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操作规程.doc
16页房屋登记的一般性要求1、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原发证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2、申请人为境内社会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同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4、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在国内具有统一刊号并公开发行的《泰安日报》、《泰山晚报》《泰山晚报—今日东平》、《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5、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并将所收材料区别原件或复印件后,打印《收件回执》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收件回执》存根上签字认可; 所办理的登记业务审核完成后,由申请人或受托人携身份证原件及《收件回执》到收费、领证窗口办理,《收件回执》一并存档; 《收件回执》丢失的;应由申请人、受托人出具《收件回执》已丢失的书面声明,并将该声明一并存档6、所有表格均应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表格填写不得涂改;也可以直接用电子版表格打印提倡申请人使用电子表格7、整幢住宅楼办理初始登记,其车库及储藏室应在附记栏内同时注明面积及个数,分户的房产证附记栏内应标明车库及储藏室的面积及位置编号总证及分户房产证应有主房、储藏室、车库的位置示意图8、房屋登记应由申请人亲自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9、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1 0、涉及房屋处分(是指房屋转移及房屋抵押)的一般性要求:(1)房屋为独有的由房屋权利人单方书面同意即可,权利人应提供能证明房屋为独有的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书、夫妻财产约定书、未婚证明等。
2)房屋为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的应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3)房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应提交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所做出的同意房屋处分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商品房的除外)4)房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独资企业及个人和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处分即可5)房屋为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处分的批准文件6)房屋为村集体财产的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房屋处分的决议;房屋为集体企业财产的,应提交企业章程及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房屋处分的决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7)房屋为合伙制企业所有的应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房屋的书面证明、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8)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的,应提交法定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书面保证书;法定监护人为父母的,父母应同时签字同意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及收件要求一、初始登记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登记询问记录;(二)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七)施工许可证明;(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商品房提供);(九)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十)房屋现场勘查记录;(十一)房屋测绘报告;(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收件要求:1、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应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表》(或《建设工程申请单》、《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房屋建设状况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其土地证等相关证件的内容相符合3、施工许可证明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或《开工报告》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不足30万元房屋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明;规划区以外房屋,除大型企业、公益性建筑外可以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明4、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应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下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房屋可不提供房屋已竣工的证明;规划区以外房屋,除大型企业、公益性建筑外可以不提供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其余房屋应由申请人出具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 属于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如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可由申请人出具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 对于应提供而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的,亦可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所登记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夫妻共有房屋或与他人共有房屋的应提爽《财产约定书》,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并约定持证人姓名 所登记房屋为申请人(社会自然人)独有的应提供未婚证明,已婚夫妻所登记房屋为独有的,应提供房屋独有的《财产约定书》房产证补证: 申请人因丢失、损毁等原因申请补、换权属证书的,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权属证书补证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产证原始档案材料;(登记簿关于权利人的基本状况、房产平面图、所有权部分等或者其他能证明权属详细情况的档案材料)(四)因丢失原因补证的提供遗失声明;(五)房产测绘成果二、转移登记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互换以及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等应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登记询问记录;(二)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书;(五)土地使用权证书;(六)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七)房屋测绘报告;(八)其他必要材料收件要求:1、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应为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析产协议、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其中房屋的赠与、继承、析产应经过公证。
房产继承的应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继承协议公证书”;属遗嘱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赠与的应提供“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提供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房屋析产的应提供“析产协议公证书”; 上述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中对房屋土地的当事人、证号、面积、座落、买卖的价值等内容应表述清楚,表述不清的不予受理2、独立成套居住房屋分割转移的暂不办理3、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为全部产权4、土地使用权证书应载明国有出让土地(房屋继承析产的除外)5、房屋转移登记除继承、遗赠和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外,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6、房屋与土地的权利主体、用途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先办理房屋或土地的变更登记7、涉税房地产转移登记,根据农税局、地榄局综合治税的要求,房屋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继承、析产可不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现有房屋转让、预购商品房已办理预告登记,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已失效,转让方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方应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后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上述预购商品房同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未经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9、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应提交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经法院执行程序的,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1 0、农村村民住房转移登记应提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1 1、企业破产期间转移房屋的,应提交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破产期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转移房屋应经债权人委员会书面同意,未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经法院书面同意1 2、协议离婚分割财产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1 3、完税凭证: 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应提供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其他房屋的转移登记在收件时可暂不提供完税凭证,待我局核转移登记后,本着“先税后证”的原则,由申请人到地税、农税完税后再予发证1 4、房改房转移登记沿用以前的收件标准,提供要件如下: 原产权单位房产总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产权变更通知书;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申请人应提交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原产权单位破产或改制的不再提供。
1 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如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及土地的抵押未经注销不得办理分户的房屋转移登记1 6、拍卖取得的房屋转移登记,应由转让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由法院委托拍卖的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1 7、房屋转移过户后不再办理原产权人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审核表打印两份,一份存原证档案中三、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登记询问记录;(二)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书;(五)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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