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涉税风险探析.docx
7页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涉税风险探析 广西国营六万林场 邱勇文《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明确: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这就表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都可以依法计价投资入股然而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人股,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涉及现行的各种税费的风险大小程度如何,是营林经营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为提升林场林农营林经营水平,积极转变投资造林的生产方式,促进合作造林、合资造林、合伙造林的向前发展,笔者就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人股的涉税关联问题进行详细的探析一、投资入股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析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外投资不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不视同销售,免计交企业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如:《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828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2.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3.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4.其他不改变所有权属的用途由上可解,关键是不改变所有权属性,不转移境外,仍属于自用的,不视同销售处理,因而就不用计交企业所得税林场、林农、林木专业合作社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对外计价投资入股,不管与被投资方如何计价,均不视同销售,也就不用计交企业所得税因其所有权没有产生变动,依企业所得税法不确认为企业收入,也不是税收政策确定的满足视同销售收入的条件,只是所有权、控制权,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在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之间移动,不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总流人所以说,林场、林农、林木专业合作社用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股权进行营林经营,不管各方共同作价多少,只要所有权没有产生流转,就不用计交企业所得税二、以森林、林木对外作价入股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六)款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要计交增值税”。
因而用森林、林木作价投资入股,是计交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细则》虽有这样的规定,反过来再看《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森林、林木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因而用自行栽种分植的森林、林木对外投资人股,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的课题对象,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应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可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森林、林木是营林生产者自产的森林、林木的,以此作为对外投资入股的,理应是免征增值税范围所以说用森林、林木对外作价投资入股也就不用计交增值税三、用林地对外投资入股是否涉及到计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林地与土地虽有着质的区别,但同为土地属性,其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问题不可低估因而以林地对外投资入股是资产的一种流转行为,与课税关系怎样值得研究《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 48号)中规定: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收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费用。
这就说明,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等,不论是否办理产权,只要产权没有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林地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在形式和性须上都有很大区别一是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生产,不办转换证书;二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商业性土地,要办变性书证手续自行拥有或控制的商业用地对外投资入股,税政规定,只要不属产权变动,不视同销售处理,不用计交土地增值税就此分析可证,林地是农业用地之一,属于自用农业生产资料,用于对外投资计价入股进行营林经营作业,其林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同理可证,于税法规定,不需计交土地增值税,或免交土地增值税四、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否涉及到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所谓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不包括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由此可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是征收营业税的前置条件,唯有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是例外林场、林农、林木专业合作社,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价对外投资入股,属于不动产流转的一种具体表现,只是一种内部作价入股,没有等价收取货币、货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又不存在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
其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间转移,不作视同销售,不征收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营业税五、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入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风险问题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优化森林资源品牌配置,转变森林资源增收方式的理念在转换,要求在属地区域内向大林业营林公司投资入股的人越来越多,以此作入股,是否计交个人所得税,当事者非常关切而作价投资入股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尚无明文规定,因此,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投资入股不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不是个人有偿转让财产行为,不是个人财产有偿租赁的发生,也不是一种个人的纯所得,只是一种投资入股性位置变动,还没有进入经营性的收益环节,所以不用计交个人所得税是理所当然的六、是否会涉及印花税的风险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入股,是要签订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入股书证的,这多多少少与印花税有一定牵连关系,不可不细加考虑《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明确: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来自wwW.lw5U.com]”,也就是说印花税是举证征税,不是条例举证征税的项目,就不征印花税林场、林农、林木专业合作社以自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对外作价投资入股,仅是一种股权投资,不属股权转让,亦不属条例列举征税范围,所以不用计交印花税。
因为印花税的政策是列举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用贴花森林、林木是这样,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也是这样七、有关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入股是否涉及到契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但该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又明确:“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广西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六)款明确: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这就明确,林场、林农、林木专业合作社用林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1)属于“四荒”地的;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来自www.lw5u.CoM](3)属于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即用于营林造林等种植业的,均可免征契税八、有关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价对外投资入股是否要计交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顾名思义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开征的一种土地使用税 (1)要在上述范围内;(2)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3)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属于从量定额汁价征收。
5)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级次以用作商业用地才能计征土地使用税,如果不是商业经营性用地,而直接的农用地则不用计交土地使用税,税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明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因此林场、林农、林木专业合作社以林地使用权计价投资入股不用计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其前提是林地直接用于造林等种植,用林地计价对外投资的林地也必须直接用于造林等种植业收稿日期:2011 - 12 - 05:张翊飞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