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doc
4页DB43/T 899—2014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处理原则、处理要求、处理方法和档案记录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规模猪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其他场所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掩埋法将病死猪投入掩埋坑,经消毒后,用土覆盖尸体的方法3.2 窖化法将病死猪投入化尸窖,同时加入一定量的消毒剂,使尸体在密闭窖中发酵、分解的方法3.3 焚烧法将病死猪投入焚烧容器内焚化的方法3.4 化制法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猪的方法3.5 高温生物发酵法在专门设备内,投放病死猪并添加耐高温生物菌种和辅料,在(90~120)℃的环境中分解尸体,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方法4 处理原则DB43/T 899—20142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应遵循就近、及时、安全、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无处理能力的规模猪场应委托有资质机构代作处理 5 处理要求5.1 处理设施设备5.1.1 规模猪场应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辅助设施设备5.1.2 无处理能力的猪场应配备冷库,专用运输车和辅助设施设备5.1.3 规模猪场应建设净道和污道,净道和污道互不交叉,运送病死猪应经污道5.2 人员防护5.2.1 从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应经兽医专业知识和科技培训5.2.2 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5.2.3 处理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清洗消毒5.3 管理制度5.3.1 规模猪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3.2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猪,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5.4 病死猪装运5.4.1 装运病死猪前应准备好装运的容器和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应防渗漏5.4.2 装运前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护5.4.3 装运时应在病死猪原地将尸体装入容器中,再将容器密封5.1.4 应在指定通道内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5.4.5 运输后应对运输工具、运输通道和周边环境及工作人员消毒。
6 处理方法6.1 焚烧法6.1.1 焚烧设备应安装在猪场内地势高燥的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6.1.2 将病死猪投入焚烧炉,燃烧室温度应≥850℃,进行充分燃烧6.1.3 烟气应经处理排放应符合 GB16297 的规定6.1.4 炉渣、固体废物经处理排放应符合 GB18597 的规定6.2 化制法6.2.1 干化法6.2.1.1 安放化制设备的场所应选择猪场内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6.2.1.2 将病死猪投入特制高压设备内,通过在夹层注入高温循环热源,对病死猪进行处理,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时间≥4h,经高温高压烘干后,再将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6.2.1.3 污水经处理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DB43/T 899—201436.2.1.4 废气经处理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的规定6.2.1.5 每次处理结束后,应对地面、墙壁和工具清洗消毒6.2.2 湿化法6.2.2.1 安放湿化机的场所应选择猪场内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6.2.2.2 将病死猪投入特制高压设备内,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高温蒸汽加热对病死猪进行处理,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处理时间≥30min,经高温高压和固液分离处理后,固体物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6.2.2.3 污水经处理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6.2.2.4 经处理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的规定6.2.2.5 每次处理结束后,应对地面、墙壁和工具清洗消毒6.3 高温生物发酵法6.3.1 本法不适用因炭疽等芽孢杆菌致死的猪6.3.2 安放处理设备的场所应选择猪场内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6.3.3 将病死猪投入特定设备内,添加适量生物菌种,根据不同生产目的,掺加麸皮、统糠、锯木屑、玉米芯、烟丝灰等辅料,处理温度设置 160℃,充分利用生物催化剂在辅料的配合下,物料温度达到(90~120)℃,维持 4h,分解病死猪尸体处理物料可作饲养蝇蛆、蚯蚓的基质和果树、花木的有机肥6.4 掩埋法6.4.1 本法不适用炭疽等芽胞杆菌类致死的猪6.4.2 掩埋坑应选择猪场内地势高燥的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6.4.3 应根据一次处理病死猪数量确定掩埋坑体容积,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m 以上病死猪投入坑内后,最上层距离地表 1.5m 以上6.4.4 处理病死猪前,坑底铺洒生石灰、漂白粉或其他消毒剂,每投入一层病死猪,应在病死猪上撒上消毒剂掩埋坑用土覆盖,覆土不应太实,厚度不少于(1~1.2)m,覆土低于地表(20~30)cm,并设置警示标识。
6.4.5 掩埋后,应使用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剂对掩埋场所进行 1 次彻底消毒第一周每日消毒 1 次,第二周和第三周各消毒 1 次6.4.6 掩埋后,第一周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每周巡查 1 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掩埋塌陷处应及时加土覆盖6.5 窖化法6.5.1 化尸窖应建在猪场内地势高燥的下风向处,并远离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和猪舍6.5.2 化尸窖应为砖混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防渗防漏化尸窖口应设置投掷口、异味吸附、过滤除味等装置6.5.3 处理病死猪前,在化尸窖底部铺洒生石灰或消毒剂每次投入病死猪后,应投入消毒剂,并对投掷口、化尸窖及周围环境消毒6.5.4 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实行专人管理6.5.5 当化尸窖内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不应继续投放,并密封窖口当化尸窖破损、渗漏时应及时修复DB43/T 899—201447 档案记录7.1 规模猪场应建立病死猪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等记录7.2 应详细记录病死猪的数量、耳标号、死亡原因、处理方式、处理时间、经手人等,并及时拍照留存7.3 档案记录应保存 2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