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docx
7页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 优惠政策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更新时间:3/29/2010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有的优惠政策是由国家或广东省制订的, 如在规 定的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有的则是由珠海市自行制订实施的,如土地使用、服务价格、产品销售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 和实行国民待遇等等主要优惠政策如下:(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 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3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1 .设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2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 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 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 1年 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5 .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 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 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 所得税的优惠6 .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 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 40%;如属 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 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消费税1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 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2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3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四)个人所得税1 .外籍人员在珠海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2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五)产品销售 (管理内销,主要是防止落后的民族工业遭到冲击)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 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2经我市认定为 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3.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 100%(六)土地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建筑容积率、项目技术水平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 50年)1凡外商投资于生产性项目,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 在地价方面给予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 80-400元(现行工业用地价格为每平方米236-700元)。
2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免缴土地使用费的特惠待遇3对于用地较多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地价款的办法七)服务价格2 .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中国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3 .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外资企业机构在珠海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 宅等物业的价格及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中国(大陆)企业和人员相同4 .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凭在珠海的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在市内酒店住宿、乘搭交通车辆、到各旅游景点旅游等,均享受与市内居民同样价格待遇八)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时清理债务后所分得的资金, 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珠海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一、放宽内外销比例凡外商在珠海投资《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或收购、参 股国有企业的,审批机关不限定内外销比例, 由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以保证外汇平衡为目标,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凡外商在珠海投资《目录》中限制甲类项目,经报广东省外经贸委批准可给予 30-50%的内销比例;投资限制乙类项目,报国家外经 贸部审定内外销比例。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设在珠海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算,都给予企业所得税减 免期,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 资港口码头,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头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服务性 行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一年免征,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设在珠海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均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内地为33%,沿海经济 开发区为24%)凡经珠海市科委评定为 技术先进型”、市外经贸委评定为 产品出口型”(70%以上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尚可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以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入(增资或新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者,可退还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若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年者,可100%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鼓励产品出口给予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 三来一补”企业出口产品,除属限制性项 目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购买配额外(按原审批权限到省外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 事处申请),其它产品出口均免领许可证,出口关税、增值税均为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已征税的中国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的产品出口均可退税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加 工生产则采取 先征后退”的方式,在进口时先征税,在出口时给予退税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是: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为 17%;农机、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为 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为 11%;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9%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若上述企业的产品有内外销的,其出口部分应免、退的税额可与内 销部分应征税额相抵扣,以一个季度计算,出口数额占销售总额 50%或以上的,抵扣后免、退税额有剩余的可退税,出口数额占销售总额 50%以下的,抵扣后免、退税额有剩余的则结 转下一季度抵扣四、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产业地价凡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 经由珠海市科委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者给予优惠地价,按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四类和用地的不同区域定价,并可商议 分期付款五、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免税进口 凡属于《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含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 像机、音响设备、空调机[不包括中央空调]、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 程控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机、无线寻呼机、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 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 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的商品)之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六、珠海保税区的特惠待遇可供利用.珠海保税区设在洪湾,占地3平方公里,实行封 闭式管理,外商在区内可从事出口加工(主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 、转口贸易(经 批准可开展商品期货交易)、仓储运输(含大宗保税生产资料交易业务)、批发零售、金融保 险(经批准可试办离岸业务和外汇期货业务)、和其他特种服务业务(如设立律师、会计师、 审计师事务所等)保税区内所有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以外)均不受限制,包括生产型企业可同时兼营贸易业务等 设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可在区内与境外(含港澳)自由进出各种货物(包括出口加工企业进口生产设备、 零部件、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料等), 通关实行备案登记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需配额出口商品除外) ,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含需征税的汽车、烟酒等少数商品),展示、仓储进口商品不设期限,出口加工业进出口料件不设保证金台帐,不收保证金,出口税率为零 经海关批准,保税区企业可 从非保税区口岸或国内其他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保税区内的货物在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之后,亦可运出保税区外销售;非保税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见第二条) 、税率按15%计征之外,凡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 10%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条例》,可以在区内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人民币帐户,不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可直接与银行进行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允许各国货币在区内流通七、准许投资者自用的港澳车辆申请入境 凡在珠海实际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外商, 在 其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自用的港澳牌照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进入珠海或广东省境内的行驶 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