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吉林市物业费收费标准.docx

14页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382886612
  • 上传时间:2023-05-28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31.46KB
  • / 1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吉林市物业费收费标准吉林市物业费收费标准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 (五)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一)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位于同一社区或者位置靠近的物业,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原有住宅物业界线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按照原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物业划分;(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市、县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县(市)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第三条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及落实工作除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相关前期工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自治管理和弃管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给排水、供电、供热、园林、环卫、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 ( 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单位) ,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五条按《条例》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二)原有住宅物业或者非住宅物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单一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多个产权单位的,由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产权单位或者业主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分期建设的住宅物业,首期入住的业主达到本期建设的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后期业主入住达到《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时,应当重新召开业主大会第七条具备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在县 ( 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 (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列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新建住宅、非住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二) 已建成一年以上的住宅、非住宅物业由业主承担。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有关人员津贴等,可以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据实列支,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每六个月应当将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细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检查第十条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 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2-3 年,具体任期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业主委员会一般由 3-15 人的单数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1 名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可以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县 ( 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情况材料;(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材料;(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材料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种会议的书面材料;(二)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材料;(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务往来原始凭证 ;(五)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原始凭证 ;(六)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在下列情况下,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职责:( 一 )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化,需要补选的 ;(四) 因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五)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确定其他管理方式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按期换届改选的,县 ( 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其换届工作在此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为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县 ( 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后仍未改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按规定参加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 15 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场所明示第十八条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管理人员 ( 不包括财务和工程岗位的人员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终止前90 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不续约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方可退出物业管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至合同终止之日,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合同终止之日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退出物业管理30 日前,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将已经收取的超出服务期限部分的费用退还相关业主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退出物业管理前 10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物业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技术资料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对方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有物业管理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或者诉讼期间,业主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终止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有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相关条款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没有选聘到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而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组织管理区域内 (含楼道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二)维护管理区域环境秩序和绿化养护 ;(三) 负责房屋及道路、方砖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四) 负责接待业主报修,受理业主投诉和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业主委员会履行前款第 ( 一) 项职责时,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负责,费用按规定标准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直接向业主收取第二十四条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的组织、监督、指导下,制定自治公约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自治公约包括管理事项 ( 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及化粪池清淘等 ) 、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津贴、违约责任等内容。

      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 0.3 元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未能成立业主大会,不能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没有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的,县(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下列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受益业主按照实际费用或者分摊费用向服务单位交纳:(一)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含化粪池清淘 );(二)绿化维护 ;(三)物业共用部位日常养护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时,按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以现有房屋补足因分期建设等原因,建设单位暂未能按规定标准提供物业用房的,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临时用房,并向县(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管理用房承诺书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一)上下水、供电、供暖、卫生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二)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中应当安排10%的面积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但一般不低于 20 平方米,不高于 50 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和服务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写与递交、开标、评标、定标及保证金等);(二)招标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六)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 中标备案招标人在招标备案时,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第三十条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没有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备案的,市、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被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销售商品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向物业买售人明示建设单位发布的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第三十一条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配套建设情况;(二)按照物业管理的要求,提出改善物业的具体设计建议 ;(三)进行物业承接验收,并接收移交的相关资料;(四)做好业主入住手续的办理。

      重庆公布高校研究生收费标准最高 13000重庆公布高校研究生收费标准最高 13000从 2014 年秋季学期开始,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将实行全面自交学费昨日 (5 日 ) ,重庆市教委公示了公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其中,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为9000— 13000 元/ 生。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