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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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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林地占用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2017年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 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 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 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 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 用林地申请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 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 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 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 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 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 ftt;(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 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 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 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 复森林植被的措施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 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 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或者审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 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 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 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 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 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 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 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 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 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 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 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 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 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 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 一印制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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