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操作规范.doc
4页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编号D16028,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水库大坝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审批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应依照有关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应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要求。
(三)公路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已签订有关协议 (四)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利用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适用于桂林市本级) (一)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格式详见附件2); (二)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原件1份,附PDF格式电子光盘1份; (三)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等加盖设计机构的图章)原件8份,附电子版电子光盘1份; (四)可能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产生损害的,提供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图件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五)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七) 经办人身份证明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咨询:0773—投诉:0773— 十一、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桂林市临桂新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附件: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流程图2.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附件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水利工程管理处承办(共限6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提出审批意见(限5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3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附件2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桂林市水利局:本单位(人)计划在×××水库利用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已完成并通过了技术审查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有关材料报送你局,请予批准。
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章) ××××年×月×日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