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重点(共15页).doc
15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法复习重点第一章 导论一、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1、条约: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书面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A、<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B、<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的关系①契约性条约通常是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②造法性条约通常是为数众多的国家共同签订的以创设或变更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为目的的普遍性国际条约③区分并非绝对,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反映出施加义务的范围>}2、国际习惯概念: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要素:A、物质要素,即通例B、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理论上称法律确信(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因为它需要各国在较长的时间内多次重复类似的行为,前后一致的持续实践,同时,还需要各国在实践中逐步认为具有法律的义务,即重复行为要出于法律义务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查找国际习惯法:A、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如对外缔结的双边条约、对外政府公告、宣言、声明等B、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如联大决议、国际法院判决等C、各国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及相关政府官员讲话、新闻报道等)习惯VS条约区别:A、国际习惯的缺陷①作为争端解决依据的困扰——查找习惯法②缺乏前瞻性③形成过程的“非民主性”B、国际习惯相对于条约的优势①约束力的普遍性———“坚持反对者”除外②救济方式的多元性③不存在撤回或退出机制④不受条约保留制度影响联系:A、先后相继,长期并存B、相互转化 ①习惯法的条约化 ②条约规范发展成习惯法C、相互补充——一般法与特别法 ①习惯的一般规范作用 ②条约对习惯的具体化和更改 ③强行法性质习惯对条约的规范【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3、一般法律原则对“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之理解:(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法与国内法共有的一般法律意识(3)世界各主要文明代表国家和各大法系代表国家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存在的一般性、共同性的法律原则地位和作用:在国际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在裁判或裁决案件时,即使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也是为了填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空白,都是补充性的法律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应当指出,经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的渊源,对国际法起补充作用4、司法判例概念: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地位和作用:国际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而只是补助性的渊源国内法院判决的作用和地位:通常是国内最高法院处理的涉及国家间关系的案例5、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概念:是指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作地位和作用:公法学家的学说只能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一种补助资料,它是国际法的另一种补助性渊源可以说,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被认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更为接近于国际法的证据6、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决议联大决议A、分类:关于联合国内部事务方面的决议;就具体事项对会员国所作的决议;有关宣示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范的规范性决议。
B、基本性质:《联合国宪章》第13条:联大决议包括规范性决议的性质属于建议性质的政治性文件,不具法律拘束力C、法律效果:实践中诸多联大决议产生了法律上的直接影响7、准条约及软法国际人权法中的许多文件,例如1975年的Helsinki最后文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许多文件,最后还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法文件之所以被称为软法,是因为这些文件它本身不是法律文件,但它们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二、国际法的主体概念: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A、国家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B、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D、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A、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B、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国际组织和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它国际文件所确认D、得到中外国际法学界的普遍接受(3)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A、一战,特别是二战后非殖民化运动中逐步得以承认,民族自决权是其国际法基础B、与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尚未建立自己的国家,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有效的统治,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履行所有的国际义务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个人国际法地位问题(一)国际法关于个人国际法地位问题的争论A、一战之前的“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论”B、一战之后:“个人是国际法在唯一主体”,“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二)个人国际法地位相关实践个人已经直接承受了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1)国际人权公约{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两人权公约,均对个人的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做了规定特殊群体保护公约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1951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对战俘、伤病员、战争受难者、平民的人道主义保护上述公约既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又规定了缔约国给予个人权利的义务,个人是公约的直接受益者,行使的是国际法上权利}(2)国际犯罪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包括战争罪、贩卖毒品罪、贩卖人口罪、灭种罪、危害国际航空器安全罪、海盗罪、劫持人质罪{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4条规定》:凡范灭绝种族罪或有第3条所列其它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宣布:凡是犯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公约为个人直接设定了国际法义务3)争端解决程序中个人诉讼地位和权利规定{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纠纷公约》第25条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7条规定:“海底争端分庭对缔约国、管理局或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有关争端具有管辖权}(三) 个人国际法地位问题总结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在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争端解决法领域个人在上述有限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特殊主体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一)、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体系,但地位不同分为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大派当前一元论大都主张国际法优先一派,代表人物凯尔森二)、二元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独立,平行运作,又称平行说,对立说这种学说在19世纪末以后在中欧得到充分发展代表人物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奥本海。
我国学者普遍赞同这一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上的关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原因:1、国际法的一些规则原则来自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原则来自国际法;2、国际法做出原则规定,国内法为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具体的规定3、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线性规则、制度中国关于二者关系的实践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民诉》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3、优先使用国际条约4、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概念: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七、民族自决原则八、尊重基本人权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相尊重主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之间按互相尊重对方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他国的主权进行侵犯和干涉互相尊重领土完整:指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即国家领土不可蚕食,不可肢解,不可侵占2、互不侵犯:指在国际关系中,已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与联合国宪章不符合的其他方式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可以进行自卫和民族独立战争)3、互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一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4、平等互利:“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如何,也不论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国际关系中,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互利”指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损害或牺牲他国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5、和平共处:指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因互相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政治制度,加强国家间的互相交流与合作,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以便最终实现世界和平的目的五项原则之间的关系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则,是其他各项原则的基础,其他各项原则是主权原则的引申,发展和具体化,而他们反过来又丰富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并为主权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保障,第一项原则是基础,二至四是条件,第五项既是原则又是目的,所以我们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意义:1、五项原则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的2、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体系的核心3、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现代国际法的贡献第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整体提出来,作为指导一般的国际关系的原则,是前人所没有做的,它言简意赅,反应了时代的特点;第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种新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又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明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第三,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发展了传统国际法上平等概念的范围,使平等从形式上的平等发展成为事实上的平等;第四,把和平共处的范围扩大到一切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而不仅仅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关系方面,这是同列宁的和平共处的概念的不同之处,也是对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发展,联合国宪章强调睦邻友好,而五项原则则更积极。
第三、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构成要素①定居的居民:依法具有该国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永久性人口;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