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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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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比较唐宋婚姻法律制度之比较摘要:婚姻基于天地阴阳自然之性,是人伦之本,也是家庭的基础,古话说宋袭唐律,《宋刑统》的户婚卷几乎照搬了《唐律疏议》的户婚卷,但是因为封建经济高速发展,宋代在婚姻家庭方面有着顺应时代的特征,这些特点有些反映了时代的进步有些却是封建理学的糟粕,简单整理出两者的异同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关健词:唐代;宋代;婚姻家庭法律第一章 唐宋婚姻成立的条件比较无论在哪个朝代对于婚姻的成立与否都有他自己的规定,若没有规定那么什么人都可以结婚岂不是乱人伦,就是从现代生物学上讲这也是有碍于人类进化的本章主要讨论唐宋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在了解唐宋婚姻法规的基础上分析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自古以来婚姻的成立就受到许多条件的约束,这些条件在不同的朝代传承下来也伴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又有所变化宋代的婚姻成立条件既继承了唐代又有自己的特点一) 宋代继承了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宋代基本继承了唐代在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1. 一夫一妻制《唐律》严格维护自西周以来礼所确认的一夫一妻制,严禁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 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

      宋代继承了唐代也有一样的规定《宋刑统》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2页一夫一妇,不刊之制2. 六礼制度唐宋都对定婚之前的六礼做了规定,传统的六礼起始于周代,“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故称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这奔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礼记·内则》,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 后来,六礼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写入唐律,成为必须遵守的法律宋代为整饬礼仪,多次编修礼书规定皇室、品官的婚仪都是以六礼为本:等级超高,仪式越繁琐;至于士庶人的婚礼,则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3婚书《唐律疏议·户婚》“许嫁女辄悔”条款对报婚书作了解释:“许嫁女己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4页 随着婚书的制定,男女双方家庭就开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4.媒人媒人即婚姻介绍人,在《唐律疏议》“为婚妄冒”规定:“为婚之法,必行媒因此从唐代起,嫁娶有媒的规定被升华为法律规范《宋刑统》同样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在婚姻诉讼中,有无媒人也是判决婚姻成立与否的一个依据二) 宋代对唐代在婚姻成立条件上的发展1.宋代对主婚人做出了特殊规定宋代的主婚人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主持婚姻的人宋律明文规定,主婚人不但有主婚权和干涉卑幼婚姻的权利,而且一旦发生嫁娶违律行为,主婚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宋代区分了官媒与民媒宋代出现了新的媒人,就是官媒官媒是区别于民间媒妁的一种媒人,因注籍于官而得名二、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一)宋代继承了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不论唐代还是宋代都严格规定了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1. 同姓不婚唐代首次将同姓不婚引入律中,并使之规范化为“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宋刑统》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亲之妻……徒三年 [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8页2. 亲属不婚《唐律》关于亲属不婚分为五服内亲不婚和外姻有服之尊卑不得通婚同母异父的姊妹、妻前夫之女和曾为袒免之亲都不得娶《宋刑统》关于亲属不婚也是相同规定 3. 良贱不婚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按照人们不同的能力把人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良人;第二类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贱民。

      良贱不得随意通婚二) 宋代对唐代在婚姻禁止条件上的发展1. 宋代反对民族通婚宋代婚姻制度最为明显的特色,莫过于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唐太宗贞观二年六月的敕令称“诸蕃使人娶得汉妇女妾者,并不得将还蕃 转引自张邦炜:《宋代婚姻的种种特色》,《社会科学研究》1988年第3期,第83页 这里可以看出唐代对民族通婚的态度不是完全禁止和反对,其态度仅仅是禁止其它民族在通婚后将汉族女子带回少数民族宋代对此则截然不同,以宋太宗至道元年八月的诏令为例,“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婚)娶这个诏令不仅施行于西北,也适用于东南沿海唐、宋两朝对待族际通婚的政策正好相反:唐朝允许,宋朝禁止2. 宋代废除了异辈婚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在封建家庭作为家庭内部等级划分的依据,是绝对不能混淆的如南宋“阖门百口,男妇以班各供其职,闺门之内严若朝廷 转引自张邦炜:《宋代婚姻的种种特色》,《社会科学研究》1988年第3期,第85页 辈分不可混淆这个伦理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宋刑统》,严厉禁止异辈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中反复申明此禁第二章 婚姻成立后家庭成员财产权利的比较一、婚姻成立后的财产权比较(一)宋代在财产权上对唐代的继承《宋刑统》卷十二“卑幼私用财”条引唐开元年间《户令》云:“……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7页二)宋代在财产权上对唐代的发展1. 别宅妇及其子女不被法律认可没有继承权别宅妇其实跟现代意义上的情妇差不多,地位同于古时妾唐玄宗开元三年之前别宅妇现象在社会上十分普遍 《宋刑统》卷12引唐天宝六年敕文曰:百官、百姓身亡殁后,称是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等,府县多有前件诉讼……其百官、百姓身亡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户籍者,一切禁断法律规定这些别宅妇及子女不能享受财产的分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2. 新增户绝的遗产处理条文宋代在女子财产权利继承上比唐代增加了一部分,《宋刑统》“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资财,并令近亲转移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归女 [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8页 在宋朝,户绝的家庭女儿对父亲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对女儿的身份有所要求 第三章 唐宋婚姻法定解除条件的比较一、宋代继承了唐代法定解除婚姻的条件(一)七出唐宋关于七出的定义在《唐律》和《宋刑统》中是一样的,即:无子去、淫佚去、不事舅姑去、口舌去、盗窃去、妒忌去、恶疾去。

      二)义绝陈顾远说:“七出乃本于礼而出之,义绝则本于律而出之,本于礼者可出可不出,本于律者则非绝不可 陈顾远、王书奴:《中国婚姻史·中国娼妓史》,《民国丛书》第三编,上海书店影印1987年版,第153页 可见,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的方式,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干出了违反夫妇之义的事情,严重破坏了姻亲、伦理关系婚姻是“合两姓之好”,如果夫妻交恶,自然就失去了维持婚姻的意义,所以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制度旨在维护家族内部伦常和防范亲属相犯《唐律》与《宋刑统》在义绝上面的规定大体是相似的二、宋代对唐代法定解除婚姻条件的发展除了上述的法定原因,与前代相比,宋代妇女如果遇到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离婚一) 宋扩大了义绝的范围第一,宋令增加家长或者丈夫逼妇为娼者也构成义绝的规定诸令妻及子孙之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立,并离之 《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引户令 第二,对义绝婚姻未断离的当事人刑事责任有了明确认定二) 宋新增了离婚的其它原因1. 丈夫外出多年不归南宋时把丈夫外出不归的时间定为三年:“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己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53页。

      2. 丈夫犯罪移乡编管宋代普通人若是犯罪判刺面、杖脊、配役统称为刺面,如果不刺面选择刺面被流放则称为编管南宋法律规定如果丈夫被移乡编管那么妻子可以提出离婚,法律是允许妻子改嫁的3. 丈夫卖妻为奴、雇妻与人针对社会上男子卖妻为奴的现象,《宋刑统》明文规定:“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合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何宜更合此条 [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16页 针对男子雇妻与人的现实,妻子也是可以要求离婚的第四章 唐宋婚姻家庭法律的特点一、礼与律相结合宋代与唐代婚姻家庭法规都有以下特点:许多婚姻律条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宋刑统》编者在解释婚姻律条时,常以儒家理论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如:“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斋,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 [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4页 二、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页三、强化父权和夫权在古代,婚姻主要是为了维护父权、夫权等封建伦理纲常,婚姻法也是以此为宗旨的,它肯定、强调的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法律实行婚姻包办、买卖婚姻和一夫一妻多妾制。

      参考文献:1、钱大群译注:《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2、[宋]窦仪:《宋刑统》,吴翊如点较,中华书局出版社1984年版3、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4、张邦炜:《宋代婚姻制度的种种特色》,《社会科学研究》1989年第3期5、(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中国基本古籍库网6、《名公书判清明集》,大化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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