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仅千元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员工缴纳“培训费”.docx
3页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仅千元 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员工缴纳“培训费”【案例简介】张某是2014年6月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应聘,于2015年5月26日到西安某外语培训学校担任课程顾问张某在该学校经历了半个月的培训期,之后,学校只以口头形式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000元,但并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该学校还向所有员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证金600元,并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有关培训费的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培训费用600元,服务期限6个月,然而张某只是接受的岗前培训张某上班期间,几乎每天都会延长下班时间,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两三个小时一天,张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门经理请假一天,部门经理却一反常态,第二天向张某下达通告,要么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要么提前结束试用期辞退张某对于部门经理的无理要求,张某气愤离开学校,并求助于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西安某外语培训学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其员工张某的合法权益学校存在以下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和实际所发工资均低于西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勒令员工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没有对员工说明理由就无故将其辞退;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与员工签订实为岗前培训而名为专项培训的培训费协议;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5月1日《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西安市区及郊区月最低工资1480元很显然,学校与员工约定的工资仅为1000元,明显低于西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学校与张某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提出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法律,学校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要在招聘员工时书面告知,但学校不给任何理由、不进行任何说明就将员工辞退,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然而有证据证明,学校要求员工缴纳600元保证金,以担保员工工装费,这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费用然而,张某在学校接受的是岗前培训,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学校却以岗前培训当成是法律规定的专项培训,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学校经常让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学校已经明确约定了具体工作时间,然而学校不严格遵守已经制定的时间制度,经常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加班后还不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