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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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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新**
  • 文档编号:425163862
  • 上传时间: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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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提高我国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产品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毛油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用植物油其申证单元为1个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的范围(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全精炼食用植物油)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等为原料制成的一级油,二级油全精炼食用植物油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高级烹调油和色拉油企业具备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生产许可证范围可以涵盖半精炼食用植物油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过滤设备、脱胶设备、碱炼设备、脱色设备和脱臭设备,需要进行脱蜡的品种要有脱蜡设备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采用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筛选设备、破碎设备、软化设备、轧胚设备、蒸炒设备、压榨设备、过滤设备等,对需要剥壳的油料品种要有剥壳设备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四、原料要求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以及生产过程中非正常使用的矿物油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七、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八、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有分析大平、比色计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

      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十、包装要求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纸箱、容器等)包装成品H^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3-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3-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3-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3-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3-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3-5)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GB/T5524-1985〈〈植物油脂检验、抨样、分样法》标准的要求抽样并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3-6)一式3份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

      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或审查组送检验机构检验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检验机构应依据抽样单的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3份检验机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1份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十五、检验项目发证检验项目按附件3-7(或附件3-8)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的项目按附件3-7(或附件3-8)中列出的定期监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按附件3-7(或附件3-8)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个批次产品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十八、严重质量问题是指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不符合GB2716-19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5197-19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或GB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的规*a£o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I^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附件3-1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一、评审要求和方法1、企业现场审查时,按〈〈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的条款进行评审2、每一项目评定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等3种,审查人员在对应项后面画不适用时,在“备注”栏注明不考核3、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果的判定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没有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小于等于8项。

      不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有1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大于8项企业申请审查的同一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审查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企业现场审查不合格二、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见附表)详细附件请咨询市场准入处,咨询:62000684;62022288-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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