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挂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doc
8页挂名股东法律问题研宄冯丹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挂名股东是我国企业、组织中常见的现象,一般是由一人出 资另一人享有股东的名义但是随着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挂名股东的 诸多问题,例如挂名股东的形成的原因、资格的认定、权利义务的履 行等都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阻碍公司的发展本文将对这 些问题及其影响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挂名股东;实际股东;挂名股东法律问题;股东资格;股东责 任;股东权利义务;规制挂名股东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一人公司中,所谓“一人公司”的实质是公司 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而成为公司的挂名股东,其余股东持冇法律规定的最低股 份份额或不持有股份份额由于挂名股东的普遍现象以及层出不穷的法律纠纷, 而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规范,使得挂名股东处于尴尬地位一、挂名股东的概述(一) 挂名股东的概念界定挂名股东有时也叫名义股东,或者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 邀请他人同意出借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挂名股东其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 行出资的义务,也不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而公司的出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 行,并参与其所出资的公司的事物管理,个别情况下则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公 司的管理,但是名义股东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
@然而在某些 情况下,有的实际出资人其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 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比如经济利益上的纠纷挂名股东、名义股东、借名股东是对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均记载为股东但实 际没有出资、实际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虚名股东的不同的称呼,仅仅是法律意义上 的象征性的股东,只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因此,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上就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如果 处理不好,将会对公司承担很大的风险二) 挂名股东的主要类型1. 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图来看,可以分为借名的挂名股东和约定的挂名股东 两种前者是指实际出资人因为身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或不愿意公幵身份,而借用他人的名称或姓名来规避法律;后者主要是指实际出资人为规避税收 或股东人数限制来转让股权,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变更登记的情形2. 按照挂名股东是否有出资来看,可以分为纯粹的挂名股东和非纯粹的挂名 股东前者是指挂名股东名下的股份除了出资人的出资外自己没有另外的出资; 后者是指挂名股东名下的股份长了出资人有出资,自己也有投入资产二、 挂名股东形成的原因探析挂名股东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作用下的产物,是伴随着公司的出现而应运而生 的产物。
这主要基于各种原因,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一) 客观原因1.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成立公司所要求的最低人数的要求, 投资者无法满足,就可能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窜通亲朋好友,签订虚假的投资合 同,即空股合同,以此来规避法律由此也出现了许多的形式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实质仅仅是一人公司,挂名股东就是在此种情形下产生的2. 行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也使得许多挂名股东的产生具冇特殊身份的自然 人或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机构、团体,比如国家公务员、基金会等,法律规定其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成立公司或者永远不得另立公司,为规避法律或政策对其主体 身份的这些限制,成立公司时则需要借助他人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以逃避法律 的追宄或者实际出资人主要利用公司进行某些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明令禁止 的不法活动时,实际出资人则会借用他人的身份成立该公司二) 主观原因实际出资人因为拖欠债务不愿被他人知晓,或者想对外隐瞒其真实的财力, 或者实际出资人不想参与公司的事务管理等等原因,实际出资人就需要借用他人 身份隐藏自己的身份三、 挂名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又称为股东身份、股东地位,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力, 履行股东义务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耍取得 股东的资格,首先股东应当签署公司章程,然后向公司履行应尽的义务后,公司 成立,公司向股东签发出出资证明书,并将股东名字记载于公同股东名册,同时 还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册,之后股东才能依其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 和履行股东的义务这就是说,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 耍件有部分学者把这些能够认定挂名股东资格的证据划分为形式证据和实质证 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册、股东名册、实际出 资等等学术界对于挂名股东的认证有以下几种观点:@1、 形式说形式说认为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姓名为标准來 认定公司的股东,以名义出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这样有利于保护与公司有业务 往来的第三方的基本利益,以公司外观反映出来的关系作为标准,不会因为公司 内部关系的混乱导致他人权利利益的受损,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减轻公司负担,也 有利于维持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2、 实质说实质说的观点与形式说的观点正好相反,该观点认为,无论是 以谁的名义出资,都以实际上作出出资行为的人来认定为公司的股东,成为行使 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主体。
实质说主张探求与公司建立真实股东关系的真$参考陈华英:《论有限贵任公司中挂名股东身份的认定》,《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出版 参考陈勇:《挂名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中国企业导刊》2008年出版实股东,同时也是基于保护真实出资人的目的3、内外有别说此观点是居于形式说和实质说的中间派的观点形式说和实质说都各执其理,但是却都太过于绝对化和理论化,在现实中难以在解决实际 问题中真正的得以实施内外说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能够较为合情合理的解决 现实问题的观点因此,在实践中对挂名股东进行认定时,通常采用的是内外有别说进行认定, 有利于解决实际中复杂的问题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同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挂名股东和实际股东双方 之间基于自愿,具备民事行为能力II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并且合同 也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N容,也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无效情形之一的,当挂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时,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十八条对挂名股东与第三方的 股权收让纠纷作出相关的规定,只要第三方在受让是是处于善意的,则人民法院 应当判决挂名股东的行为有效,否则人民法院对原实际股东的返还股权的主张应 当以予支持,而原实际股东对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另行起诉。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可以看出最高人们法院也是倾向于内外有别说的观点,实际出资人与他 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冇限责任公司冇半数以上 的股东知晓该情节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实际出资 人出资,他人以股东的名义参加公司管理的,若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由实际出 资人为公司的股东并且承担公司的风险的,在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 实际出资人向挂名股东主张股息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法院应当以予支持否则, 若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季没有上诉约定,又没冇以股东身份参与过公司的管 理,也没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对于前述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挂名股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公司实务中往往有更为复杂的体现这 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解决挂名股东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并不具有普 遍的适用性和约朿力,各地法院在实际裁判的过程中往往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的权力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四、挂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挂名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身份和地位,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对公司 经营和公司事务进行参与和管理的权利。
由于《公同法》缺少对挂名股东资格认 定的相关规定,使得挂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也得不到明确,因此实践中容易产生 各种纠纷由于挂名股东并不具备一般股东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以并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东但是作为商事主体,挂名股东也享有股东的部分权利和 义务,其权利也可以分为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1. 身份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实际出资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 择其想要签订协议的对象,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反之,挂名股东作为民事行为的 相对人,也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与该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并且有权参考隆龙:《挂名股东现象及法律问题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年fli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参考寅越:《浅析挂名股东的权利义务》,《法制与经济》2013年出版利在事先与实际出资人对权利和义务以及报酬进行协商这样签订出来的协议方 能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2) 要求实际岀资人履行协议的义务这项权利是出于对挂名股东的保护 而针对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是在不违反法律、自由平等的 棊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合法的合同关系,而且是棊于一定的利益 关系报酬关系签订的协议,因此该份合同是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
当一方不履 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提出履行的请求权所以,当实际出资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 履行出资义务,挂名股东则有权利按协议的规定要求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义 务3) 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权利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实际 上是靠着合同的约束力来维持的,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的的约定来履行,股东享有 的权利和义务都归实际出资人挂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的关系则需要依 靠其股东的身份来维护这时候挂名股东就需要请求确认其股东的身份另外, 实践中还存在着实际出资人利用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严重损害 丫挂名股东的名誉和其自身利益所以,应当允许挂名股东依据其所持有的形式 要件请求确认其股东的合法身份和地位,即一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上,挂名股东 就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和履行股东的义务4) 披露实际山资人真实身份的权利民法中的隐名代理关系中,隐名代 理人因为委托人的关系不能履行义务时,当第三方向其追究责任时,隐名代理人 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实际委托人与隐名代理关系相类似,挂名股东可以在一定的 情形下向其他股东和第三人披露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即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 有约定的情况下,挂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代理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进行公司 的事务管理和活动。
因此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如果实际 出资人想要借助挂名股东身份和行为做出有损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债权人、第 三人的利益时,挂名股东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披露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和身份,有对方做出选 择是向实际出资人还是挂名股东主张权利5) 知情权知情权是一项所有股东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所以挂名股东也 应当享有因为知情权是股东冇效行使以上其他权利并使得这些权利得到保障的 前提和棊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有权斉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逑议或者质 询;公司作为股东投资的载体应当在15日内将公司会计账簿送交股东查阅;如 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的情形应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 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明确约定的情形依据双方是否对知情权进行约 定,义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双方明确约定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其他股 东或者是半数以下的股东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存在的情形下,挂名股东则享有知 情权;相反,如果其他股东或者是半数以上的股东知道实际岀资人存在,并予以 认可,那么挂名股东则不享冇知情权。
第二种则为双方明确约定挂名股东不享冇 知情权,那么挂名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