

      4.4.4 店堂广告设置后,经营单位负责对所设置店堂广告媒体设施的保洁、消防、 安全等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出现故障,需于 36 小时内修复4.4.5 管理者有权根据航站楼、停车楼的整体运行及商业广告管理需要,制定、调 整店堂广告规划或设置5 店堂广告的审批及资源管理费的收取5.1 审批原则在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涉及经营区域内设置及发布店堂广告的,须经管理方审批,未经 批准不得设置及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媒体5.2 审批程序5.2.1 非冠名或联名类经营场所店堂广告审批程序已设置店堂广告媒体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 2.2 条店堂广告类型释义内容, 各经营单位将所经营管理场地内店堂广 告媒体,按管理者要求报送格式 (附件二 )在接到通知的 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者报送店堂广 告设置情况管理者对各经营单位提交本经营场所内店堂广告设置情况, 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 对店堂广告资源类型、价值等进行识别与评估对于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店堂广告媒体,管理者参考同区域、同类媒体的广告资源签约价格,综合店堂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面积 等进行评估,确定店堂广告资源收费价格并回复经营单位处理意见新设置店堂广告媒体审批程序经营单位新增店面需设置店堂广告媒体的,需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设置申请,店面 ( 含立面 ) 装修或改造方案;立面含店堂广告装饰效果图;店堂广告设置规格、形式、材质、施工方案等。

      管理者对经营单位提交申请进行评审, 对店堂广告资源类型、 价值等进行识别与评估, 确认设置的具体要求,于 10 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单位根据管理者回复的要求及标准,报送相关进场及施工手续5.2.2 冠名或联名类经营场所审批程序已开展冠名或联名类经营场所审批程序经营单位按照管理者要求保送内容 (附件三 ) ,在管理者发出通知后 20个工作日内向管 理者报送冠名或联名经营场所的信息情况管理者对经营单位提交的冠名或联名经营场所信息, 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 管理 者参考同区域广告资源签约价格,综合冠名、联名经营场所的位置、冠名发布形式等确定 店堂广告资源收费价格并回复经营单位处理意见B.拟开展冠名或联名经营场所审批程序经营单位提交拟开展冠名或联名类场所经营意向,包括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场所面 积、拟开展形式、场地装饰效果等管理者对提交申请进行审核,对拟开展冠名或联名经营场所的意向、场地租金进行综 合评审,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6 违约责任经营单位未遵守本管理规定,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管理方有权向经营单位发出整改 通知单,经营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管理方要求予以纠正,同时管理方有权扣除不超过 2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经营方在收到管理方的违约金处罚通知单后 3 日内交缴,对于违 规媒体,审批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处理。

      6.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店堂广告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条例发 布广告,欺骗和误导旅客消费6.1.2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店堂广告,乱涂写或在张贴栏外张贴店堂广告的;6.1_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核准的店堂广告内容、形式、规格的;6.1.4 空置店堂广告框架、支撑物或其它附属设施有碍观瞻,不予装饰和遮隐的, 并未逾期不改正的;6.1.5 店堂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和散塌的,逾期不改正的;6.1.6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店堂广告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 损害的,设置者除按本违约条款处罚,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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