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32861972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
6页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行及所属营业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必须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及有固定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一) 支行向总行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填写请领单,并加盖预留印鉴和领用人印章,领取有价单证后应逐份清点,发现多、缺、漏页、错号时,应将差错部分留查,由总行向发行部门或印刷厂家联系处理总行发出单证后,在账务核算的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有价单证领取单位、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经手人等情况二)支行临柜人员向出纳主管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填写领用单,领取有价单证后应逐份清点,并在有价单证临柜使用(出售)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单证领用份数和起讫号码,出售或使用后及时进行销号登记。
严禁在有价单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营业终了账实核对,对存留数额较大的,还必须换人核对三)支行营业网点之间、临柜人员之间不得自行调剂未出售或未使用的有价单证,营业网点有余缺需要调剂的,由管辖支行办理调拨手续,临柜人员有余缺需要调剂的,应视同现金办理交接手续四)支行之间有余缺需要调剂的,需通过总行办理调拨手续第六条 有价单证调运应视同现金的调入和调出,做到手续严密、双人押运第七条 有价单证的会计核算(一)开展投资业务购买的国库券、各类债券应按面值金额通过表内投资科目核算,同时,在表外“本社购买债券”科目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记账金额为面值金额二)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按面值金额通过表外“有价单证”科目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核算三)各类代发行或待发行的债券、国库券、定额储蓄存单等应按面值金额通过表外“未发行有价证券” 科目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核算四)各类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按面值金额通过表外“已兑付有价单证”科目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核算五)各类代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按面值金额通过表外“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核算第八条 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按单证种类立户、详细登记领入、发出、作废的有价单证份数和金额、号码、日期等内容,“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由主出纳负责登记,并于每日营业终了账实核对相符。
第九条 每日中午停止营业时间和营业终了有价单证应入库保管第十条 支行分管内部工作的行长,应每月至少对库存有价单证进行一次盘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主办会计应不定期地对临柜人员保管使用结存有价单证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主出纳岗位调动,应填制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主办会计监交,接交人应对交接的有价单证进行全面清点实行轮班制或因调休等原因需要交接有价单证的,视同现金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作废注销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作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的附件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注销单证的号码备查第十三条 已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要立即加盖“付讫”戳记、剪角,并入库保管待上交销毁第十四条 支行的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单证保管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主管)核对无误后,集中上交总行,由会计、稽核等部门核查并报经行长签批后统一组织销毁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合作银行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利息计收计付凭证、信用卡等,是合作银行凭以办理款项收付的重要书面依据。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省联社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凭证的设计、印制,总行财务会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机构凭证的申领、管理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印制、按年申领、总行设库”的原则一)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组织定点厂家统一印制因组织专项性活动需要印制特定用途重要空白凭证的,在报经省联社同意后,由办事处组织印制二)总行应在每年的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重要空白凭证申领计划,并于11月初经办事处报达省联社,年度因计划申报不足的,可在次年6月份追加申领一次,年度中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时申领凭证三)按年申领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设凭证库保管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应坚持“专人管理、手续严密、总量控制、印、押、证分离、入库保管”的原则一)总行凭证库应配备专人管理,设置凭证出入库登记簿,分类登记凭证出入库的时间、数量、起止号码、领用单位及库存数量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发出时应实行“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总行分管行长或由分管行长指定的稽核、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应每月至少一次对库存凭证进行清理盘点,检查登记簿登记情况,检查盘点情况应进行记录,以备日后查考二)支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写请领单,加盖预留单位印章和经手人印章(或签名),领取时应逐份清点,发现多、缺、漏页、错号时,应将差错部分留查,由总行负责与印刷厂家联系。
支行一次领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用量三)支行应配备主出纳专人管理凭证库主出纳应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簿,分类登记领入和临柜人员领用或出售凭证的时间、数量、号码,并每月至少一次盘点实物支行必须每日核对无误后方能签退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入库保管四)临柜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填写领用单并对领用的凭证逐份清点,同时,在临柜使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领用凭证的名称、数量、起止号码领用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本或一星期的使用量五)开户单位(个人)购领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出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每次1本信用社出售凭证后应按开户单位登记出售凭证的起止号码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开户单位(个人)销户时,应由销户单位(个人)注明交回凭证的起止号码和份数,并将剩余空白凭证交回信用社注销,信用社收到交回的凭证后,应立即截去右上角或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当日销户单位(个人)传票的附件已上综合业务系统的通过系统完成登记工作六)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自行在支行之间调剂使用,确有需要,应通过总行办理调拨手续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运必须手续严密,确保安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途中原则上应由双人押运,对由于领用人疏忽造成凭证丢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必须坚持“顺序使用、即时销号、人离证收”的原则一)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先填写内容后盖章,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二)属于合作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交由客户签发三)临柜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顺序号使用,严禁跳号使用四)临柜人员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后,应立即在登记簿上进行销号登记并结出剩余凭证数量,由系统自动进行登记营业时间临时离岗,应将凭证放入抽屉或箱内加锁保管,每日中午停止营业时间和营业终了,入库保管主办会计应经常检查临柜人员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保管情况及登记簿登记情况五)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装订在当日传票的最后面,作废凭证号码应在登记簿上注明备查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作练习用,如因技术比武需要,应由主办人员提出所需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由联社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用发出时应在凭证上加盖“作废” 戳记,用后立即销毁第二十一条 支行分管行长每月应至少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对核对情况进行登记,以备后查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人岗位调动应填制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会计主管监交临柜人员实行轮班休息或调休,其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登记交接登记簿办理移交。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一)重要空白凭证以假定每份1元的价格记账,对出售或使用的凭证采取逐份记账法,逐份记载出售或使用的凭证金额二)支行应在“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下按凭证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四条 支行对因业务需要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在停用后的1个月内编制停用空白凭证交回清单,详细填写停用空白凭证名称、数量、起止号码,并与停用空白凭证一起交回总行凭证库作销毁处理,同时,进行表外科目核算和在登记簿上注明以备后查第二十五条 总行凭证库对需要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抄列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经会计财务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审计部门稽核确认,由总行行长签批同意后进行销毁,同时,在登记簿上注明以备后查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应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起执行,并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