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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原理研究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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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查学原理研究论述作者:徐嘉嘉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具备自己的带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侦查学界忽视甚至回避对基本原理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在侦查学中,只有那些能够直接应用于破案的理论才值得研究,而那些不能直接应用于破案的、,或者虽与破案关系密切但暂时发挥不了作用的基本原理就不值得去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前,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我国侦查学界在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方面相当薄弱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侦查学界逐渐意识到了对基本原理研究的重要性,一些学者开始尝试着对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专著方面,武汉教授的《刑事侦察原理》、何家弘教授的《同一认定—犯罪侦察方法的奥秘》、王传道教授《侦查学原理》等著作的相继问世,表明了我国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论文方面,何家弘教授的《司法证明同一论》、刘品新副教授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等论文为我们研究侦查学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综观侦查学界对基本原理的研究,可以概括出以下五种基本原理: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交换原理、逻辑推理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三论”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 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认为,既然辩证唯物主义是所有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那么作为独立学科的侦查学也自然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者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原则(物质论、认识论、联系发展理论、因果关系论)深化到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侦查学自身的特定的基本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 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认为,世界统一于物质它具体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世界是物质的;第二,物质是客观的;第三,物质是可以被认识的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由于构成犯罪行为的时、空、人、事、物五大基本要素全都具有客观实在性,因而犯罪行为也具有客观实在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原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久侦未破的案件,随着侦查的深入和推进,始终都存在着破获的可能性犯罪行为是终究能被认识的于凤玲同志主编的《刑事侦察学教程》一书认为,物质论是认识犯罪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三:第一,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反映第二,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破获的第三,犯罪行为形态是侦查破案特定的物质基础。

      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要件都具有客观实在性;犯罪行为结果是通过物质的运动变化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侦查活动性必须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在性”为依据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和客观实在性,是决定犯罪行为可知性的根本依据;也是侦查原理的根基和出发点,是侦查的可知性原理,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可能性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过程毛泽东说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王传道教授在《侦查学原理》一书中认为,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认识过程,认识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四:第一、犯罪是物质的运动形式第二、犯罪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三、犯罪具有普遍联系性第四、犯罪事实的可知性王教授认为,侦查认识除了具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共同的党性、阶级性、实践性特征外,还有一些自己的特征即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认识对象的模糊性,侦查认识的动态性。

      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其理由有二:第一、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认识论的对象;第二、侦查人员的认识活动必须符合认识论关于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三)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 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认为,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又是运动发展的犯罪作为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与周围的事物普遍联系的犯罪各种要素之间也是普遍联系的一起犯罪案件是各要素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同时,犯罪的各要素以及它们之间联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运动和发展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和发展的理论来对待侦查孟宪文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犯罪活动各要素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这种联系可以作为侦查破案推理判断的基础同时,刑事犯罪诸因素联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侦查思维活动应是多方位的 (四)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 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认为,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顺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本质联系世界万事万物均处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之中没有原因的结果和没有结果的原因都是不存在的。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必然是其他社会现象的结果一起具体案件的发生,是由其具体的原因所引起的具体犯罪行为过程上出现的各种现象,又由各种不同的原因所形成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是由结果追溯原因,探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解开因果锁链的过程因而,因果关系原理是案件侦查中的一个重要原理王福相主编的《侦查学总论》一书认为,因果关系论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因果关系原理是认识案情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推进侦查活动的动力,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同时,因果关系还是防范控制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诚然,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揭示刑事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途径但是,我们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来代替刑事侦查活动自身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一般可以指导特殊,但不能代替特殊 二、物质交换原理 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1877—1966年)提出了著名的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交换原理)该原理认为,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相互接触、摩擦、撞击,会引起这两种物质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和变化这种交流和变化的现象就是物质交换物质交换原理包含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物质相互交换原理;二是交换后的物质能量守恒的原理。

      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一种物质对另一种物质发生的强烈碰击,既然两种物质的接触能发生物质交换关系,那么,犯罪主体与被侵犯客体这两种物质实体之间的‘剧烈撞击’同样也会引起物质互换关系”①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尽管犯罪行为是过去式状态,但根据物质性原理和犯罪留痕原理(由物质交换原理引申而出),犯罪必然会留下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搭建了一座连接过去和现在的桥梁,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最直接的媒介所以,物质交换原理是侦查的媒介性原理总的来看,物质转移(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侦查对策的基石②物质交换原理作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现已被我国侦查学界绝大部分学者们所认同刘品新副教授在他的两篇论文中对物质交换原理又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在《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一文中,他认为无论是痕迹性物质交换,还是实物性物质交换,究其实质都是物质性信息交换。

      交换的内容则是双方的信息,而且是可为人们所认识的信息—物质性信息故此,物质交换原理亦可以称为信息交换原理③在这篇论文中,他首次提出了侦查学中的信息交换原理,但并没有对该原理作进一步的阐述在其后不久发表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一文在对侦查过程中的物质交换原理和侦查的信息论分析两大课题研究的历史局限性予以深刻检讨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他指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④该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第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第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第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独特规律刘品新副教授提出的“信息转移原理”是一个以传统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是对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它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不过,信息转移原理只是利用信息论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而对犯罪过程中的其它信息现象没有涉及刘副教授同时还指出,利用信息论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提炼出所谓的信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等。

      这也为我们研究侦查学的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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