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章程(模板范本)》.docx
9页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时间认缴认缴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萤事、非由职匚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萤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萤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而形式•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次代表十分之-以上决权的股东,执行萤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萤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萤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己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萤事会,设执行萤事•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萤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萤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萤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萤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萤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主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萤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城!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萤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萤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萤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萤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萤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萤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萤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萤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萤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萤事担任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而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十条公司膊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可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款第(・)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八条执行萤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九条执行萤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执行萤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翅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知1章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式三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份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一年月日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四、约定违约条款,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