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视域下的财产权利建构论文.doc
5页契约论视域下的财产权利建构论文 契约论视域下的财产权利建构论文预读: 摘要:摘要:财产权利深刻关系着人类日常生活的幸福与发展,对于财产权利论证的重要性随之凸显.洛克的自然法基于人与自然间的初期关系,确立了一种先在的权利论证模式.麦基从人类发展中资源匮乏与人性的不足提出一种博弈论视域下的论证路径.他们的论证展现了财产权利建构的两条重要进路,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财产权利给予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关键词:财产权利;自然法;资源匮乏;人性的不足财产权是“一种未经我们同意就不能从我们这里夺走的权利.”[1]144在人类日常生活的实践中,财产的获得和确证一直是一个关键性的议题.如何能够更好地说明财产权的来源、获得与保护的方式显得尤其重要.本文试图审视洛克的自然法对财产权给予的论证,麦基对洛克财产权论证的批判与修正,并对其各自的理论建构予以深入的分析和评价.一、洛克的自然法确证劳动价值实现财产权洛克诉诸于自然法,赋予人类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等权利,通过劳动价值实现人对于财产的享有,并以传统契约论的方式展开财产的保护,最终实现自然法下的财产权利辩护.1.自然法决定人类生存的基本特征洛克的自然法诉之于自然理性给予我们对于自然秩序的一种认识,赋予了我们权利,规定了我们的义务,形成了一种自然的生存状态.洛克通过对自然法的确证试图实现自然法下的一个自然共同体.自然蕴含着自由之精神.洛克的自然状态历经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人类历史的第一阶段;经过同意划定部落边界的阶段;经过同意出现货币与贸易的阶段.”[1]150在人类不断发展寻求进步的过程中,对于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是其始终保持不变的主题.“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2]19其中,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亦称之为人格权)是人的主体性的一种体现.财产权作为一种自身之外他物之上的主体性而存在.在自然状态之中,每个人都可以合理的行事,行使个人的自由权,处置自己的财产.虽然具有个体的自由,但是,洛克的自然法重在分配,而非聚合.根本的自然法并不引导我们去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而是追求对每一个人的关怀[1]121.义务由此而生,给他人留下足够多、足够好的物品;不浪费,我们从自然中获取的财物不能多于我们能够使用的数量[1]149.如此达成自然法的最终要旨,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整个人类.正如罗尔斯所言,洛克的自然法世界逐步地形成了三个约束性法则,促使人类能够在合理机会原则、正义原则、仁慈原则之下生活.合理机会原则是实现正义原则与仁慈原则的基础,它提倡“自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所有的人都拥有或获得自然提供的巨大的公共财富的自由权———这样,作为其诚实劳动的回报,每一个人都能挣得生存所需的基本资料.”[1]147通过赋予人们基本的权利,人类可以通过自身的劳动价值获得个人的劳动成果.但是,为其能够顺利地实施,正义原则强调“惯例与习惯法,不论它们多么原始,必须允许和确保所有的人都有资格享受其诚实劳动的成果.”[1]147劳动实现了自身的价值,同时产生差距.如前备述,自然法的宗旨是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不能因为他人的努力不足剥夺了其自身生存的权利,因此,仁慈原则认为,“除非发生自然灾害,惯例与习惯法不能允许任何人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或变得丧失能力,以致不能以某种合理的方式行使其自然权利并履行义务.”[1]147以此,实现对于他人人格权的尊重.通过对洛克的自然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从发展的历程而言,它赋予我们权利,规定我们的义务,“既适用于自然状态也适用于社会;对所有的人(即立法者和其他人)来说,自然法都是永恒的规则.”[1]111作为一种“非成文法”,自然法既不同于神谕(divinelaw),也区别于国家的法律.它以一种理性的方式试图使人类自我的人格得到尊重,并通过劳动实现对于财产的拥有,最终努力实现全人类的幸福.2.劳动价值确立财产权的获取从自然法内涵的探析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自然法赋予了人类共同享有自然馈赠的权利,劳动实现了财产权的最终确证.该部分主要探究洛克如何通过劳动价值实现财产权划归的论证.土地和其中的一切是一种自然状态的存在,在自然法的规约之下,其所有权为全体人类所共有.然而,为了更好地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洛克提出,“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2]18-19洛克对于财产权的认识中首先诉诸于自然法把自然状态中的物划归于所有人,使得每个人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强调了财产的先天性特征.但是,先天的分配认识只是个人拥有财产的一个前提,无法准确地说明个体如何真正地获得物的所有权.为了实现每个人都切实地享有各自的财产,他认为还需要运用一种具体的分配方式.劳动价值的作用此时得以体现.如前备述,洛克认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2]19劳动附属于个体的价值之中.如此,通过把人身所有权的实现赋予劳动之后实现了劳动价值的合理性证明.劳动成为确立个人财产的一个主要的途径.洛克进而提出,“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他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2]19劳动价值的实现过程同时完成了人格权向财产权这种自身之外权利的一种转移.此外,洛克认为,通过个体的劳动实现个人财产权的获得无需一切人的同意,“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2]19-20由此,洛克通过对个体劳动价值的实践作用展开的论证实现了个人财产权的确证.洛克本质地认为,无法划归于个人的自然物对于人类的生活没有好处,而且,人类为了更好地生活必须具有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实现对人格权的尊重.他对于劳动价值的阐释深刻地表明了财产的获得方式,对于通过劳动获取财产时的自由性,即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可以获取财产的认识,指出了在自然法规定下人的权利具有的根本性自有特征.同时,通过劳动实现从人格权向财产权的转化确立了个体财产权的核心地位,为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国家阶段提出了要求,奠定了基础.3.财产安全呼唤契约下的国家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对于劳动价值的强调,人的权利的绝对持有的突出,形成了诸多新的社会局面.随着货币等形式的出现,物质平等逐步发生倾斜;矛盾的日益凸显对于权利的分配产生分歧.由此产生了对于步入国家阶段的愿望,人类开始经历从父权君主制阶段步入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并管理财产权的阶段.在洛克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发现自然法赋予了个体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为财产的合法性奠定了一个根本性的基础,通过劳动价值的实现完成了从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人格权到财产权的转换,确立了财产权的地位.然而,自然法也有其自身的不足,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个体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其实质上会引起自然权利的论争.因为在面对具体冲突的时候,每个个体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官,易于产生混乱.此外,随着个体劳动的差异,货币的出现使得物质的平等被逐渐的打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日益24突出,对于权威的需要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境之下,人们开始诉诸于契约保护人们的权利.个体通过把某些自然权利转移给一个社会管理者,从而获得对于自己其他权利的保护.不过,洛克仍然坚持,国家的出现必须保留个体在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所有权等自然权利,以及对自己保护、对他人保护的义务.如前备述,自然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规定我们的义务“既适用于自然状态也适用于社会;对所有的人(即立法者和其他人)来说,自然法都是永恒的规则.”[1]111其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政府合法性的主要基础.洛克的契约下的国家本质上是一种传统的契约形式,它保留了人类在自然法状态下的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他对于国家的需要只是迫于财产权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被迫的变革.如果遵照于洛克对财产权利的认识,他需要对于自然法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然而,自然法如何能够以一种先天的论证模式得以存在,它的论证基础又是什么?对此,洛克并未予以充分地说明,他只是试图从形而上学的层面阐释自己对于自然法下如何进行财产获得的一种假设和推理.如果我们对于他的形而上学的基础进行提问,他的困难就得以凸显.当然,洛克通过劳动价值进行财产所有权获得的论证确实有其合理之处,他充分地揭示了劳动价值的优越性和合理性,预设了人之为人的一个合理性之基,对于人的存在进行了一次重要的说明.鉴于洛克对于财产权利的认识,他把国家出现的旨在置于保护财产的所有权利这一点体现了其理论建构的内在一致性,但对于国家的内涵的确证显得有些单一.除却私有财产之外,城邦或国家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一种需要.综观洛克对于财产所有权利及其相关要素的说明,他对于自然法的过度崇尚让他忽略了从个体的基本特征进行论证的可能.麦基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对洛克的财产所有权论证展开了批判和修正.或许我们可以通过审视麦基的财产权利论证,发现以人的本性和现实资源的匮乏为基础的人类社会建构模式的力量.二、麦基对洛克财产权论证的批判与修正麦基拒斥洛克持有的先在的财产权利认识.他认为,财产权利的拥有并不具有绝对性.从理论层面而言,“权利只能通过参照某种特殊的幸福理念或概念,某种获得承认的权利体系,以及二者的相互结合的形式得以实现.”[3]175具体到实践过程中,“权利需要诉诸于竞争者相互间的冲突、妥协后才能实现部分的修正,最终通过政治—法律过程进行确立.”[3]1751.击破洛克财产权的附属条件如前备述,洛克的财产权利的认识是在自然法之下通过个体的劳动进行获得,无需参照任何的实在道德或实在法.“如果一个人把摘苹果的劳动附属于苹果之中,通过开采活动把劳动附着于矿石之中,或者通过清扫,或篱笆圈围把劳动附着于一块土地之中.他拥有的价值就有两个源泉,部分在于他的劳动,部分在于自然存在的苹果、地下矿石、荒地或灌木丛.”[3]176在此过程中,只要能够保证为其他人留有足够多、足够好的物品,劳动价值使得劳动者获得了对于自然物的所有权.麦基认为,洛克的假设存在根本性的困难,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之下才可以实现.具体论证中,他从洛克自然法中的附属条件、物品实际劳动价值的承载,以及遗赠权的获得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证.首先,麦基否定洛克自然法中附属条件的合理性.他认为,通过把劳动价值附着于自然的物之中只能表明劳动价值归其所有,无法合理地证明其余部分的归属权.洛克所提出的为他人留有充足的共有财产的附属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满足.“只有存在一个可以不断扩展的边界才存在满足的可能,我们才能考虑对土地的获取;只有存在大量未被使用,可以获得资源的地方才可以实现对可以移动、可以持存的物品,例如金属、石头和木头的享有.在一个几乎所有资源都处于短缺、竞争状态下的情况之中,洛克的理论无法得以应用.他也无法论证囿于当时附带条款可以满足需要时取得的合法所得.”[3]176-177“当重要的附加条件不再得以满足时,曾经合法获取的物品已经难以专属的保留,而应当归还于集体.”[3]177其次,麦基提出,现实中的劳动产品是一个集合性的过程,内涵了诸多人的劳动价值,“甚至于某人的劳动自身也蕴含了他人提供的技术、技能和知识.”[3]177-178此外,随着条件的变化,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增加或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使得商品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价值间的关系愈加疏远,逐步减弱.最后,他提出,如果按照洛克的自然法认识,一旦某人去世之后,他同时失去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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