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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共3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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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4717-9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2 引用标准GB l56 额定电压ﻭ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GB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GB 6113 电磁干扰测量仪3  产品分类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容量可分为:  a. 单路火灾报警控制器;   b.  多路火灾报警控制器。

      3.2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可分为:a.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b.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c.  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3.3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使用环境可分为:   a.  陆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b.  船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3.4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    a. 台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b. 柜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c. 壁挂式火灾报警控制器3.5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防爆性能可分为:a.  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b. 非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4 技术要求4.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l56的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4.2 整机性能4.2.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4.2.1.1 能为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也可为其连接的其它部件供电4.2.1.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2.1.3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 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的部件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b.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或连接的其他部件间连接线的接地,出动妨碍火灾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故障;   c.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位于远处的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线、短路, d.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e.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f.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 g. 仅使用打印机作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手段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打印机连接线断线、短路   对于a、b、c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d、e、f、g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如消除后再来故障不能启动,应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之前应能保持;故障期向,如非故障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2.1.4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检查功能(以下称自检)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如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间超过l 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4.2.1.5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其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 s;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4.2.1.6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4.2.1.7 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火灾探测器的响应网值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已设定的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阀值 4.2.1.8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操作功能应按表1的规定划分级别:       I级  允许每个人操作的功能         II级  允许专门操作人员操作的功能     III级 允许工程设计, 维修人员操作的功能         表1  序 号    操 作 项 目       I级     II级 III级   l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        P    M M        2 消除外声、光指示设备声、光信号 P      M  M 3 消除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声信号      O     M     M       4 隔离火灾探测器或其他部件       P   O    M     5  隔离向火灾报警受理站传输信号通路 P   O   M      6    开、关火灾报警控制器     P M    M     7 隔离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    P    M M   8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9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O   M     注:P—禁止, O---可选择,M一本级操作人员可操作。

      进入II、III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可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4.2.1.9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按其设计允许的最大容量及最长布线条件接入火灾探测器及其他部件时,不应出现信号传输上的混乱4.2.1.10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各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不少于10回路,但不超过30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注:对于允许在同一回路中并行连接火灾探测器等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其允许的最大并接数量的二分之一作为该回路的负载(并接短路式负载除外)4.2.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内或由其控制进行的查询、中断、判断及数据处理等操作,对于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10 s。

      在某些情况下,为减少误报警,可对接收到的来自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延时响应,但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指示4.2.1.12 具有可隔离所连接部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部件隔离状态光指示,并能查寻或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4.2.1.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其容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4.2.1.14  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其总线上设有隔离器,当某一隔离器动作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部件的部位号4.2.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4.2.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3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4.2.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4中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4.2.5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 v)的+10%, -15%,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的1%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如输出的电压为脉冲式电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最大负载及最大线路电阻条件下可靠工作4.2.6  火灾报警控制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 MΩ、50 MΩ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 Hz,电压为1500 V(有效值,额定电压超过50 V时)或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4.2.7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经受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4.2.8 数字—字母显示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附加要求4.2.8.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够处理、贮存和显示来自各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在火灾报警条件下,应符合下述要求:a. 100回路以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处理、贮存、显示来自所有各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  b.超过100回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处理、贮存、显示来自10%回路(不少于100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4.2.8.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4.2.8.3  报警部位的显示应采用循环显示方式,确认每一报警部位应手动进行;每手动一次,变换显示一个报警部位如采用自动循环显示方式,应具备手动操作插入功能,并满足4.2.8.4条要求4.2.8.4  最先报警部位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来显示:    a.用专用显示器连续显示最先报警部位;    b.如末设有专用显示器,应用下述方法进行显示: (1)按接收顺序显示收到的每一个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位;   (2)在进入循环显示后,如循环显示中断超过30 s,则应自动恢复到显示最先报警部位4.2.8.5 要能清楚地显示并区别出火灾报警信号、预报警信号(如有此功能)或故障信号4.2.8.6 火灾报警信号、预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不应交错显示(采用彩色CRT显示屏除外)4.2.8.7 显示预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时,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立即显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故障信号时,如有预报警信号输入,应显示预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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