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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2条的国家利益是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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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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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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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52条的国家利益是指   在审判实践中,合同法所称的国家利益应理解为以下三种类型的利益较为妥当   1,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经济利益例如国家与国民经济秩序有关的国家利益,这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整体上的经济利益冲突,该合同就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2,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政治利益   3,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平安利益a公司与b公司之间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b公司是某外国公司,在该技术进出口合同中的技术影响了我们国家的战略平安,这个合同就是绝对无效合同   我国《》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根底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成心欺诈成心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成心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成心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老实信用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成心所谓胁迫成心,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假设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躲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那么》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成心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那么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到达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躲避法律的成心;三是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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