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doc
27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SL252-2000 的通知的通知水国科[2000]283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 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 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 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本标准实施后取代 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 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补充规定》和 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 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本标准自 200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年七月十三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SL 252-2000252-2000StandardStandard forfor ClassificationClassification andand FloodFlood ControlControl ofof WaterWater ResourcesResources andand HydroelectricHydroelectric ProjectProject 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0 年 8 月 1 日3前言前言根据水利部 1997 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 研究院对 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 分)》(试行)和 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 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 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的规定;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的规定对 SDJ12-78 和 SDJ217-87 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本标准解释单位: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编制单位:本标准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 陈 鉴 王忠法 魏山忠 陈肃利 钟 琦 汪 洪 黄建和 魏新柱 蒋季恺 黄启知 陈传慧41 1 总则总则1.0.11.0.1 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 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 程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 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1.0.31.0.3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和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 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1.0.41.0.4 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 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 定1.0.51.0.5 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 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2.12.1 工程等别工程等别2.1.1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 重要性,按表 2.1.1 确定表表 2.1.1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工 程 等 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 (108m3)保护城镇及工 矿企业的重要 性保护农田 (104亩)治涝面积 (104亩)灌溉面 积(104亩)供水对象重 要性装机容量 (104kW)I大(1)型≥10特别重要≥500≥200≥150特别重要≥120 Ⅱ大(2)型10~1.0重要500~100200~60150~50重要120~30 Ⅲ中型1.0~0.10中等100~3060~1550~5中等30~5 IV小(1)型0.10~0.01一般30~515~35~0.5一般5~1 V小(2)型0.01~0.0013>50>1.041、2 级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 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 较大经济损失3~1.550~ 151.0~0.153、4 级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 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1.01.0~0.1100100~5050~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5050~2020~103.2.8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 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通过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按表 3.2.8 规定确定。
表表 3.2.8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重现期(年)] ]大坝级别坝 型123 设计200~100100~5050~2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校核500~200200~100100~50 设计500~200200~100100~50土石坝校核1000~500500~200200~1003.33.3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3.1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 3.3.1 确 定表表 3.3.1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重现期(年)]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项 目123459设计300~100100~5050~2020~1010 水库工程校核2000~1000 1000~300300~10 0100~5050~20设计100~5050~3030~2020~1010拦河水闸校核300~200200~100100~5050~3030~203.3.2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 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2 确定。
对 1 级、2 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 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表表 3.3.2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1234、5 设计潮水位重现期(年)≥100100~5050~2020~103.3.3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1 确定3.3.4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 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 3.3.1 和表 3.3.2 确定3.43.4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4.1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1 确定表表 3.4.1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12345 洪水重现期(年)100~5050~3030~2020~1010注:注: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3.4.2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2 确 定表表 3.4.2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重现期(年)]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运用情况1234 设计100~5050~3030~2020~10 校核300~200200~100100~5050~303.4.3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3 确定表表 3.4.33.4.3 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重现期(年)]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运用情况12345 设计10050302010 校核30020010050203.4.4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 析确定10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 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 GB50286-98 确定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3.5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临时性水工建筑物3.5.1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 表 3.5.1 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
对失事后果严重的, 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表表 3.5.1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重现期(年)]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临时性建筑物类型345 土石结构50~2020~1010~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20~1010~55~34 4 建筑物超高建筑物超高4.0.14.0.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 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 应不小于表 4.0.1 中的规定表表 4.0.14.0.1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m))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级别建筑物类型及运用情况1234、5 设计1.51.00.70.5 山区、丘陵 区0.70.50.40.3土石坝校 核平原、滨海 区1.00.70.50.3设计0.70.50.40.3混凝土闸坝、 浆砌石闸坝校核0.50.40.30.24.0.24.0.2 当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 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 4.0.1 条确定, 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4.0.34.0.3 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在表 4.0.3 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防渗体顶部高程并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表表 4.0.34.0.3 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超高(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超高(m m))防渗体结构形式超高(m) 斜墙0.8~0.6 心墙0.6~0.3114.0.44.0.4 严寒地区土石坝土质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该地区的冻 结深度4.0.54.0.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 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 0.5~1.5m当 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4.0.64.0.6 堤防工程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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