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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十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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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95734403
  • 上传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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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根据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依据以上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构成了违约,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据本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实践中,常常有的投标人舍命压低投标价格,以猎取中标,在履约过程中,尤其可能在工程后期以“面临破产”或其他理由来挟制招标人,提出加价要求,给招标人带来极大损失。

      因此,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金,以保证其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当消失中标人违约的状况时,依据本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归招标人全部,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  2.赔偿招标人的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第1款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违约,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当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首先履约保证金归招标人全部,招标人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局部予以赔偿  3.情节严峻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与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此处所称的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是指依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根据本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情节严峻的,将丢失参与这些工程投标的资格并被予以公告,期限视其情节为2年到5年,假如情节特殊严峻,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撤消其营业执照,即对有违法行为的中标人取消原来发给的营业执照,以剥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三、本条第3款规定了例外状况,即假如中标人的违约是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则中标人不担当本条第1、2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因不行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担当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理论的一条根本原则《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里所说的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包括自然大事如地震、洪水、火山,以及社会大事如战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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