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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培训讲课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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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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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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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讲课材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讲课材料 一、一、 概述概述 (一)概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工作方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工作方针 (三)工作原则 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职权、程序、期限、形式,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合法性原则的必然要求,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适用法律要精确,处理要适当 3、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要求我们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快,必须及时,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查处,提高行政效率 (四)职责和职权 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主要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处分权、处分建议权 二、国土二、国土资资源源违违法案件法案件查处查处程序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程序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察机构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查,并及时告知交办单位、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两名以上的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询问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嫌疑人、证人提出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3、收集书证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嫌疑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复制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确认 4、勘测现场 承办人有权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勘测 对现场勘测的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三)、处罚告知和听证 案件经过调查,审核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前,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申辩、陈述权利符合条件还要进行听证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案件处理 (1)进行土地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违法案件当事人 (2)建议处分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经局领导批准,制作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刑事移送 认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经局长批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五)执执行行 (1)督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履行。

      (2)申请强制执行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二、土地二、土地违违法行法行为为及行政法律及行政法律责责任任 (一)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未批先用;少批多用;骗取批准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少批多用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新占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二)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权利的行为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没收非法所得,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批地 非法批地指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行为 主要的表现形式:无权批准,越权批准,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违反法定程序批准 非法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破坏耕地 破坏耕地就是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开矿、取土等使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行为 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 倍以下罚款,其中破坏基本农田,并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规定的用途,即属于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每平方米 20 元至 30 元处以罚款 [Page](六)拒不交还土地 该种行为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 拒不交还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每平方米 20 元至 30元处以罚款。

      (七)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当事人对生产建设中造成土地破坏,应当复垦,不按《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的行为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可以处以复垦费 2 倍以下罚款 (八)非法出让、转让、 出租集体土地 当事人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5%至 20%以下罚款 三、 地质矿产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采矿中的违法卫星、勘查中的违法行为、违反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下面主要介绍三种常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无证开采 无证开采是指矿山企业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产企业和其他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2、越界采矿 越界采矿是指超越了采矿许可证注明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行为 越界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非法转让矿产资源 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出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四、土地行政处分 就国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2000 年 3 月 2 日发布《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九号令),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占用土地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单位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具体处分标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3 亩以下,其他耕地 5 亩以下,其他土地 10 亩以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3 亩以上 5 亩以下,其他耕地 5亩以上 10 亩以下,其他土地 10 亩以上 20 亩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5 亩以上,其他耕地 10 亩以上,其他土地 20 亩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4)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非法转让土地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单位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具体处分标准: (1)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基本农田 3 亩以下,其他耕地 5 亩以下,其他土地 10 亩以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基本农田 3 亩以上 5 亩以下,其他耕地 5 亩以上 10 亩以下,其他土地 10 亩以上 20亩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基本农田 5 亩以上,其他耕地 10 亩以上,其他土地 20 亩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4)个人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非法批地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地规定了具体处分标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5 亩以下,其他耕地15 亩以下,其他土地 30 亩以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5 亩以上 10 亩以下,其他耕地 15 亩以上 30 亩以下,其他土地 30 亩以上 50 亩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10 亩以上,其他耕地30 亩以上,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4)越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超越批准权限以外数量和其他情节,按照上述标准处分 (5)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四)侵占、挪用土地费用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单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有关费用的直接责任人员了具体处分标准: (1)侵占、挪用 10 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侵占、挪用 10 万元 50 万元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侵占、挪用 50 万元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从重处分 (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了具体处分标准: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5 亩以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5 亩以上 30 亩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0 亩以上,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20 万元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未达到 30 亩以上,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接近 30 亩且造成植被严重破坏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擅自批准或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擅自批准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给予警告、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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