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舞蹈”的争论与阐释探究.docx
6页对“传统舞蹈”的争论与阐释探究具有全局性和较大公认度的对“传统舞蹈”的类型指称,肇始于进入21世纪不久后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5月公布的中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对“非遗”舞蹈类的冠名是“民间舞蹈”,而2008年6月第一批扩展项目与第二批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对“非遗”舞蹈类的定名才由先前的“民间舞蹈”更变为“传统舞蹈”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二)中则对“传统舞蹈”的类型再次进行了明确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舞蹈”之说相对清晰化、彰显成型及其渐成显学,是舞蹈学特别是舞蹈分类学方面的一个成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两者所述的“文化遗产”“代代相传”“世代相传”“表现形式”等涵义均相同或相仿。
一、黎星由此,根据舞蹈的文化特质,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我国关于“非遗”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传统舞蹈”的当代界定应是:世代相传,在相关地域承续至今已有百年以上,根脉清晰,谱系明确,尚存活态表现形式与传承人,属于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舞蹈艺术新兴的“传统舞蹈”学科,面对的是构成“传统舞蹈”文化这个整体的特殊性及对它的探究如今人们的视野中,更多呈现的是璀璨多姿、历史久远的“传统舞蹈”,在令人鼓舞的同时,当代传统舞蹈前行时的表达却又是纷繁芜杂的二、无可替代的本体特质以人的肢体语言为基本因素与重要表现手段、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无疑是“传统舞蹈”的本体特质中华民族在舞蹈方面的成就是无以伦比的历代中国舞者焚膏继晷,用智慧、汗水和家国情怀创建了各种舞蹈艺术的“基因密码”,在中华文明发展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国舞蹈曾是我国古代所称“乐舞”的重要组成部分《乐记》曰:“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气从之古代至近代,特别是在各民族的民间舞蹈中,舞蹈、音乐、诗词三者结合的乐舞实为常见乐舞不分家的相得益彰在中国舞蹈发展史上曾出色地推动了舞蹈艺术的发展,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形成当今“非遗”保护项目的乐舞难分家,有时也会粘连不清于“非遗”的其他门类,如地方戏曲、竞技体育的现象。
如江南地区的线狮类传统舞蹈,艺人操纵道具呈现线狮精彩表演同时亦可视为肢体的舞蹈表现依原住民、老艺人的说法与地方文献记载、乡土专家的评说,均一致认为:“是在当地流传的传统舞狮项目”“闻名海内外的传统舞蹈”包括王克芬所著《中国舞蹈通史·明清卷》亦将其归属于“狮舞”:“……还有牵线提线操纵的《线狮》,口吐火焰的《火狮》……”(刘青弋主编王克芬著《中国舞蹈通史·明清卷》上海音乐出版社)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却赫然在列于“传统体育”类也有将“板凳龙”划分在民俗类中,有传统体育类专家曾为“舞龙、舞狮究竟是舞蹈,还是竞技体育?”掀起过一番争议误差的产生乃因对“传统舞蹈”的本体特质真实的陌生传统舞蹈”是舞蹈艺术中的一个类型,“舞蹈是以有节律的人体流动为物质媒介,表达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艺术吴露生《中国舞蹈》(修订版)上海书店出版社2017年版“)传统舞蹈”凭借的是表演者的身体,但人体又必须流动起来,才能形成构架传统舞蹈之美的姿态、造型、图形、力效等这种人体的流动,有别于接近于传统舞蹈姐妹艺术的传统戏曲等时空艺术中常有的种种造型从物质媒介的角度省察,传统杂技、体育与游艺等在当代创新中,有时也会体现人体的多样变化,那么它们与舞蹈的区别又在何处呢?笔者以为,区别在于舞蹈还具有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主题思想、直面和干预人生的旨向,将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考问和形成的理念,通过舞蹈的形式艺术地体现出来。
古人多有“舞以宣情”(阮籍《乐论》)“舞者所以饰情”([唐]佚名《开元字舞赋》)的说法,以此揭示“情”为舞魂,而情来自思想舞是通过情来感动人的,人们在舞蹈所表达的情感中得到感悟,从而获得思想情感的激发和收获纵然,有的“非遗”项目也呈现着“传统舞蹈”与传统音乐、戏曲、体育和游艺、民俗等交织的状态,这更提醒着我们对项目本体特质主要文化倾向性的思辨与把握非遗”门类之间总是有着许多关系与勾连,但具体对象都应该有一个整体文化倾向如载歌载舞曾是我们中国“传统舞蹈”至今还存在的艺术特点,这在乡间的“传统舞蹈”中表现特别明显那么,我们面对的项目是以舞为主还是以歌为主?其传情达意的手段、主要的物质媒介是人的肢体表达,还是声带或乐器传递?如果是前者,是以舞蹈为主,音乐、吟诵为辅,当属“传统舞蹈”无疑如此,只要我们认真思辨“传统舞蹈”本体特质的反映,定会发现其占主体的属性是独有的三、断层与承续舞蹈作为人体对自然和世界的情感表达,几乎和人类本身一样古老自从人类形成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意识,舞蹈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表征便永不止息但是悠远的古代舞蹈并不都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中的“传统舞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世代相承”的关键词就界定了其文化链未曾产生过历史分期式的断层,而传统舞蹈必须根脉可寻,且承续至今——尽管有的已濒危文化断层标志着人类社会公理解释系统的一种崩溃,历史文化在前行中发生了中断的情形,一些文化现象在某一历史阶段的解释系统中消失了,如原始社会末期在浙江作为祭祀先王先祖形象化记载的土著舞蹈几乎大多中国舞蹈史书都会提到浙江湖州德清县一带的《祭防风氏舞》,其起源非常古老,文献记载也非常明确,如梁人任昉《述异记》载:“越俗祭防风神,奏防风古乐,截竹长三尺,吹之如嗥,三人披发而舞但其并非代代相传,至今已杳无踪迹亦是在德清,两晋南北朝期间也曾出现了在中国舞蹈史上享有重要历史地位的《前溪舞》,《苕溪渔隐丛话》引于竞《大唐传》:“湖州德清县南前溪村,则南朝集乐之处今尚有数百家习音乐江南声伎,多自此出,所谓舞出前溪者也明末清初的娄东诗派开创者吴伟业送朋友去该处武康上任,以诗赠友的《送武康姜明府》中,还能见到前溪舞与当地民众传习前溪歌舞的情景,其中“前溪歌舞在,父老习遗风”的诗句表明了前溪歌舞于前清时的存在但笔者从20世纪80年代就寻访民间艺人、出入博物馆、翻阅方志文献,发现其从清朝中期至民国晚期忽然踪迹全无。
当地有关方面举荐的现存小调歌舞可能与古代前溪歌舞有所联系,但尚不足以证实为前溪舞的确凿遗存,因此亦无法进入“非遗”传统舞蹈保护项目中另一种断层现象属于在“传统舞蹈”的认定中“孤证而立”或仅仅“人言代证”,这是经不起历史追问的逻辑性断层考量历史文化承续的准确性,学术正流多运用“文献—文物—田野”三重证据法所谓无证不信,孤证不立孤证不立的意思是,如果只有一条证据(特别是只有间接证据)支持某个结论,这个结论是不可接受的,在逻辑学上称为弱命题但在“非遗”申报中只以“某某老艺人说”为佐证的时有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真实性列于首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制定的“国家+省+市+县”4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单位需承诺“如实填报所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或复制凡填写内容不实、有虚假成分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规定非常严格,要求也很明确,但有为“政绩”者,也有“无知无畏”者,当然也有心存好意却不清楚个中原委者,为了申报成功,明知佐证不足,或呈现的只是现在的编创节目,却任性、没有责任感地将申报项目的历史渊源“唐宋元明清,从古说到今”,纸面陈述跳过了客观史实,形成了逻辑断层。
虽然历史踪迹的寻觅是一件严谨而又艰辛的事情,但这不等于没有可以寻觅和证实其真实性的办法,或者说就可以不去严谨考证其真实性当真正深入民间,迈开双腿去融入街头巷尾、村落田野,寻访更多的民间艺人、乡贤士人;倘若查阅通史方志、考据文物古迹,也注意前世沿革的民间笔记、族谱家训,对传统舞蹈的历史还原将多得多当然,对至少百年以上的历史不间断地承续毫无依据的项目,毫不犹豫地不列入“非遗”传统舞蹈名录;或对其历史渊源暂且无法佐证时暂时不列入名录的做法乃为明白之举毕竟后代是要考证我们这一代历史记录的四、人和形式的活态“传统舞蹈”与“古代舞蹈”的区别,除了延绵不断,一直承续的文化基因,还在于至今还存在着活态表现的形式与传承人舞蹈断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承和直接传播这个舞蹈的人或人群消失,而传统舞蹈“根脉清晰”“世代相传”的规则是对此类情况的直接排斥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门类的承续,师徒、家族、班社等的相传都是依仗着一代代艺人的口授身传,“传统舞蹈”作为以人体流动为物质媒介传情达意的艺术更是如此在漫长的历史中,从结绳记事、岩画石刻到墓碑文砖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记录、传承着文化遗产现代音像、数字化技术也可以记录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播成果,但这些都不完全具备“传统舞蹈”特殊的活态化功能,从而不能完全达到准确传承、更好保护“非遗”的终极目的。
人的活态,重要的是在“传统舞蹈”的某个舞种或舞蹈项目的传承系统中至今还活着传承人,而这个人或者这群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能熟练掌握其传承的舞蹈,能身体力行开展传承活动传承人必须是有根有据,被原住民公认,与发展有着密切渊源关系的“谱”中之人,而不是为了某种需要及利害得失,或由毫不相干的什么领导、意见领袖来替代故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标准是由父子(家庭)、师徒、学堂等形式传承至今三代以上,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人们也只有面对诸如此类人和形式的活态,才能将祖先遗留在“传统舞蹈”中所蕴含的规矩、避讳、秘诀、绝技、绝招、风格、动律、韵味、拿手戏等在一招一式中生动地学到手,再传播开来谱”中之人的重要性还在于当代人寻觅“传统舞蹈”本来面目的科学性如人们在学习“传统舞蹈”时可能会遇到同一个节目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表演特点,并且往往较年轻的人表演得更生动些此时如果我们调研一下他们的家族史、传艺史,梳理表演者在“传承谱系”里的传代位置,并分析他们的表演风格与动律结构,做横向比较,就可能“柳暗花明又一村”:那个较年轻的艺人是因为刚演出了一个新节目,因而自觉不自觉地将其他节目的动律带到了正在传授的传统舞蹈中去了,而另一个老艺人表演的才有传统的真谛,是有待我们传承下去的舞蹈的本貌。
奴隶、封建制社会执掌历史事象记载的多是达官贵人、士大夫,很少有老百姓真正掌握话语权的时候而“传统舞蹈”载体的独特之处却恰恰在于肩负传承舞蹈的民众,是相当长的年月中那些被指为“下姓”“下九流”的草根传承人,他们往往更显出迥于常人的眼界和累积正是他们的言传身教才让传统舞蹈生生不息,与历史长河的源流一起奔涌至今五、创造的主体及主体的创造人们大多会毫无疑问地认为,“传统舞蹈”是前人创造出来并一代又一代传承下来的史实也明白无误地告知,当我们爬罗剔抉、追根寻源着某个“传统舞蹈”时,不难发现它或是集体创造的一群人,或是发端于师傅前辈的哪一个人,而决不会是空穴来风问题的思辨或争议中的困惑在于:面对“传统舞蹈”历史沿革追寻中,所呈现出来的这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内容与形态,我们这一代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面向的定位是应该记录、保护、学习哪一代哪一个时期的“传统舞蹈”遗存?在传承的基础上还要不要进行当代的创造?这个创造的主体又应该是谁?“传统舞蹈”存活到今天,它会不会、应不应该起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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