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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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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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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 凯程考研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机构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 (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建筑物共有 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两户住宅中间,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 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答: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的 第 1 页 共 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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