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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章程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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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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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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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第三条公司由自然人组建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第九条分公司负责人姓名或者名称负责人名称:身份证号:负责人住所:第十条负责人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总公司出具证明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极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负责人是公司的出资人,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负责人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 负责人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负责人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 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六章 监事会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第二十四条 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

      4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 策划案计划书, 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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