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docx
12页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篇一:有关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情况介绍(常德) 有关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情况介绍 常德市人民政府: 本公司已经向贵市政府提交了有关投资兴建“常德市餐厨垃圾处理中心”汇报,接贵市的通知,要求我企业就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的基础情况及现实状况做一个了解和汇报现就长沙市的餐厨垃圾处理进展和情况汇报以下: 一、 长沙市对餐厨垃圾管理的工作起步较早 2021年12月,由长沙市能源办筹备“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中心”; 2021年8月长沙市经委向长沙市政府提交《有关成立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中心的请示》;2021年10月长沙市法制办提出《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措施草案》;2021年4月长沙市食品安全办牵头考察上海、宁波、西宁、重庆餐厨垃圾管理措施;2021年2月中和能源企业和中联重科成立联合体,向省科技厅共同申报了“餐厨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科研项目, 2021年7月,完成了“变废为宝、发展新能源——《长沙市餐厨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项目建设总体规模为:日处理餐厨垃圾1000吨,总投资17400万元20(自:.xiaocaOfaNW 小草 范 文 网:)10年7月,依据国家4部委,《有关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长沙市已经列为试点城市。
二、 长沙市餐厨垃圾项目试点情况 2021年1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措施》,《措施》明确了城管局是餐厨垃圾处理的管招标确定,《措施》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在,《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措施》的实施出现了两个瓶颈:其一,建设处理用地无法落实,原计划在含浦镇的用地划到先导区;原中和能源企业和中联重科联合体的处理用地因《措施》中没有明确处理费的赔偿,无法消化土地成本,造成放弃了参加竞标 其二,财政在处理餐厨垃圾上没有明确补助政策,造成餐厨垃圾处理的终端产品不明确,标的不能统一,再加之仁和企业依据原来和长沙市政府对生活垃圾统一处理有过协议,其它企业无爱好参加竞标 依据以上情况,常德市比长沙市要迟了一步,不过本公司认为常德市的发展比长沙市愈加有前景,其建设和运行速度会愈加快捷,且能够立即进入项目开启阶段,原因以下: 1、常德市政府在决议上有优势和依据,常德前后取得了国际花园城市、国际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优异旅游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全国交通模范城市、中国魅力城市和中国诗词之乡等称号,其政府实施力度强,市民文化品位已经有一定的提升,对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强烈,利于该项目标开启和推广,该项目标落成能够处理食品安全危机的同 时,其后续产品为高效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必需有机肥料,为生态常德的建设提供基础。
2、常德市已经于2021年申报了国家试点城市,能够“建设生态常德,打造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名义将该项目进行申报和国家发改委争取取得国家首批餐厨垃圾试点城市的资格 从即日起我们愿意和贵市政府全力配合,推进该项目标进程,同时,借助该项目标尘埃落地将常德市打造成为国家的“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为常德市循环经济建设提供服务,给常德市当代农业新城做出贡献 湖南道远能源投资开发有限企业2021-6-29篇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协议书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协议书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餐厨垃圾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根据市镇政府相关工作要求, (本协议甲方)作为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就餐厨垃圾的统一搜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事宜和镇区内所产生餐厨垃圾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学校幼儿园食堂等签署相关协议: 据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协议以下: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定于 年月日起,对乙方所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集中收运,时间为壹年; (2)甲方应于天天 时许抵达乙方所在地(餐厨垃圾放臵指定位臵)进行收运,以确保乙方餐厨垃圾的日产日清;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须确保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部交由甲方收运处臵,不得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收运处臵,严禁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2)乙方应将餐厨垃圾盛放于桶内,不得将其它生活 垃圾如塑料物、筷子、瓶子、破损餐具、铁器等混入餐厨垃圾; (3)乙方应于双方约定的收运时间前将餐厨垃圾桶放臵在便于装卸的指定位臵;乙方有妥善保管餐厨垃圾专用桶的义务,应确保专用桶的整齐、完好,不得随意损坏,预防第三人肆忌破坏,如因乙方人为损坏(如烫坏、摔碎)丢失或乙方因保管不善,至使她人毁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4)乙方依据相关要求及本协议约定推行,乙方不得以其它理由对餐厨垃圾另行处理 二、附则: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所协定的内容,如一方违约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负担相关违约责任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经过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地 址:地 址: 联络: 联络: 年月日 年月日篇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国家协议示范文本) GF—2021—25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标运行和维护 第六章 项目标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通常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协议的同意 第十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其它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确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正当权益,依据 和中国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 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协议另一方:企业(下称“项目企业”),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关键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 吨/年),关键工艺为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为本项目标中标人,组建项目企业项目企业的组成为,和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含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企业特许经营权,由项目企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企业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企业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给和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包括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标,不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
法律:指全部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它机构根据《垃圾供给和结算协议》的要求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要求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标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行,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依据垃圾供给和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含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估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企业之间签署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含附件1至附件 ,每一部分全部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同意: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取得的为项目企业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行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同意,包含附件所列举的同意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企业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签署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提议人根据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和本项目提议书同时提交的确保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依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确保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依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行和维护阶段的确保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 年 月 日以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 年 月 日以后,任何政府部门对相关任何同意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不论是上述哪一个情况 (a)造成适合用于项目企业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改变;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行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行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根据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企业: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标,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企业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国籍: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企业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协议:指由项目企业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它政 府主管部门同意或立案的相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和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企业经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它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立案的依据建设协议和本协议推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企业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依据第十条要求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推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而且不是因为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另一方负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域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施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因为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结构成的运输中止。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