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WTO.doc
8页An Exploration of Development of the Panel Procedure under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摘要:专家组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影响非常巨大随着专家组程序的运行,很多缺陷和不足也暴露出来,本文着重就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程序的法律特征、专家组的职能、专家组程序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其完善与发展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 【英文摘要】The panel procedure has become an inner system of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with its operation , the panel procedure of WTO has exposed defects. The article emphatically probes into the composition of panel ,the lawful char-acteristics ,the function of the panel procedure ,its other problems and its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 and the auther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专家组;选拔;完善;上诉机构 【英文关键词】panel ;select ;improvement ;appellate body 专家组程序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虽然自DSB建立以来,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y)之间2/3以上的贸易争端在未达到专家组程序(panel procedures)之前就基本或完全得到了解决,虽然专家组报告70%~80%都被上诉机构推翻。
但是专家组程序对WTO法律的解释、推理和应用仍对国际法和后续争端的解决起了积极作用,增加了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方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大力促进了WTO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本文拟对WTO专家组程序的基本问题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专家组的成立、对争端案件的受理及其法律特征 (一)专家组的设立与成员选用 在磋商程序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给予磋商答复,或未开始磋商,或磋商未果,起诉方均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而专家组一经请求则自动设立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该以书面形式做出,请求应该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确认争论中的措施,并提供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在设立时间上,DSU规定,专家组最迟在设立专家组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 《1979年谅解》对专家组断案模式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并指出了其与GATT工作组的三点重大区别: 第一,工作组受命于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一般负责处理广泛性管理事项或者政治因素较强的争端,成员人数较多专家组主要为处理贸易法律争端而设,一般由第三方国家的3~5名专家组成第二,工作组是官方机构,其成员都是以本国政府代表的资格参与,自然听命于政府专家组的成员通常从各国常驻GATT的代表团中选任,少数情况也可以从经常参与GATT活动的各国行政机关中选出。
但为了公正,专家组成员是以个人资格而不是政府或任何组织的代表参与工作的第三,强调了专家组的职权《1984年程序》针对专家组组成上久拖不决的状况,规定了适用规则,即由总干事提出人选,除有充足理由外,各方不应反对所提名的人选另外, 第一次强调了专家资格中“非政府官员专家”的人选,虽非政府雇员但只要具备国际贸易和GATT方面广博知识即够资格 专家组成员的选用模式与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没有争端当事方参与,完全是由第三方进行调查审理的模式非政府人员亦可进入专家组,非经争端各方另有议定,争端方和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可以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尽管专家组是非常设机构,为保证专家组成员的稳定性,秘书处保存一份具备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指示性名单,该名单在《WTO协定》生效之时即已确定,各成员可以定期提出可供列入指示性名单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姓名,并提供他们在国际贸易和适用协定的部门或主题方面知识的有关信息,待DSB批准后,这些姓名即可以进入该名单专家组成员的选择要以保证其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同时,DSU在专家组成员的选择上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特殊待遇,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发生争端,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以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为条件。
(二)对争端案件的受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标准职权范围,如果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另有议定,DSB可以授权主席与争端各方磋商拟订非标准职权范围,该职权范围与起诉方在设立专家组时的书面请求紧密联系通过标准职权范围的措辞可以看出,该职权范围是以设立专家组的书面请求文件为依据的,审查在书面请求中提出的事项根据DSU第6条,事项包括两个内容, 第一是确定争论的措施,第二是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该职权范围是否可以修改或附加,GATT的实践表明回答是否定的在1981年欧共体针对来自香港的某些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案中,因为申诉方在程序开始之前未正式向被诉方提出建议,专家组以不公平为理由不允许在争端中包括一个附加条款在1982年加拿大外国投资、复审行政管理法案中,专家组拒绝审查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制造货物的义务是否与关贸总协定一致,因为职权范围只提及“在加拿大进行的货物购买和自加拿大进行的货物出口”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进一步区分了“申诉请求(claims)”和“论据(arguments)”的不同,申诉要求不可以增加,但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新的论据此外,争端方未引用的协定,专家组不应审查,因为DSU规定,专家组应处理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适用协定的有关规定。
(三)专家组程序的法律特征 专家组是一个司法或准司法的机构,其职能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其必须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使各方有充分的机会使自己的意见被听取并能受到足够的重视,专家组的时效性和反向一致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专家组的报告的效力 1.准司法性 专家组程序具有司法性某些特征:1.专家组的成员是争端之外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独立行使职权2.WTO专家组的组成,并不由争端各方决定3.WTO的专家组有类似于司法程序的强制管辖权,其管辖权是自动的,一经申诉方提出即可以自动地进入专家组程序4.设有再审程序在DSU中,专家组和受理上诉机构形式上构成了“两审终审制”有学者认为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断案具有“经济和贸易法院”的主要特征 同时,专家组程序并非具有完全的司法性:1.在专家组程序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尊重争端当事方意愿的原则,依法裁判的独立性明显不足2.专家组的报告不是裁决,它的职责只是“提出将有助于DSU制定各项建议或按照协议中规定作出裁决的此类调查材料” 2.管辖权的强制性 这是对传统国际法里“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规则的重大突破,现在除海洋法庭外,一般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内,司法诉讼是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国际法院才有权受理的。
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现实,迫使几乎所有国际的经济、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关(MIGA)、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强化其解决争端机制,使之法律化和法院化海洋法院海底争端庭在管辖权问题上才开始出现了DSU在管辖机制上的重大突破性发展就DSU关于强制管辖规则的直接法律意义而言,它已排除了联合国宪章第33条关于“自行选择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规定对WTO各成员方的限制 3.表决方式的反向一致 DSB采用的“消极协商一致”决策方式是对过去GATT争端解决活动中因协商一致决策常常出现败诉方阻挠而无决而终的制度性痼疾的一种治疗,具有自动通过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即报复)等方面的DSB决定的效果这对争端当事各方无疑具有相当大的威慑力,胜诉方能够控制或左右DSB决策,败诉方有权通过仲裁反对胜诉方所请求报复的幅度或水平和违反有关原则和程序的行为这样,由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和仲裁所构成的三层程序,将有助于防止败诉方遭受胜诉方的准单方面报复 4.严格的时限性 (1)专家组的时限在磋商阶段原则上不应超过 6至9个月,当争端一方接到对方关于磋商的要求后,应于10日内作出响应,并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
若有关争端方在10日内对磋商的要求不予理会,或于60日后仍磋商未果,则另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2)专家组不得迟于申请后的下次会议设立,专家组人员的组成应在30日内完成(先由当事方协商,20天内协商不成则由总干事在10天内决定)3)专家组的审理时间一般在6个月之内,紧急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4)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专家组提交报告后60天内通过该报告,除非当事方已通知其有意上诉的决定,或有一致意见反对通过该报告5)若有上诉,其程序不应超过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在上诉机构提出报告后30日内,争端解决机构应通过该报告,除非有反对通过该报告的一致意见6)在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30日内,有关争端方必须在一段时间内表明其执行裁决的意向若难以做到,则须与起诉方谈判,确定可以相互接受的补偿若在20天后仍达不成协议,则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对另一方实施报复措施若有关争端方对此持有异议,可提出仲裁的请示,但仲裁是终局的,一旦作出决定,有关各方必须接受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专家组的职能与寻求信息的权利 (一)专家组的职能 根据DSU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DSU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
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三项职能: 第一,对案件事实做出评估;第二,对案件事实是否适用有关适用协定做出评估;第三,对案件事实与有关适用协定是否一致做出评估最后,专家组要做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为此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 (二)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利 DSU第13条第1款规定每个专家组应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专家组可以向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渠道进行磋商并寻求资料和专门意见,专家组的最终报告仅属咨询性质WTO的具体适用协定也有相关规定配合此规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关于技术专家咨询小组、《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中关于纺织品监督机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关于技术专家小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中关于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关于常设专家小组以上机构的设置,使DSB在处理相关技术问题时可以获得有关机构的配合 对于由当事方以外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国家自愿主动提交的资料,专家组是否应该同样予以采纳并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专家组完全应该接受,如在海龟海虾之诉中就是接受三个非政府间组织(以下简称NGOs)主动提交的补充资料。
原因是DSU只是针对专家组主动性的权利来规范获取材料的问题,并没有针对任何第三方自愿提交资料的行为作出规定当事方以外的NGOs或国家主动向专家组提供补充书面资料,与DSU第13条中规定的专家组认为向任何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是适当必要之后,通知该个人或机构,再由个人或机构作出答复的程序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