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四.doc
6页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四:建筑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如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献中陆续规定了某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下面对建筑业加以归纳整顿: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她单位的,以其获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她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根据:《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解读:建筑业劳务,涉及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她工程作业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毕建设项目的重要部分,其非重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构造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规定的建筑安装单位 修订前的《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她人的,以工程的所有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去了“转包”的内容。
在总、分包的状况下,总包单位获得的营业收入仅限于自行完毕的建设项目的部分,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规定的建筑安装单位的部分属于分包方的收入,但由于工程建设合同由总包方出面与建设单位签订,故发票也应由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具;同步分包人与总包人签订合同,并向总包方开具发票,总包单位按其实际获得的营业额,即其应开给建设单位的发票数额扣除应向分包单位获得的发票数额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题:祥华建筑公司属于大型综合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揽一项建筑施工工程,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总承包额中涉及自产建材价值1000万元,祥华将该写字楼的装饰工程以6000万元分包给小星建筑公司;施工期间由于建材涨价,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祥华建筑公司300万元材料价差款,后又支付给祥华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祥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50万元支付给小星建筑公司,计算祥华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她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根据征收营业税时,有如下三种状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根据上题波及到第一、第二两种状况,即波及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以及销售自产货品同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问题 对于自产货品的公司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公司在销售货品同步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步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步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公司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品,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就涉及自产货品的所有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公司自产货品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予以特别规定,货品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品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步销售自产货品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她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示,就有关纳税人销售自产货品并同步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品同步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品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品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品同步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示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题波及23号公示的规定,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步销售自产货品的行为,应当分别核定其货品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施工公司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费、提前竣工奖、全优工程奖等,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材料差价款若不是自产货品应计入营业额,但上题波及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步销售自产货品的行为,因此材料差价款应计入自产货品的价值,不用征收营业税,应征收增值税。
分包给小星建筑公司的价款6050(6000+50)万元应从总包的营业额中减掉 ①祥华公司应税营业额=16000+100-1000-(6000+50)=9050万元 ②祥华公司应纳营业税=9050×3%=271.5万元 ③自产货品的1300(1000+300)万元,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新条例实行后,废除了总包单位的法定扣缴义务,因此上题中,祥华公司无需代扣小星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由小星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的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分包扣除的条件,必须是分包给单位的,若分包给个人,是不可以扣除分包额,不得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此外,转包也不可以扣除营业额,也不得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政策根据:《实行细则》第十六条 解读:与原《实行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涉及设备的价款在内”)相比,的实行细则新增了“不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内容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她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执行中应严格辨别“甲供材”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有关材料和设备的划分,住建部有关发布国标《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原则》的公示(第 387 号)已经发布,已经被建设部批准为为国标,编号为GB/T50531-,自12月1日起实行 设备是指:通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她机械设备分为原则设备和非原则设备 材料是指:为完毕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通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材料涉及如下各项: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公司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她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她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提供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若设备由建设方采购并提供的,可不纳入计税营业额; 例题:光华建筑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建甲公司办公楼,合同中商定,甲公司提供电梯,价款800万元该办公楼10月竣工并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11500万元(涉及劳动保护费20万元、临时设施费15万元),此外获得全优工奖20万元。
另光华建筑公司承包某宾馆室内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劳务费1300万元、辅助材料费用50万元;宾馆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2400万元及中央空调设备价款120万元根据上述业务计算光华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她工程作业获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公司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多种费用 (1)从事建筑劳务的营业额(不含装饰劳务)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她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涉及: ①建筑安装公司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②施工公司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注意的是:营业额中不涉及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以上例题中,光华建筑公司承建甲公司办公楼的营业额应不含甲公司提供电梯的价款800万元,但涉及劳动保护费20万元、临时设施费15万元,此外要加上全优工程奖20万元 承建甲公司办公楼的营业额=11500+20=11520万元 (2)从事装饰劳务收入获得的营业额为装饰劳务收入获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涉及: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不涉及建设方采购并提供的原料、主料的价款(即清包工) 以上例题中,光华建筑公司承包某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宾馆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2400万元及中央空调设备价款120万元不应涉及在营业额中 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的营业额=1300+50=1350万元 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11520×3%+1350×3%=386.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