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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精选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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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法院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格局明显,各种矛盾纠纷与日俱增,尤其近年来,各类案件大量涌入,每年以20%的幅度递增面对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诉讼爆炸”,新类型案件的涌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交织,人民法院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必将付出艰辛的努力和承受巨大的压力笔者通过调研,针对所在法院现状和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期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一、干部队伍概况  (一)编制情况  笔者所在法院编制78人,现有人员69人,其中:工勤人员5人实际在岗人员65人,外单位借用4人缺编9人均属中央政法编制5年间,调进2人,调出15人,其中:系统内调动8人,调出外系统7人,外系统调入2人中央政法编制长期缺编9-15人左右  现有人员中,法官28人,占%,法律职务为:正副院长5人(其中市中院下派挂职副院长1人),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8人(含庭长人员、不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身份11人(不含审判委员会人员),审判员12人在审判执行工作一线的办案法官23人,占法官总数的%其他工作人员41人,占编制人数的%。

        年龄及性别结构情况  69名工作人员中,男性54人,占%;女性15人,占%50岁以上的14人,占%;40—49岁的21人,占%;30—39岁的23人,占%;30岁以下的11人,占%  28名法官中,男法官25人,占%;女法官3人,占%50岁以上的12人,占%;40—49岁的13人,占%;30—39岁的3人,占%;30岁以下为零  (三)学历情况  69名工作人员中,大学文化55人,占%;大专文化3人,占%;高中(中专)文化11人,占%  28名法官中:大学文化21人,占75%;大专文化1人,占%;高中中专以下学历6人,占%  (四)职级情况  69名人员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16人(含主任科员5人),副科级26人(含副主任科员12人),科员17人,试用期人员4人,工勤人员5人  27名法官(除一名挂职干部外)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15人(含主任科员5人),副科级11人(含副主任科员6人)  (五)人员增减情况  20xx年至20xx年,全院共流失15人,占现有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的%其中:系统内调动8人,调出外系统7人  就以上五个方面分析,干部队伍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空编情况长期存在。

      中央政法编制长期缺编9-15人左右总体人员情况是“进少出多”而且法官“断层”问题严重特别是新录用公务员部分是异地同志,他们离乡背井,工作、生活诸多不便,导致转正后设法调回家乡或经济条件优越的地方工作  二是现有人员年龄偏大,年轻人少69名工作人员中,30岁以下人员仅11人,50岁以上的就有14人,且工作年限均已达30年以上,他们将逐步退出一线工作岗位甚至退休28名法官中,50岁以上的12人,他们已将逐步退出审判执行一线工作岗位甚至退休30—39岁的3人,其中2人已近40岁,1人即将调离30岁以下的为零如此发展,未来几年审判力量将更加不足  三是人员文化程度提升较快,但文凭与实际水平仍存在差距,要达到真正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而培训任务仍十分艰巨较1995年《法官法》实施之初,全院在职在编人员73人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仅1人相比,现有大学本科学历达55人,15年间增长几十倍,而且高学历的法官人数已呈快速增长之势但是70—80%的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等各种形式取得的,文凭与实际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这就需要通过不断的培训来提高审判业务素质,所以解决人员的培训问题未来几年任务仍十分繁重。

        四是职级晋升太慢,待遇难以解决现有69名人员中,科员等人员26人,占%其中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就有12人,个别法官工龄达30年,年龄近50岁了且任中层副职多年,副科级近期才落实今年8月份才解决了正科级干部3人,副科级干部11人,职级待遇偏低有所缓解  五是人员流失严重,法院办案压力加大五年来,全院增减人数相抵,实际减少了15人,其中法官减少了3人,即使不断进人,进出相抵,也是负数自20xx年以来的5年间,总体人员情况是“进少出多”另外新录用公务员流失的比例大,例如:自20xx年至今招录公务员18人,调走8人,调走人数占总招录人数的%  综上所述,全院干部队伍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已法院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第2页是不争的事实,青黄不接的问题将持续存在,如果不尽快加以解决,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必将受到影响,必将制约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  二、人员短缺的原因  法院干部队伍出现断层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官准入标准高  法官“门槛”高,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官准入制度标准高目前,法院进人受《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双重标准的制约,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的不一定具备司法考试资格。

      二是20xx年以来的一批同志由于年龄、工作等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从事司法工作五年以上不具有法官资格的达17人(不含法警和工勤人员及新录公务员)其中:50岁以上的3人,40—49岁的5人,30—39岁的9人这部分同志由于工作时间长,熟悉法院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从20xx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看,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法院的公务员,很多难以通过司法考试据统计,近五年来,全院共有20多名参加了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5人,通过率很低很多人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就只能从事审判执行的辅助性工作,缓解不了法院目前急待解决审判力量不足问题  (二)进人难度大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决定》下发后,法院招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工作人员,主要实行的是省级法院审核、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的办法,全省一个标准招录,无山区、平原、大中城市之别众多考生多报考经济发达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贫困山区县在政策上不倾斜,也影响招人司法考试按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大专学历可以报名,而全省统一招录公务员时统一规定为本科学历,客观上造成了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法院或部分岗位无人问津。

      如:笔者法院自20xx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以来,除1年按设置岗位招满外,其余均按设置的一些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或没有人报考  (三)人员留不住  主要是法院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而待遇偏低,导致人难留,人员流失严重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法院的社会地位虽然逐步提高,但是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日益加大,长期处于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加之案件多,矛盾纷繁复杂,不得不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全院干警的身体健康状况堪忧,通过两年的体检,60—70%的同志不同程度的患有身体疾病,20xx年12月组织全院干警体检,应检70人,实检56人,有各种疾病的37人,占66%,无异常人员19人,占34%,退休人员体检15人,有各种疾病的14人,占%,无异常情况1人,占%相当部分干警经常带病坚持工作,如:立案庭一老法官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查系癌症病,经过长达9个月的治疗好转后又重返岗位上班而法官待遇仍然偏低,等同于一般公务员,与其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劳动不相适应具体表现是:  一是经济待遇偏低没有独立的工资序列,工资标准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享受公务员的同等工资;增资调资等也与公务员完全一样,其他津贴和福利待遇也是按公务员标准执行,完全按照行政级别执行,不太符合法院队伍的特点和规律,不太符合法院工作的具体实际,也与《法官法》第34条、第36条规定不统一。

      统一规范津补贴政策以后,基层法院特别是边远山区贫困县法院,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法官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不足以养家糊口今后进人难的矛盾可能会不断加剧  二是职级待遇偏低且晋升太慢虽然实施《法官法》以来特别是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有关措施出台以来,法官的职级待遇有了较大的改善,主要问题在于核定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太少,基层法院和内设机构级别不明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确定,发展空间窄,人员职务晋升困难,有的工作了近30年才解决副科级待遇如:一九九八年前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工作的几名同志,到法院工作了十多年仍是科员,法律职务是书记员,调到党政部门工作三、四年时间就是科级干部,有的已提拨到正科级领导岗位  三是司法考试难度大,由于在职人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学习时间不足,自20xx年实行司法考试以来的8年间,参加每年考试的人员20人左右,参考130人次左右,总共通过了7名同志有的同志连续考了六、七年未通过,失去了信心,于是另谋出路,而有的甚至不再参加司考  三、解决法院人员短缺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法官准入标准不能“一刀切”  为了缓解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有人建议降低初任法官条件甚至降格录取新人。

      我们认为这不可取,因为这样不利于法官制度改革,不利于法官队伍职业化和精英化但针对目前的情况,应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现状问题,比如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应采取特殊政策,特事特办招录公务员然后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参加司法考试,解决法官“断层”还有是对1995年7月1日以来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公务员招录后到法院工作,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经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采取实行内部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办法解决法官短缺问题但现在急需解决的是扩宽进人渠道,提高法官待遇,充分保障法官的权力,让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二)疏通进人渠道  要逐年进人,形成年龄结构梯队在逐年进人时,要注意克服“多年不进人,一年进多人”的现象把公务员招录形成一项制度,做到良性循环  (三)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待遇  1、关于法官待遇:建议最高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尽快组织落实《法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出台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系列、工资制度,提出适应审判工作特点的法院人员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和职级比例方案,研究解决各地法院的地方编制问题,实行基层法院法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无差异政策,尽快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落实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以切实解决法官的待遇问题,这是法院留住人才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治本之策。

        2、关于其他工作人员待遇:  云南省自20xx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局)机关中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按行政职务高低实行政法工件津贴在法院系统内的法官、书记员、执行员以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法警除外)均享受了该待遇到20xx年7月1日,人事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后,全部取消了省定的政法工作津贴,只有法官才能享受审判津贴,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到目前为止,笔者所在法院有34名不属于法官和法警的工作人员没有享受到类似审判方面的津贴为此,建议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落实相关的津贴,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培训力度  在目前司法考试难度不降低的情况下,要提高法院在编无法官身份的人员司法考试通过率,只有在加大培训力度上下功夫除实行物质上的奖励和时间上的支持外,还应重点加强对这些参考人员的重点培训和指导,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帮助他们取得法官资格  (五)法官退休制度问题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岗位,审判经验是最大的财富对法官包括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职年限,不搞年龄“一刀切”,只要身体允许,工作需要,不轻易让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休息”或退居“二线”,否则将是对审判资源的一种巨大的浪费。

      在这方面,最高法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在执行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统一的退休年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对到退休年龄的法官实行反聘制度,以争取对现有的审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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