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恐怖犯罪及其对策分析.doc
9页个体恐怖犯罪及其对策分析=“news_bd”> 一、个体恐怖犯罪定义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刑法,都没有将个体恐怖犯罪规定为一类单独的犯罪类型,而是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具体罪名之中立法的缺失,使得学理上关于个体恐怖犯罪的名称及其内涵一直存在争议 (一)我国学界对个体恐怖犯罪定义研究综述 进入21 世纪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个体恐怖犯罪进行广泛的研究个体恐怖犯罪、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敌意型恶性犯罪、恶性刑事犯罪都是我们在研究该类犯罪中经常碰到的术语,多数学者将它们看成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事实上,这些概念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但不能很好地概括此类犯罪的特征 1.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产生远比个体恐怖犯罪要早个体恐怖犯罪是我国进入改革攻坚时期之后,由于社会矛盾加剧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犯罪大体来说,它与以往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存在区别一是突破了冤有头、债有主的犯罪模式,犯罪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我们以一起公交纵火案为例进行说明:2013 年10 月18 日,湖北襄阳发生了一起公交车纵火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因与被害人肖姓女司机发生情感纠纷,将其烧死在没有乘客的公交车内。
虽然这起案件是单个行为人为发泄私愤所为,并且手段残忍恐怖,但我们只能将它归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因为从侵害的对象来看,犯罪嫌疑人并不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目标,而只是以所要报复的人为对象二是犯罪人不再惧怕罪行被发现,甚至把犯罪作为发泄自己诉求的一种手段,公然实施犯罪行为以杨新海案为例,虽然他在仅3 年的时间内疯狂作案26 起,杀死67 人,伤10 人,强奸23 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但他的行为并不具有公然性,因而只能归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范畴三是暴力与恐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仅是从犯罪手段的角度出发,而个体恐怖犯罪不但包含了对犯罪手段恐怖性的概括,更重要的是它还涵盖了所引起的社会恐怖的犯罪后果 2.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中的反社会性指的是犯罪目的的明确反社会性个体反社会性犯罪是指个体在受到挫折后将怨恨、不满等情绪指向社会,通过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凶杀、爆炸、纵火、劫持、投毒等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并达到泄私愤、表达其怨恨与不满并获得心理平衡的目的,其犯罪后果不仅仅是滥杀无辜,而且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心理[1]这种观点的最大问题是没能将个体恐怖犯罪最重要的特征表现出来,因为反社会性并不是个体恐怖犯罪所特有的,相反,它是所有犯罪的共性:犯罪的实质在于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除去有责性不说,我们之所以能对犯罪人科以刑罚,就是因为他破坏了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公共利益。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犯罪都是反社会的 3.敌意型恶性犯罪与个体恐怖犯罪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概念前者强调犯罪动机,认为犯罪人由于某种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侵害而导致了恶性的犯罪行为后者强调犯罪主体,旨在将个体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区分 4.个体恐怖犯罪是我们抽象出来使其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的一类犯罪如果仍使用恶性刑事犯罪,对我们的研究是毫无帮助的 (二)个体恐怖犯罪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个体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犯罪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等概念的界定,理论界也是争议颇多、莫衷一是,本文仅从主流的观点出发,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相同的概念,这也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指出:我国刑法典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是为了应对恐怖主义 个体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是相互区别的两类犯罪首先,恐怖活动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组织和个人,而个体恐怖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其次,恐怖活动犯罪在制造社会恐怖这一直接的犯罪目的之后,还有更深层次的犯罪目的《美国传统辞典(双解)》将terrorism恐怖主义解释为:对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一个人或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而危害人类或财产,常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
《辞海》( 1999 年版)将恐怖主义解释为:主要通过对无辜平民采取暴力手段以达到一定的政治和宗教目的的犯罪行为的总和这也是它被称作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但个体恐怖犯罪的犯罪目的仅停留在为发泄私愤而报复社会、制造社会恐怖这一层面 恐怖犯罪是指以极端暴力的方式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可见,个体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都是恐怖犯罪的属概念 二、个体恐怖犯罪的特征 以上分析尚不能使我们准确、清晰地界定个体恐怖犯罪的定义,要想知道个体恐怖犯罪究竟包括哪些行为,其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相近的犯罪类型怎样界分,我们还需要研究个体恐怖犯罪的特征 (一)形式特征 1. 犯罪主体具有无组织性(也有学者将这一特征概括为犯罪主体的单一性)无论是哪一种说法,都是相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有组织性而言的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虽未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如《刑法》第120 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们可以看出,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人是隶属于恐怖组织的,而恐怖组织有严密的层级与网络,所领导的犯罪大都经过缜密的部署与计划。
但个体恐怖犯罪却并非如此,虽然在极个别情况下会出现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况,但也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还达不到有组织犯罪的程度 2. 犯罪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个体恐怖犯罪已经超越了冤有头、债有主的犯罪模式,这些犯罪人大都经历了长期的生活不如意,如生意失败、家庭破碎、身体残疾等,这些遭遇使他们产生极度的不平衡感与强烈的被剥夺感,负面情绪无法得到有效疏导,最终诱使他们采取极端方式进行宣泄:将犯罪的对象扩大到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以厦门BRT 公交纵火案为例,犯罪人陈水总认为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错误,致使其办理社保手续受阻,经多次申请更改未果后,他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满与怨恨发泄于社会,最终造成48 人死亡、30 余人受伤的惨剧 3. 犯罪目的具有报复社会性与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个体恐怖犯罪的犯罪目的不带有政治、种族、宗教等色彩,而具有强烈的报复性,但其报复的目标又缺乏针对性如上文所述,个体恐怖犯罪的行为人大都经历了诸多不幸与挫折,或者自己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利益受到侵害,但他们却将造成自己不幸的原因归结于社会,而不是在自己身上寻求原因与解决方法,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犯罪动机 4. 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
恐怖犯罪既包括个体恐怖犯罪,又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它们的相同之处就在于犯罪手段的暴力性,一个暴力犯罪不一定是恐怖活动犯罪,但不以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为表现形式的犯罪,却绝不可能是恐怖活动犯罪[2]个体恐怖犯罪所使用的犯罪手法并没有多高的技术含量,无需很强的专业知识,生活中触手可及的刀具、汽油、汽车等,都可以成为他们犯罪的工具,但犯罪现场的血腥程度、造成的恐怖后果却一点不亚于使用高科技产品进行的犯罪这里的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应当定义为使用刀砍、爆炸、纵火、车撞等激烈强制性力量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实行犯罪 (二)实质特征 1. 犯罪主体具有人身危险性这里的人身危险性应采用广义说,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初犯可能性指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主要是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可能性,再犯可能性指犯罪人本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特征,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个体恐怖犯罪,预防的效果要远远好于惩治的效果;并且从这些犯罪人来看,他们身上存在着一些共性,如犯罪人心里都具有强烈的被剥夺感、将生活的不幸归因于社会、有些行为人还有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前科等这使得评价及预测个体恐怖犯罪的犯罪人、潜在犯罪人成为可能。
2. 犯罪策划时间短、犯意坚决实施成都公交纵火案的张云良,在6 月4 日向其女儿表露明天我就没有了、跟别人死的方式不一样后,次日就制造了这起惨案,并且根据其倒地的姿势及朝向,起火后他并没有主动逃生的意愿昆明连环公交爆炸案的犯罪人更是如此,不仅多次实施爆炸行为,而且在就医时公然承认自己就是凶手 3. 行为具有公开性这一特征也是个体恐怖犯罪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分界点之一,个体恐怖犯罪的犯罪人并不在乎罪行是否被发现、自己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相反,他们渴望被社会关注,从而宣泄自己内心的不满与愤怒,所以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后通常会表现出惊人的淡定和坦然也正是通过这一特征行为,个体恐怖犯罪的行为人达到了其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 (三)社会特征 1. 某一类型的个体恐怖犯罪会在一定时期内集中爆发,相互之间具有传染性笔者对近年来的公交纵火案及砍杀学生案进行了统计,发现特点类似的个体恐怖犯罪的发案次数会在某些年份突然增加,这说明个体恐怖犯罪不仅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而且鼓动了其他潜在犯罪人实施类似行为 在笔者调查的案件中,有不少犯罪人都表示曾受到其他类似案件的影响长沙公交纵火案的犯罪人陈永森总觉得自己受湖南工友排挤,辞职去杭州后,在公交车上看到了关于杭州公交纵火案的报道,因而产生了效仿的念头。
2. 个体恐怖犯罪会引起强烈的社会恐慌由于个体恐怖犯罪采取极端残忍的暴力手段,并且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因此给公众心理造成了极大的恐慌,人人自危我国近年来频频爆发的此类案件,给公众安全敲响了警钟,人们无法确定何时何地类似的灾难会殃及自己,公共场所、街道等地暴力袭击屡屡发生,甚至连学校、单位、医院都不再安全 综上所述,个体恐怖犯罪是指单个犯罪人基于对社会的不满,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公然使用极端恐怖手段,并引起强烈社会恐慌的犯罪类型 三、个体恐怖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进入21 世纪以来,个体恐怖犯罪呈现出集中爆发之态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一)社会环境的变化 近现代的中国完成了三件大事: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新中国以及实行改革开放第一件大事结束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第二件大事使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成为了国家的主人真正使中国腾飞的是第三件大事,即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治上民主、法治不断推进,文化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的攻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贫富差距扩大、物价飞涨引发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使人们生活幸福感降低,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犯罪,尤其是恶性刑事犯罪的增加。
个体恐怖犯罪的频频发生正是以此为背景的 (二)犯罪人自身的原因 社会变革的大背景是不可避免的,人人都有生存的压力,每个人都遭受过各种各样的挫折与不公,但为什么有些人能选择直面惨淡的人生,无论多么艰辛都不自暴自弃,而有些人却破罐子破摔,将自己的痛楚发泄在毫无防备的无辜者身上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人往往具有偏执性人格、边缘性人格、悖德性人格等障碍性人格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人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需要对其进行特殊预防 (三)现行刑法对个体恐怖犯罪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提到,良好的法律既要具备形式的合理性,又要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其中,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体系要在逻辑上一致、协调、严密法网的严密是刑法实现其预防目的的前提个体恐怖犯罪的犯罪人并不惧怕刑罚,相反,甚至有些犯罪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出名,因此,单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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