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pdf
10页1 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录取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具体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职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为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职研究生入学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组织关系,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在学校参加组织活动 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其公费医疗或 2 医疗保险事宜由工作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 经复查,凡身体、 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学院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院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在职研究生新生均应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否则不予办理新生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者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报到入学的新生,可以分别在新生复查期限或入学报到期限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向所在学院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于次年 6 月上旬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向所在学院提交规定格式的入学申请书.重新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和后勤资源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重新入学后,其培养计划、缴费标准、有关待遇等均按重新入学年份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 在职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处理, 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职研究生在工作单位进行自学、实践和撰写论文时,由所在学院统一安排一次集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学习方式可分为脱产和在职兼读 脱产学习方式为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到校脱产学习一年,修读课程学分;在职兼读(也称集中面授)学习方式为进校不离岗, 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或每年集中安排几次时间到校修读课程学分.不同硕士学位类别的学习方式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十一条 脱产学习和在职兼读两种学习方式并存时, 在职研究生应当于入学考试复试时做出选择学习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到校办理变更手续,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变更学习方式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擅自变更学习方式者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无效, 未按时参加教学活动的以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 在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习年限为三年至五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在职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 在职研究生请假 1 天以内者, 直接向任课教师请假;请假 1 天以上(含 1 天)者,须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请假审批表》 ,因病请假还须提供医院证明等材料请假 1 天者,由班主任或导师审批;请假 1 天以上 3 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导师) 、所在学院分管领导依次审批;请假 3 天以上者,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审批表留存所在学院备案。
如因在外地或突发情况等难以事先书面请假,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 ,回校后应当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 第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开始前办理缓考手续,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缓考审批表》并获批准.未履行缓考手续或未经审核批准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课程学习期中,每门课缺课课时累计超过总课时 1/3、旷课超过总课时 1/6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 选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考试、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注重过程考核,课堂考勤、课堂表现等可以折算成平时成绩计入考核成绩, 平时成绩计算范围和具体折合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各个硕士类别中同一公共课的考核方式在各教学班中应一致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方式,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 分以上 (含 75 分) 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合格。
采用五级分制成绩评定方式,学位课程考核达到“中"以上(含“中” )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核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为合格 5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在职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申请学位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在职研究生不允许转硕士学位类别, 也不允许在同一硕士学位类别中转专业(学科)领域 第二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不允许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时间可按学期计算,休学时间累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或两个学期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故不能正常上课累计学时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女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怀孕的;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休学在职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休学申请书》 及相关证明材料, 由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依次审核批准.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6 第二十四条 在职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复学申请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恢复健康以及休学时间超过一年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1 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考试及补考不及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的;3 门以上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2 门以上课程无故旷考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在职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在职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包括病退)的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合格者,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办理 7 第八章 结业与学位申请 第三十条 在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课程考核,德、智、体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是申请学位的必备条件,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参见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开题报告是学位论文工作的必备环节,一般安排在第三或第四学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进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 在职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书、 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 依据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品学兼优的在职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半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答辩的在职研究生应当于每年四月十日之前由本人提出申请, 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提前答辩审批表》、学位论文、课程学习成绩单(由学院研究生秘书签字并盖院系公章)及其它材料,经导师推荐、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才能参加答辩.参加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一律送至校外盲审 申请提前答辩的在职研究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或“良好”等级; (二)课程考试无补考或重修; (三)缴清学校规定的学费; (四)未受过纪律处分 此外,申请提前答辩的在职研究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校脱产学习一年或于春季开始第一次集中面授; (二)在校期间主持省级以上课题 1 项以上; 8 (三) 在校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并以江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 篇以上;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术论文要求发表在核心刊物(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 年版(即第五版))正刊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出版号)上。
(四)主编学术著作 1 部以上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结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在职研究生, 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在职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在职研究生”或“优秀在职研究生干部”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职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在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9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在职研究生违纪处分按 《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稿)》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职研究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对在职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职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职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职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在职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在职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七条 在职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在职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 10 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在职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在职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职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五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