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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件: 第八章 债的消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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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债的消灭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第二节 清偿第三节 提存第四节 抵销第五节 免除第六节 混同*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即债在客观上不复存在v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本身不再存在,与债的效力停止不同v债的效力停止,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请求,以阻止其行使债权,包括延期抗辩权与永久抗辩权v债的消灭为债的关系客观上不再存在,与债的移转和债的变更不同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是指引起债的消灭的各种事由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事由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v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在合同之债中,还包括解除债的消灭原因的分类:1.基于债的目的的达成以及不能达成基于债的目的的达成的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等基于债的目的的不能达成的原因: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

      2.基于其他理由而消灭基于其他理由导致债的消灭的原因:如债权人单方免除债务、混同等三、债的消灭的效力v债的消灭的一般效力1.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2.从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如保证等从债v物权法第202条、担保法解释第12条3.负债字据的返还4.债终止后的附随义务v债的消灭的特殊效力 各种债的消灭原因有特殊的规定第二节 清 偿一、清偿的概念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并按照债的内容所实施的给付行为v清偿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是债消灭的最为主要和常见的原因v在民法理论上,清偿与履行、给付为同一意义行为在不同使用环境中的不同称谓二、清偿的性质关于清偿的性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法律行为说 认为清偿应有清偿的意思,欠缺清偿意思者,不发生债消灭的后果二)非法律行为说 认为清偿与履行行为并不相同,清偿为履行行为所达之目的,不需有清偿意思表示,也不需债权人有受领清偿的意思表示三)折衷说 认为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清偿为法律行为;履行行为为事实行为时,清偿为事实行为v非法律行为说为目前的通说三、清偿主体(一)清偿人1.债务人2.债务人的代理人3.第三人v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须由债的当事人亲自实施的,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受领清偿人1.债权人2.债权人的代理人3.双方约定代为受领清偿的第三人4.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5.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6.受领证书的持有人*四、清偿客体清偿客体与履行标的、给付内容的实质内容相同一)债务人依债的内容为给付v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全部清偿,但在对债权人并无不利的情况下,可以为部分清偿二)代物清偿 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1.代物清偿的要件(1)须原有债权债务存在2)须以它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4)须受领清偿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 2.代物清偿的效力(1)使债归于消灭(2)瑕疵担保责任发生(3)代物清偿中差额部分的处理 *五、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60、61、62条规定一)清偿地v清偿地取决于:1.合同约定2.法律规定3.交易习惯4.债的性质二)清偿期v清偿期取决于:(1)合同约定2)合同约定不明时,可以随时清偿;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清偿费用v清偿费用取决于: (1)合同约定2)合同约定不明时,由债务人负担3)因债权人原因使费用增加的,该增加部分应由债权人承担六、清偿抵充顺序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决定该给付如何抵充债务的制度。

      v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2)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3)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v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第三节 提 存一、提存的概念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v案例 甲与乙仓储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但合同期满后,甲不提取仓储物乙仓储公司数次告知甲在合理期限内提取,但甲仍未提取v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提存人、提存机关、债权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二、提存的要件(一)具备提存的原因v合同法第101条: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v1995年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5、6条规定。

      二)提存的标的物适当1.应为与债的履行相符的标的物2.应为适于提存的标的物v以给付劳务为标的的债务不得提存v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三)提存的主体适当1.提存人2.债权人3.提存机关 是指依法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机关四)提存的程序合法1.提存人提出申请2.提存机关审查确定*三、提存的效力v合同法第102、103、104条规定一)对债务人的效力1.自提存之日起,其债务归于消灭2.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3.除法定原因不得取回提存物v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二)对债权人的效力1.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产生的孳息、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其所有或承担2.可随时领取提存物3.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v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三)对提存机关的效力1.妥善保存提存物v不适宜保存的,可拍卖后保存其价款2.向提存人发放提存证书3.发布公告v债权人不清或下落不明等,债务人无法通知债权人的,提存机关应发布公告4.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

      第四节 抵 销 一、抵销概述(一)抵销的概念 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v主动债权,是指用作抵销的债权v被动债权,是指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二)抵销的功能1.便利当事人2.担保债权v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三)抵销的性质 单独行为说是我国目前的通说v合同法第99、100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3、24条规定v抵销的种类:法定抵销、意定抵销*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所做的抵销v法定抵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v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1.债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v超过诉讼的时效期间的债权能否抵销?v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一般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2.双方债务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给付3.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4.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v不能抵销的债务包括:(1)债务性质决定不能抵销的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适用于抵销的债务v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v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抵销的实现方式v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四)抵销的效力1.双方对等数额内的债权或债务归于消灭2.双方债权数额不等时,超出等额内的尚未被抵销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3.抵销具有溯及力,即当抵销生效时,债的关系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三、合意抵销 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双方经意思表示一致所做的抵销合同法第100条) 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的区别:法定抵销合意抵销法律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性质要求不同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债务种类、品质可不同履行期限要求不同债务均届履行期不受履行期限制抵销程序不同通知方式合同方式所附条件不同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可附条件或期限*第五节 免 除 一、免除概述(一)免除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二)免除的性质 包括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v合同法第105条规定 *二、免除的特征(一)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二)免除为无因行为(三)免除为无偿行为(四)免除为非要式行为*三、免除的条件v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v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四、免除的效力v免除导致债的关系消灭1.债务全部免除的,债的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该免除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未免除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2.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从债务免除的,并不影响主债务的继续存在第六节 混 同 一、混同概述(一)混同的概念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v合同法第106条规定v此处讨论的为狭义的混同v广义的混同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二)混同的性质 混同是一种法律事实二、混同的原因(一)债的概括承受v例如,因企业合并、接受继承或受遗赠,而使债权人承继债务或债务人承继债权二)债的特定承受v例如,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债务人自债权人处受让对自己的债权,债权人自债务人处承受对自己的债务三、混同的效力1.消灭债权债务及由此产生的从债权从债务。

      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债权不消灭v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国家司法考试题: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第4题)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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