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ppt
30页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目 录,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广义:主体、内容的变化,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狭义:内容的变化,二、合同变更的类型,(一)变更权变更,法律规定,法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二)协商变更,合意,合同变更,三、合同变更的效力,1,、按照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履行,2,、没有溯及力,3,、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基于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约定,使得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一)协议解除,合意,合同解除,(二)解除权解除,1,、约定解除权,当事人约定,约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2,、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法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法定解除事由,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根本性违约,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情介绍:,原告孙祥与被告李刚于,2,月,1,日订立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祥于,2,月,5,日向李刚交付家具一套,李刚则于,6,月,1,日向孙祥支付家具款,1,万元。
合同订立的第二天,李刚又向孙祥借大米,200,千克,约定,6,月,1,日归还3,月,1,日,双方又订立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刚于,3,月,2,日向孙祥交付服装,100,套,价款,1,万元,由孙祥分别于,6,月,1,日、,7,月,1,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孙祥在向李刚提取服装时,向李刚借豆油,100,千克,约定于,6,月,1,日归还至,6,月,1,日,被告李刚通知原告孙祥,表示其家具款,1,万元与原告孙祥的服装款,1,万元抵销;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与原告孙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价值相当,也予以抵销原告孙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销,5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必须依约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刚的,5000,元则应依约于,7,月,1,日归还至于大米与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销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孙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刚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孙祥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归还大米,200,千克处理:,某县法院依据,合同法,第,99,、,10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刚应立即支付原告孙祥人民币,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原告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被告李刚立即归还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孙祥立即归还被告豆油,100,千克。
三、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法定抵销,抵销,约定抵销,(二)法定抵销,1,、概念,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抵销的债权,即指主张抵销的人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指他方对主张抵销的人享有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2,、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王某于,1999,年,10,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王某将位于海滨路,3,号的公寓出租给李某每月租金,500,元,租期,2,年,超过时间每月租金按,800,元计算,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交还房屋时一并交付租赁合同签订后,李某开始入住2000,年,3,月,王某经营木器加工厂因签订了一项业务急需资金,遂向李某借款,1,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双方约定,1,年内归还2001,年,3,月,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王某提出将自己的债务与李某的全部租金相互抵销,李某支付,1000,元的差价。
李某拒绝,提起诉讼此案应如何处理?,不得抵销的情形,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如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以及提供劳务的债务,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第三、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抵销自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销?,1,、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承租人为此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支付的租金充抵2,、甲欠乙货款,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充抵3,、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权,乙又欠甲货款,该货款没有担保,甲主张借款与货款充抵4,、甲欠乙货款届期未还,后来又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一年,约定租期届满时由乙一次性向甲支付租金,现在甲主张其货款与租金充抵三)合意抵销,概念,合意抵销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契约上抵销,”,,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销双方所负的债务行使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合意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某甲和某乙系同学关系,,2002,年,1,月,28,日,某乙向某甲借款,2000,元,当时乙声称很快归还,但直到,2002,年,12,月,28,日,乙仍未归还借款。
甲欲向乙讨要,但碍于同学情面不好意思,于是提出借乙的一套邮票看看乙将邮票借给甲,要求,2003,年,1,月,20,日之前必须归还2003,年,1,月,15,日,乙要求甲归还邮票,甲未找到,于是提醒乙,2000,元借款未归还的事两人最后约定,两个债务互相抵销2003,年,2,月,1,日,甲找到邮票并在市场上卖了,2400,元乙听说后,要求甲返还邮票,并提出自己同意抵销是因为甲未找到邮票,不是本意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1,、抵销的根据不同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4,、抵销的程序不同5,、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抵充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需经乙商场同意,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王某与赵某是朋友,王某为表示对赵某开办面粉厂的支持,于,2002,年,4,月,1,日与赵某签订了小麦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
小麦借贷合同约定,由王某借给赵某小麦,5,吨,供赵某面粉厂的前期运转,于,8,月,1,日前归还另外,王某借给赵某,3,万元,不要利息,于,8,月,15,日前返还合同签订后,赵某取得小麦和借款,投入生产同年,7,月,29,日,王某因妻子工作调动,从,y,市迁到,x,市,由于王赵二人出现矛盾,王某没有告知赵某新地址,赵某多方打听也未得到王某的任何消息8,月,1,日,赵某将,5,吨小麦办理提存,提存部门称小麦不宜提存,让赵某将小麦折价后办理了价款提存8,月,15,日,赵某又将,3,万元借款提存,,10,月,13,日,王某找到赵某,要求其归还小麦和借款,并承担迟延归还违约责任案情介绍:,4,月,1,日,原告赵强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贷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有力人民币,5000,元,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告赵强将汽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价款,1000,元办理了提存。
7,月,1,日,被告赵强将其应归还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证处办理了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赵强,要求被告归还其,100,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被告赵强辩解说,他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提存,(一)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制度提存的当事人,提存机关,债权人 债务人,(二)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三)提存的主体与标的,1,、提存主体,提存人,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公证部门),2,、提存标的,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替代物等四)提存的效力,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关系。
2,)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则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2,、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自提存之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2,)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3,)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的所有权原告周明与被告飞跃音乐器材厂于,5,月,2,日订立了一份小提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只小提琴,于,6,月,2,日交货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原告付清了小提琴的款项后来原告出国,地址不详至,6,月,2,日,被告无原告的任何下落,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小提琴,并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被告遂向公证机关提存了该两只小提琴和多收的款项,200,元公证机关在提存后依法将提存事实公告通知了原告6,月,10,日,存放小提琴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小提琴被烧毁对该起火灾,公证机关无任何责任7,月,2,日,原告周明回国,要求被告交付小提琴并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被告以已办理了提存为由拒绝交付原告认为提存的小提琴已经烧毁,因此被告仍应交付两只小提琴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周明遂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飞跃音乐器材厂交付两只小提琴和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
提存公证书(),字第,号,兹证债务人,(单位全称)因,(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免除,(一)概念,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1,、单方行为,2,、无因行为,3,、无偿行为,4,、非要式行为,(二)免除的成立要件,1,、免除人应对债权有处分权,2,、免除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意思表示,3,、不得撤回,4,、免除不得损害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4,月,明星化工厂与某市第三塑料编织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第三塑料编织厂欠明星化工厂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6,月份付款,但直到,2001,年,7,月,第三塑料编织厂仍未付款2000,年,9,月,明星化工厂与红樱桃纺织集团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红樱桃纺织集团欠明星化工厂,30,万元,双方约定,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