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doc
2页★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海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海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2 年 12 月 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5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二○○三年一月六日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管辖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第二条 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第四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