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旅客运输.pdf
53页. 首都航空特殊旅客运输规定 1.1 特殊旅客运输原则 1.1.1 相关定义 1) 残疾旅客,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 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 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 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 在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 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 身体或精神损伤:影响下列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的任何生理 障碍或症状、外形缺陷或身体残缺神经系统(与神经有关 的系统 )、肌肉骨骼系统(肌肉与骨骼) 、特殊感觉器官(视 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器官) 、呼吸系统(包括发音 器官、呼吸)、心血管系统(心脏和血管) 、生殖系统、消化 系统(分解食物)、泌尿生殖系统(生殖与泌尿器官) 、血液 淋巴系统、皮肤、内分泌系统,或任何精神或心理障碍,例 如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 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 碍 (1)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矫形、视力、发音和听力损伤 等疾病和症状; 脑瘫、癫痫、肌肉萎缩、多发性硬化、 癌症、 . . 心脏病、糖尿病、智障、情绪疾病、药物依赖和酗酒。
(2)智障特征是精神或智力测试的得分远远低于平均分数,且日 常生活如交流、自理和参与社会环境和学校的活动的能力有 限智力障碍有时也被称为认知障碍或智障器质性脑综合 症泛指导致智力下降的身体疾病情绪性精神疾病, 例 如忧郁、焦虑;特定学习障碍,例如阅读障碍 3) 主要生活能力是指诸如自理(例如清洁、着装、饮食)、动手 活动、行走、视、听、说话、呼吸、学习和工作等功能 4) 有损伤记录是指有精神或身体损伤历史或误归为有此类损伤 并实际限制其一项或多项生活能力 5) 被认为有损伤是指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不会限制其主要 生活能力,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构成限制;拥有的身体或精 神损伤仅被其他人视为实际限制主要生活能力;或没有此定 义中说明的损伤,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有损伤损伤不是永久 性的,如肢体残缺或视力受损障碍也可以是暂时性的,如腿 部骨折 6) 残疾旅客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 人以上 (含 10 人) , 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 7)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 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 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 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旅客。
. . 8) 直接威胁对他人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无法通过修 改政策、惯例或程序或通过提供辅助器材或服务来消除危险 9) 医疗证明: 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 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10) 传染性疾病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 11) 合理怀疑推理或合理判断下的不确定性例如:乘客呼吸 困难或剧痛,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 12) 特殊医疗救助: 承运人工作人员受过培训, 为飞机上发生意外 医疗事件的旅客提供“意外”急救和先遣急救员救生程序,但障 碍旅客所需常规医疗救助和程序需要由专业医疗人员提供 13) WCHC(WHEELCHAIR C FOR CABIN SEAT)轮椅:用 以到达或 者离开客舱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动,需要一定的工 具帮助其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上下客梯和到达或者 离开客舱座位(此类使用轮椅旅客被视为无自理能力使用轮 椅旅客,运输受到严格限制) 14) WCHS(WHEELCHAIR S FOR STEP )轮椅:用以上下客 梯即 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 他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此类使用轮椅旅 客被视为有半自理能力使用轮椅旅客) 。
15) WCHR(WHEELCHAIR R FOR RAMP )轮椅:用以通过 . . 停机坪 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 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此类使用轮椅 旅客被视为有自理能力使用轮椅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1.1.3 不适宜运输的情况 1.1.3.1 除另有规定外,首航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 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 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1.1.3.2 以下情况被认为不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 1) 如果认为旅客的情况构成直接威胁、或允许其登机是违反中 国民用航空局规章或其他政府管理机构的条例,则可以认定 为不适宜运输的情况 2) 旅客对自身、机组人员、首航员工及代理人员工或其他旅客 的安全及健康状况造成直接威胁备注:对于被认为是直接 威胁的疾病,旅客可以出示“医疗诊断证明书”说明自己能 够带病安全旅行以及需要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则可以运输 3) 对于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海航同意运输许可,旅客到机场后 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或保育箱 4) 经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旅客无法安全 完成旅行,并且旅客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 诊断证明书。
5) 对于旅客的身体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例如旅客明显呼吸困 . . 难或表现疼痛等),首航认为旅客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 况下无法安全完成安全旅行的范围额外医疗措施是指可能 需要使用机上紧急医疗设备, 或者需要旅客选择经过医疗专 业培训的人员,或者航班延误/备降时需要必要的医疗救助, 或者在航班飞行过程中可能需要额外医疗救助当承运人认 为旅客可能需要额外医疗救助, 可以要求旅客提供医疗诊断 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应该声明旅客是否适合乘机医疗 诊断证明书应该明确地说明旅客不需要额外医疗救助可以 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 旅客可以向航空公司提供有关身体状 况以及预计后果的相关信息(例如是否急性病或慢性病) 一般情况下,旅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即表明可以成行 但如果旅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说明他/她可以安全旅行,但 首航发现旅客身体状况与医疗诊断证明书描述明显不同,可 以要求旅客再次进行医疗检查 6) 对于患有传染疾病的旅客, 如果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 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 1.1.4 运输文件要求 1.1.4.1 医疗诊断证明书 1) 以下情况旅客在航行中面临安全风险,必须提供医疗诊断证 明书。
(1) 乘客使用担架或保育箱; (2) 飞行时需要医疗用氧; 注:根据中国民航 CCAR121.574 条 . . 的规定,不允许旅客私自携带氧气袋乘机,需要时可使用机 上专用医疗氧气设备 目前首航飞机上没有配备专用医疗氧 气设备在专用医疗氧气设备没有到位前,如旅客需要使用 机上氧气瓶的应在定座购票时事先提出申请,须经首航同意 并预先做出安排, 首航视情在飞机上可多配或目的地补充氧 气的方式,以确保飞机到达目的地后的适航性中美航线可 以使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POC; (3) 可能造成直接威胁的传染病; (4) 32-36 周乘机的孕妇; (5) 存在精神障碍的旅客; (6) 部分病患旅客; (7) 对旅客能否在无需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安全结束飞行抱 有合理怀疑 2) 医疗诊断证明书有效日期 (1) 一般情况下,医疗证明开具日期距离旅客航班既定起飞日期 不超过 10 天才可视为有效如果需要采取预防措施或步骤 以防止疾病传播,证明中必须予以说明 (2) 如果返程航班日期超过10 天,则必须重新提供医疗证明 (3) 对于担架运输或医疗用氧运输的旅客,有效医疗诊断证明 书的日期距离旅客计划最初日期必须不超过10 天。
3) 医疗诊断证明书 由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 (如 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并 . . 包含“适宜乘机”字样以及开具日期 ,方为有效境外或港澳 台地区必须有政府部门认可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生填写在非洲 地区也可由中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医疗诊断证明书,在 中国地区为中文或英文,在境外地区,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 但必须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 并注明在 XX 日前 适宜乘机有效 4) 如果旅客病情自开具医疗证明后显著恶化或证明书明显隐瞒 疾病对其他旅客的威胁,则可以要求旅客接受额外医疗检查, 要求旅客到符合资格要求的医疗机构再次进行检查如果医疗 检查显示旅客在没有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安全结 束飞行,或者允许旅客登机将对其他旅客的健康和安全构成直 接威胁则可以认为旅客的情况不适宜航空旅行 1.1.5 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 1) 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分为A 类、B 类、C 类,由旅客申请 服 务时填写,是提供特殊旅客信息,售票处、始发站、经停站和 目的站为特殊旅客实施服务的依据 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一 式四联,第一联为出票联,由出票单位留存;第二联为乘机联, 始发站值机部门留存;第三联为乘务-到达联,乘务员交接到达 站服务部门留存。
第四联为旅客联 2) 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A 类 适用对象:使用轮椅旅客(WCHS 、 WCHR ) ,听力障碍旅客,视力障碍旅客,语言障碍旅客,年 . . 长 旅客,携带婴儿旅客,特殊餐食旅客等具有一般服务需求的特 殊旅客; 3) 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B 类 (无成人陪伴乘机申请书)使用 对象:无成人陪伴儿童旅客、无陪听力障碍旅客、无陪视力障 碍旅客、无陪语言障碍旅客、无陪孕妇旅客; 4) 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 类适用对象:担架旅客,使用轮椅 旅客(WCHC ) ,32 周孕期36 周的孕妇旅客,在航空旅途 过 程需要进行医学护理而要用到某种医疗设备(如医疗氧气等) 的旅客,患病或肢体病伤的旅客等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 5) 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由存在服务需求的特殊旅客,在向首 航直属售票处、授权售票处或值机柜台提出申请时,由旅客或 其监护人代为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留存部门专人负责 保管,定点存放,留存期为一年 1.1.6 旅客运输声明书 1) 对于首航工作人员判断认为运输旅客存在风险或可能存在风 险,均可以请旅客提供运输声明书 2) 首航工作人员告知旅客航空运输风险,旅客使用空白纸张书 写,参考填写内容“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对我已尽到全部 提醒的义务,我对于航空运输的风险已经知悉,在 XX 年 XX 月 XX 日乘坐航班号为 XX 的航空运输过程中本人身体健康 . . 状况发生任何问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要求使用空白纸张 以自由格式,由旅客本人或家属(监护人)手写,字迹清晰 可辨认,并签字确认旅客本人不能书写的,应由代笔人在 声明中说明原因 3) 此声明书不适用中美航线,对于中美航线不要求障碍旅客签 署让渡或弃权或免责声明才能登机 1.1.7 申请及办理手续时间限制 1.1.7.1 以下残疾旅客,必须在航班离站前48 小时以前提出乘机 要求,得到首航明确给予承运的答复,并于其航班开始办 理乘机手续 1 小时前来到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1) 旅客携带的妥善包装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电池为危险 品材料) ; 2) 需要携带呼吸辅助设备以及需要呼吸辅助设备的电源的 旅客; 3) 携带辅助动物的旅客; 4) 旅客同时有严重视力和听力损伤; 5) 使用担架运输旅客; 6) 使用保育箱运输旅客; 7) 丙类传染病旅客; 8) 具备登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团体 1.1.7.2 如果障碍旅客遵守预先通知和提前办理乘机手续规定,但 因为航班取消等原因造成旅客改签或改乘其他航空公司 . . 航班,原承运人尽最大可能帮助旅客获取要求的座位,但 承运规则以后续承运人的规则为准 1.1.7.3 如果旅客没有提前告知首航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值机 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在不延误航班为前提下首航尽力安排 障碍旅客所要求的服务或设备。
二重要旅客 1定义 重要旅客是指旅客的身份、 职务重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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