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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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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392467127
  • 上传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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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阐明为了增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可操作性,细化评价原则,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试行)》(如下简称“指引”)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与原则》(如下简称“指标与原则”),制定本操作阐明一、 评价措施及工作底稿概述(一)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与调整指标的评价二)定量指标由评审委员会直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评估三)定性指标与调节指标采用由期货公司自评、证监局初评,评审委员会最后拟定的方式进行通过填写3张工作底稿完毕对期货公司定性指标与调节指标的评价1、期货公司对《指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充足状况、客户资产保护、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安全的内容进行自评,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1,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自评表2、证监局根据《指引》对期货公司定性指标及调节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2,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证监局评价表此表以总分100分为基数,对期货公司的定性指标及调节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此评价表构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采用的监管措施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评价,具体指《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定性指标。

      第二部分是证监局对公司自评成果的调节状况即证监局在对期货公司填写附件1进行自评的基本上,检查期货公司的自评状况与否属实,以及与否需要对其自评状况进行调节第三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调节指标的评价,即与否存在《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期货公司特殊事项的加、减分项目,计算得出期货公司的调节指标得分第四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与否存在《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存在影响公司分类的重大事项需直接调节分类的情形进行列示其中,定性指标总分为100分,前两部分合计加总得出期货公司定性指标得分,第三部分列示期货公司调节指标得分,定性指标与调节指标得分直接计入附件3,计算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最后评分第四部分不进行打分及计入总分,仅用于期货公司存在的特殊状况的填写,该部分以填写“是”或“否”进行列示3、期货公司的最后评分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定量与定性指标的比重计算出期货公司得分的基本上,按照调节指标对上述得分调节后得出期货公司最后评价得分及分类成果,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成果表在期货公司评价得分的基本上,综合考虑期货公司与否存在《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存在影响期货公司分类成果的重大事项需要直接调节分类的情形,最后拟定期货公司的分类。

      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成果表二、 定量指标的评价市场影响力共五个指标,具体指标的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解释如下:(一)上一年度月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每月末客户权益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每月末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月末应付质押保证金)/12应付货币保证金与应付质押保证金数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每月上报的资产负债表二)上一年度手续费收入、利润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内经审计的手续费收入与利润总额,上述数据直接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三)上一年度经纪业务利润,指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业务取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手续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上述数据均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四)上一年度手续费收入与代理交易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手续费收入/代理交易额三、 定性指标的评价(一) 总体原则1、就同一事项对期货公司采用多项监管措施的,按扣分分值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反复扣分2、就不同事项对期货公司采用同一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二)对《指引》规定的资本充足等7个方面的定性指标的评价阐明 1、资本充足指标 (1)1.01“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符合规定”。

      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措施》中对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的有关规定,具体法规规定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措施》第二章 (2)1.02“风险监管报表报送符合规定”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措施》中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报送时间、报表留存的有关规定具体法规规定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措施》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 (3)1.03“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迈进行敏感性测试”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向股东分派利润等重大决定前,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4)1.04“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及在风险监管指标浮现比上期变动超过20%、预警、不达标,及监管部门规定期,履行了临时报告义务具体法规规定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措施》第四章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 2、客户资产保护(1)2.02“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

      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管理措施》第七十条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的规定进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2)2.08“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的操作程序符合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符合规定”为客户开户的操作程序符合规定”的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开户操作程序符合《期货公司管理措施》第四章经纪业务规则、《有关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告知》(证监期货字[]257号)等的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符合规定”的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阐明书》的规定,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具体参见《期货公司管理措施》第五十二条 (3)2.09“符合金融期货投资者合适性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形”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需接受符合规定的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具体参见《期货公司管理措施》第五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融期货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4)2.17“未擅自将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不存在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将自有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的情形。

      3、公司治理(1)3.10“按照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本款评价原则为:按照《期货公司管理措施》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的期货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未依法设立独立董事的,扣0.5分;独立董事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每次扣0.5分3)3.1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兼职的状况”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措施》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等有关高管兼职的有关法规规定对违规兼职的状况,每人次扣0.5分4)3.16“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任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措施》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即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时,需具有从业资格本款按照人次扣分,每人次扣0.5分,最高扣5分4、合规管理(1)本项内容重要是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贯彻状况进行考察2)对期货公司未设首席风险官的,对本项内容 “4.01—4.06”款均需进行相应扣分。

      3)4.06“不存在首席风险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的事项”本款评价原则为:对期货公司发生《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首席风险官应发现和报告的事项,除按照对该事项的监管措施和问题进行相应扣分外,还应在本款按次予以扣分5、内部控制 (1)5.05“公司所属营业部符合人员、岗位、场地、设施的规定“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所属营业部符合《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的有关规定 (2)5.06“可以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和会计管理 对本款的评价中,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四统一管理职能不在同一地的,需按照本款进行相应扣分6、信息披露本项内容由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定》进行披露,目前该规定正在制定中,不作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初次评价的内容7、信息技术安全(1)7.01“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符合有关政策和监管规定”,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有关监管规定,本次测评暂不作为扣分项目2)7.02“信息技术软硬件系统建设、系统运营和系统维护可以满足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符合有关政策和监管规定”,本款评价内容为对期货公司的网站检测与公司信息系统现场检查状况。

      对在存在网站被检测存在重要安全漏洞的,每次扣0.5分;存在重要安全漏洞不按规定进行复测,每次扣0.5分;有漏洞且复测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公司信息系统被现场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被规定整治的扣0.5分3)7.03“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和应急解决机制健全并有效执行”,本款评价原则为:未能建立应急解决预案,扣0.5分;建立了应急解决预案,但在故障和劫难发生时未发生作用,每次扣0.5分4)7.04“信息技术人员不少于公司总人数的6%;营业部至少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本款评价原则为:“信息技术人员”为期货公司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公司总人数”涉及营业部人数5)7.05“按照规定及时精确报送信息技术状况”,本款评价原则为: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技术调查工作中不准时填报,扣0.5分;不按规定填报其她事项的(协会自律和监管规定),每次扣0.5分;公司发生技术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次扣0.5分6)7.06“未发生公司负有责任的技术事故”,本款评价原则为:发生导致客户交易中断的技术故障,每次扣0.5分三)对《指引》规定的属于重大事项的定性指标的评价阐明1、对《指引》第十九条第一至五款,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采用有关监管措施的,每人每次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2、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阐明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扣1分”,本款评价原则为: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发生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原则或预警的,按照每项每月进行扣分对期货公司由于增资导致负债/净资产的比例不达标或超过预警原则的,可以不认定为期货公司该项指标预警证监局在填写测评表时,需在备注中加以阐明对期货公司通过《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有关结算会员以增长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补充净资本》补充净资本,股东已将增资款汇入期货公司验资账户的,可以不认定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或预警证监局在填写测评表时,需在备注中加以阐明对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按照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评价原则为:达标原则为“扣除经纪业务预警原则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预警原则为“扣除经纪业务预警原则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万元”3、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阐明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算为公司因素的,每次扣1分”对期货公司发生保证金缺口及自有资金局限性的预警,因银行系统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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