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课件.ppt
36页第二讲第二讲 民机安全性相关法规民机安全性相关法规n主要内容:u2.1安全性与适航性u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u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1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12.1安全性与适航性安全性与适航性n适航性(Airworthiness)定义u“适航性”是指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运行特性它是航空器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中反映出来的包括飞行性能、操稳特性、静动强度,以及机械装置、动力装置、机载设备等各系统安全品质的总成n普遍观点u适航是最低安全要求u适航包括安全性要求与环保要求2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12.1安全性与适航性安全性与适航性n飞机适航性的影响因素u它不仅与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水平有关,也涉及航空器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零部件、成品和设备的质量水平n适航性分类u新民用航空器所具有的固有安全运行特性称初始适航性u民用航空器投入使用后继续保持的原型号设计所具有的固有安全运行特性称持续适航性u由于使用中不可避免的损伤、疲劳、磨损、老化和腐蚀等原因,应对一架投入使用的航空器是否具有持续适航性进行实时监督3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12.1安全性与适航性安全性与适航性n什么是适航管理?u保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国家以及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单位的共同责任。
国家通过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适航当局)和颁布相应的法规,对民用航空器实施以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鉴定与监督,这就是通常称作的适航管理n适航管理的具体内容u颁布具法规性的管理规章、适航标准和程序u对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活动的法人进行资格审查u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进行以安全运行为目的的监督、检查4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12.1安全性与适航性安全性与适航性n如何表明飞机是安全的(具有适航性)u航空器的型号设计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并获得适航当局的批准;u航空器由取得适航当局批准的单位制造,经过检查确认各架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u航空器由持有合格证书的单位或人员按照适航当局批准的要求进行使用和驾驶,并严格按适航当局批准的使用限制和颁发的相应适航指令运行;u航空器由持有合格证书的单位或人员按照适航当局批准的大纲和相应的适航指令进行检查、维修本课程主要面向此领域本课程主要面向此领域本课程将涉及此领域本课程将涉及此领域5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12.1安全性与适航性安全性与适航性n如何表明飞机是安全的?(续)航空器型号设计航空器生产单位生产出厂的每架航空器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建立与航空器相适应质量保证系统必须符合经适航当局批准的设计必须符合适航当局的持续适航要求经适航当局确认符合要求颁发TC经适航当局确认符合要求颁发PC经适航当局确认符合要求颁发AC经适航当局确认保持固有安全特性6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12.1安全性与适航性安全性与适航性n适航性与本课程的关系u初始适航性是由设计(包括安全性设计)与制造决定的u安全性分析Ø既是设计单位为保证飞机安全性采用的设计方法Ø亦是适航当局验证飞机是否满足适航标准的符合性验证方法之一u航空器型号符合性验证方法ØMC0~MC9Ø涵盖:工程评审、试验、检查、设备鉴定7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民机安全性法规的五个层次u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Ø1996.3.1施行,1995.10.30人大通过、国家主席发布命令u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Ø1987.5.4国务院颁布u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Ø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u第四层:民用航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Ø适咨询通告(AC)、管理程序(AP)、技术标准规定(TSO),民航局颁布u附:工业标准8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主要民用航空规章(第三层次文件)u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Ø有关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以及进出口的适航申请、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和程序u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Ø9座(含9座)、5700kg(含5700kg)以下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的最低安全标准,19座(含19座)、8618kg(含8618kg)以下的通勤类飞机的最低安全要求u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Ø运输类飞机的最低安全要求9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主要民用航空规章(续)u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Ø9座(含9座)、3185kg(含3185kg)以下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最低安全要求u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Ø10座(含10座)、3185kg以上的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最低安全要求u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Ø航空发动机的最低安全要求uCCAR34《涡轮发动机燃油排放和排气污染要求》Ø涡轮发动机燃油排放和排气污染的具体标准和要求10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主要民用航空规章(续)u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Ø螺旋桨的最低安全要求uCCAR36《噪声标准》Ø机场上空飞越噪声要求u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Ø约144种材料、仪表、机械、电气、电子设备的最低性能和试验要求11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主要民用航空规章(续)u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Ø对维修人员、维修检查人员和外籍维修人员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u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Ø对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飞行的一般管理规定u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Ø批准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kg以上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和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国内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审定要求12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主要民用航空规章(续)u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Ø批准使用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kg的多发飞机,从事定期运输的运行合格审定规则u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Ø对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要求uCCAR183《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Ø规定了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等的委任和管理要求13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民用航空规章分类u程序类(CCAR21部)Ø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以及进出口的适航申请、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和程序。
u适航标准类(CCAR23、25、27、29、33、35、37部)Ø对航空器的飞行性能、操纵性、稳定性、载荷、动静强度、使用材料、工艺方法、细节设计、动力装置、仪表设备和使用限制、飞行手册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安全要求14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民用航空规章分类(续)u环保要求类(CCAR34、36部)Ø对发动机排放污染和航空器飞越噪声污染规定了标准u维修类(CCAR66、145部)Ø对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的要求u运行类(CCAR121AA、121FS、135部)Ø对航空器运行和营运的要求u其他Ø空中交通管制、签派;飞行、飞行培训;人员管理等15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第四层次:适航管理程序u什么是适航管理程序Ø适航管理程序规定了执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时所需的一些细节程序,属法规性文件uAP-21-03R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Ø规定了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和其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等申请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书)的具体审查程序uAP-21-04R3《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Ø规定了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生产单位申请生产批准(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发证后的监督的具体程序16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第四层次:适航管理程序(续)uAP-21-06R3《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Ø规定了民航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设计和生产批准程序uAP-21-08《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审定和监督程序》Ø规定了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航空器等产品的审查程序以及发证后监督程序uAP-145-05R1《维修许可审定程序》Ø规定了维修许可证书申请、审查和批准,以及对持证人监督的程序和要求uAP-183-01《工程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Ø规定了工程委任代表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职责和监督要求17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第四层次:咨询通告ACuAC定义Ø适航咨询通告提供对执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和《适航管理程序》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的指导意见、说明或技术要求,甚至某些航空器的适航标准或信息等。
u示例(种类繁多)ØAC-25-01R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修订说明ØAC-25.735-1刹车磨损限制要求提供了确定刹车磨损限制的方法ØAC-145-07《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条款解释18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第四层次:咨询通告技术标准规定(CCAR37)u技术标准规定(TSO)是适航当局为重要或通用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制定的最低性能标准uFAA已颁布的144项技术标准规定(CTSO)可分为20类,它们是:Ø(1)自动飞行;(2)辅助动力;(3)电池;Ø(4)装货设备;(5)防撞与气象预防;(6)通讯设备;Ø(7)电气设备;(8)客舱设备;(9)撤离和救生设备;Ø(10)防火:(11)燃油、滑油和液压油;(12)加热器;Ø(13)软管组件;(14)发动机和飞行仪表;(15)起落架;Ø(16)灯;(17)导航;(18)氧气设备;Ø(19)零组件;(20)记录仪系统。
19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22.2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民机安全性主要法规n工业方标准uSAE标准uRTCA标准u………….n关系示例uFAR25.1309:系统设备及安装uAC25.1309-1A:系统设计与分析uSAEARP4761/SAEARP4754/RTCADO-178/RTCADO2420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本部分仅仅考虑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初始适航)n三个方面:u型号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TC)u生产单位批准——生产许可证(PC)u单机适航批准——单机适航证(AC)u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批准21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型号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续)u1.目的Ø确保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的设计符合最低安全要求、即适航标准u2.型号合格证Ø型号合格证含:“型号合格证书”和“型号合格证数据单”;Ø型号合格证是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单机适航证的必要条件u3.依据文件Ø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ØCCAR-23、25、27、29、33、35、36等部(有关的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ØAP-21-03R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u4.验证方法:Ø符合性声明、论证、计算、安全性评估、实验室试验、全机地面试验、飞行试验、检查、机载设备鉴定文件等。
22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型号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续)u5.程序Ø申请人(法人)向适航当局申请型号合格审定;Ø适航当局受理申请;Ø适航当局组成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和(或)审查组;Ø首次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会议,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Ø适航当局批准符合性验证计划;Ø适航当局进行符合性审查;Ø申请人(法人)进行研制试飞;Ø验证试飞前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会议23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型号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续)u5.程序(续)Ø审查组签发型号检查核准书Ø申请人(法人)进行试飞Ø适航当局进行验证飞行试验审查Ø最终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会议Ø适航当局颁发型号合格证书Ø适航当局委任“工程委任代表”Ø适航当局对航空器的设计更改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Ø注:综合考虑了适航当局和申请方的工作内容(可交叉进行)24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型号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续)u6.转让:型号合格证可以转让u7.对航空器的更改或改装Ø航空器一旦取得型号合格证,设计即行冻结。
航空器所有人对航空器进行的任何更改或改装,必须取得适航当局批准,同时持有型号合格证或其权益的转让书25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生产单位批准——生产许可证(PC)u1.目的Ø对已获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民用航空产品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该申请人建立并能始终保持一个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制造的每一产品都能符合经适航当局批准的设计u2.生产许可审定的依据文件ØAP-21-04《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u3.审定方法Ø审查申请人的:质量控制资料;质量保证系统的运转情况及其有效性u4.生产许可证Ø生产许可证包括两部分:“生产许可证书”和“许可生产项目单”26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生产单位批准——生产许可证(续)u5.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Ø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航空器(或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或其权益转让书u6.转让Ø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u7.程序Ø(1)申请人(法人)向适航当局申请生产许可证Ø(2)适航当局受理申请Ø(3)适航当局组成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和审查组Ø(4)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首次会议Ø(5)审查组按照AP—21—04《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附录“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大纲”第一阶段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质量控制资料”27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生产单位批准——生产许可证(续)u7.程序(续)Ø(6)审查组按照AP—21—04《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附录“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大纲”第二阶段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质量保证系统运转情况及其有效性”。
Ø(7)最终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会议Ø(8)适航当局颁发生产许可证Ø(9)适航当局指派主管检查员Ø(10)适航当局委任“委任生产检验代表”Ø(11)适航当局对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使用中的问题Ø(12)生产许可证持证人对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使用中的问题Ø注:以上程序综合考虑了适航当局和申请方的工作内容;有很多工作内容是交叉进行的28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单机适航批准——单机适航证(AC)u对每架飞机颁发单机适航怔的条件:Ø(1)提交适航证申请书;Ø(2)安装了预期运行所要求的全部设备;Ø(3)制造符合性检查文件齐全;Ø(4)随机文件齐全;Ø(5)生产试飞合格;Ø(6)由主管检查员或委任生产检验代表签发适航证;Ø(7)适航证必须悬挂在驾驶舱的醒目处29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批准u1.目的Ø对飞机、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所使用或安装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进行审定批准u2.依据文件Ø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ØAP-21-06《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Ø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ØAP-21-04《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
u3.审定方法Ø设计批准+生产批准u4.批准方式Ø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Ø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Ø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Ø改装设计批准30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批准(续)u5.必须澄清的几个概念Ø(1)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凡属于民航局(FAA)已颁布的144项技术标准规定(TSO)中所规定的产品,可申请本批准书–必须强调:不属于该144项TSO中的产品,或某TSO产品参与组成的系统,抑或某TSO产品中的某一零组件,都无法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已取得TSOA项目在装于任何机型时还要进行装机批准31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批准(续)u5.必须澄清的几个概念(续)Ø(2)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为已取得型号合格证(TC)的飞机或直升机所生产的加装件或更换用的零部件,或为已获装机批准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中零部件生产的替换件,可申请本批准书。
–说明:适用范围必须是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飞机或直升机,或已获装机批准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并且是替换或更换用件,否则就不适用32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批准(续)u5.必须澄清的几个概念(续)Ø(3)改装设计批准书(MDA)–为已取得型号认可证(VTC)的进口国外飞机或直升机所生产的零部件可申请本批准书–说明:适用范围仅限于取得型号认可证(VTC)的进口至我国的飞机或直升机,国产飞机或直升机不属此例33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批准(续)u5.必须澄清的几个概念(续)Ø(4)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为正在申请型号合格证(TC)的飞机或直升机所生产的任何零部件或系统,均可申请本方式的批准–说明:所生产的任何零部件或系统只能作为整机设计的一部分,无法单独获得批准证书,并且要作单独审查,审查工作量并不减少34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批准(续)u5.必须澄清的几个概念(续)Ø(5)随补充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为飞机或直升机的所有人为改装飞机或直升机所生产的任何零部件或系统,均可申请本方式的批准。
–说明:仅适用于飞机或直升机的所有人,该所有人不一定是飞机或直升机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同样,所生产的任何零部件或系统只能作为整机改装设计的一部分,无法单独获得批准证书,并且要作单独审查,审查工作量并不减少35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2.32.3安全性法规的使用安全性法规的使用n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批准(续)u5.必须澄清的几个概念(续)Ø(6)除144项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外,不是为某一具体飞机或直升机所研制的任何零部件或系统,均无法取得适航批准证书,而需作为研发项目进行研制36飞机安全性相关的标准与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