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京青商会章程新编.doc
13页不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完成工作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南京青年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青年商会(简称南京青商会),英文译名为Nanjing Junior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NJJCC第二条 南京青年商会是由全市青年企业家、青年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经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南京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培育人才,创造商机,扩大交流,服务社会,增进友谊,共同发展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和造就一支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国际竞争的优秀青年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凝聚商界青年精英,促进企业创新创业,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为南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南京市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共青团南京市委员会和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针对南京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组织会员研究、探讨各阶段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为政府提供经济发展的决策参考;(二)促进会员积极参加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四)开展经济、金融、管理、人文等各类培训工作,组织、推荐、选派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帮助会员提高思想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五)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融资等信息;(六)组织会员与境内外优秀青年商界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七)加强同兄弟城市和地区青年社团的交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八)与有关部门共同宣传、评选、表彰各类杰出(优秀)青年企业家;(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遵循入会、退会自愿原则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一般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的可以适当放宽二)在宁从事工商管理、投资、咨询工作的青年企业家、青年经营管理人士;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士;关注南京经济发展并有兴趣加入南京青年商会的海内外青年企业家、具有高级职称的青年人才三)所在企业年营业额(销售额)一般在5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在100万元或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四)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和本地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关心企业职工,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三)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未经同意一年内半数活动不参加或不按时交纳会费,即视为自行退会,并在会内通报;会员如长期出国或离开南京市范围工作、生活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其会内职务及会籍自行卸免;退会的会员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多次规劝不改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增补理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确定常务副会长、年度会长;(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问题;(十)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南京青年商会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后,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年度会长,在本会三年届期内,每年分别由两名不同副会长担任年度会长,代表会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会长办公会每年推荐 2名副会长作为年度会长候选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 年度会长在任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并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述职;(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大活动;(四)选派一人到商会秘书处从事为期半年的日常工作;(五)提出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的建议,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七)提出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内牵头承办两次以上大型主题活动;(八)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从副会长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年度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道德素质高;(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年度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经年度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它重大事务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经会长同意,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各类会员缴纳的会费;(二)相关企业的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本会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每年交纳一次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团市委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团市委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团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团市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 商会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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