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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浅议_民商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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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浅议股东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向公司投资,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特定的股东与特定 公司相联系,互为依存没有公司,就无所谓股东;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股东是公 司成立、存续的基础性要素股东投资形成的资本,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物资基础一般来说,股东出资、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公司颁发的股权证书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资 料的相关内容都应当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出资人与章程记载的 股东姓名或名称有可能不一致对没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实际出资人即隐名出资人的资格 及其法律属性如何认定?对他的权利如何给予保障?对他们的责任如何界定?关乎到社会 经济秩序,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不论是在公司法的司法实务还是在公司法理论上,都具有极 为重要的意义一、隐名出资人的涵义及对其身份的不同认识(一)隐名出资人的涵义隐名出资是当事人一方(A)约定将资产交由他方(B)与他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 章程中,记载他方(B)的姓名或名称,而实际出资人(A)则不记入章程在隐名出资中, 虽没有出资但在章程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的人为显名股东;虽然实际上出资,但未在公司章 程中记载姓名或名称的人,为隐名出资人。

      隐名出资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隐名出资人实际上出资,但未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 其二,公司章程记载的显名出资人,实际上并未出资;其三,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 存在投资合约关系,尽管这种投资合约可能没有形成书面形式(也可能形成书面形式)一 般来说,隐名出资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而是通过显名股东在公司中行使股东的权利, 承担股东义务,并通过与显名股东的约定,间接分享公司的盈余和分担公司的亏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之所以出现隐名出资这种现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 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国家公务员不能入股办企业,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 0人等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的方式 进行投资第二,部分投资人由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用隐名出资的方式部分 出资人由于害怕“露富”的心理而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债务过重, 随时可能被债权人将企业财产查封或冻结,也可能采取以其他企业或个人身份进行隐名投 资第三,人和因素所至,如A与B相互信任具有合作基础,而B与C相互信任,B暂时资 金不足或所无资金或想与C合作投资与A的项目,故以B的名义与A合作。

      第四、实际出资 人在公司设立时全权委托他人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而受托人可能存在认识错误或者故意将公 司的股东登记为自己二)对隐名出资人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我国《公司法》对隐名出资这种现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隐名出资人在公司法的属性问 题,在法学理论和实务中的认识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否认说,认为隐名出资人不是股东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采取登记制度,只有在 公司登记机关确认的章程中记载的出资人,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 记载,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 法律效力,诃以对抗其他标准而隐名出资人并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文件 中,因此他不具备股东资格其二,肯定说,认为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身份该说认为,公司的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 投资人的出资是公司成立、存续的物资基础出资,通常情况下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本方式, 因此,应当将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甚至必要条件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对隐 名出资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民商法性质,不禁止就意味者允许,因此 隐名股东只要能证明日己的投资行为就应当认定其股东身份。

      其三,区分说区分说分为两神:一是区分内、外资企业,隐名出资人的身份不同对于 内资企业来说,只要企业隐瞒真实出资者身份不是进行规避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则应当认可 其股东身份对外资企业,由于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的特殊规定,隐名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 格二是区分一般情况与特别情况一般情况下,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在特定情 况下,具备特定条件的,隐名出资人可以具有股东资格对上述各神观点,笔者赞同区分说的第二种观点二、隐名出资人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股东资格(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般的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 取得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第一, 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第二,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 取得股权的人;第三,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②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概念与认定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从公司章程记载、股份持有、出资及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几方面进行考察③1. 公司章程的记载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存续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股东的资格是依据章 程的规定取得的,因此,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标准。

      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记 载或签署的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即使未向公司出资,也应认定其为股东;只是该股东负有 向公司履行交付出资的义务2. 股份持有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的,即有该公司的股东资 格对在章程中不能载明或未能载明姓名或名称的股东资格,通常可视其是否持有公司签发 的出资证明书加以认定3. 出资公司的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对公司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人们往往特别看重对公司的出资,并把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4. 登记机关的注册记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是公司登记的事项之一一般来说,只要登记机关有相关姓名或名称记载的,即确认其具 有股东资格二)隐名出资人法律属性的确认对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一种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承认隐名出资人具有股 东身份,作为公司成立和存续基础的公司登记制度就会动摇,公司所有人和出资人名义上是 张三,实际上是李四,究竟股东的权益是张三享有还是李四享有?这就会引发很多的问题和 争端,例如,隐名出资人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如何处理?章程的重要性会不会下降?因 此,笔者认为,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是不可取的,不但不会实现日由投资、繁荣市场 经济,而且会给出资人、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种观点,即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 观点,实际上和第一神观点相似,仅仅否认了外资企业部分,对内资企业隐名出资人股东身 份的认可,仍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记载,是 确认股东资格的最基本的依据经章程记载所产生的对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效力,可以对抗 其他标准的认定力其理由主要是:第一,章程对股东资格认定的效力是由章程的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 性质法律文件,是公司法律人格的书面表现形式,它规定了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如公司名 称、住所、资本及结构等等,同时也确定了股东的成员或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实质上,股 东的资格是依据章程的规定而取得只是由于公司组织形式不同,章程对股东资格形成的方式要求而有所不同第二,股东资格的取得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诚然,要想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向公司的 出资或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些都是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基本要求为 什么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负有一定数额出资义务?这是因为公司章程具体确定了他的这一出 资义务;④为什么认股人要对公司出资?因为认股人认购了公司依章程发行的股份,如果公 司章程没有规定发行股份,认股人就无从认购股份,更谈不上取得股东资格。

      其实,认股人 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实质上就是以此认购行为承认了公司章程第三,作为股东资格具体表现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依公司章程确定的⑤亳无疑问,股东 出资后所持有的股票或出资证明书不是设权凭证,不能设定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股 东的权利义务是由章程所确定,而是这些由章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具体体现了股东的资 格可见,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础性标准,虽然不能说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的人不 能成为股东,但是,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或签署的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有的国 家公司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同意公司章程的签署人在公司注朋后立 即成为股东"⑥在章程中载明为股东的,尽管其未向公司出资,一般也应当认定其为股东该股东负有向 公司履行交付出资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应责任另外,如果公 司不能履行其对债权人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迫究其出资不实的责任;股东则不能以其没 有出资而否认其股东资格,更不得以此为借口逃避股东应尽的义务表面上,隐名出资人似乎因T何公司出资”而应当成为公司股东;但实质上隐名出资人并 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他没有向公司出资的资格其实,这里有两层法律关系,其一 是显名出资人基于章程与公司的出资关系;另一是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为如何实 现显名出资人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合同关系。

      所以,对因隐名出资造成章程记载的股东姓名或 名称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显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⑦三、对隐名出资人利益的保护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 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由于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 人之间存在如何实现对公司出资的合同关系,因此,对于隐名出资人出资的保护主要通过合 同实现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 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 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⑥实际中,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合同的内容主要分为两 神情况,法律也应区别对待1.委托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因委托合同产生的隐名代理关系,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权的 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但并不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木人仍然将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受托人 以日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

      具体表现为,一方出 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 这应视为隐名代理关系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 还同种类货币的合同实际中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 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 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隐名出资人可以要求显名出 资人返还投资款及利息,仅相当于借款,隐名出资人也不必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其起诉主 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四、特殊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要件一般情况下,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认 定显名出资人为股东例如,某甲为实际出资,章程记载某乙为公司的股东,但在公司成立 后的存续期间,某甲一直认为其就是股东,并行使了股东权利,而且其他股东也将其视为股 东某乙虽知其为章程记载的股东,但没有行使股东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机械地认 定某乙为公司股东,显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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