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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撤案的检察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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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81
  • 文档编号:324695629
  • 上传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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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安机关撤案的检察监督    撤案,又称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终结时,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規定,对那些经过侦查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做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处理决定一、公安机关撤案活动现状探析(一)公安机关撤案活动存在的问题1、缺乏程序制约的“疑案从挂”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久侦不结,停滞在侦查程序之中,既不移送起诉,也不作撤案处理,而是所谓的“挂起来”这一现象,在基层的检警机构尤为突出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除了有限的以侦查活动监督这种缺乏强制效力的“软性监督”措施外,没有程序上的有效手段进行制约在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甚至对公安机关撤案与否无从知情,更加无法监督了2、不受监督的自行撤案在侦查程序中,还有大量案件通过立案程序进入刑事诉讼后,因为种种原因,公安机关既不提请逮捕,也不移送起诉,无论撤案还是不撤案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除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外,不受任何外部监督,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使之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存在诸多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二)公安机关撤案问题原因分析1、撤案制度外在形式上的不规范性撤案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撤案活动依据的主要是自行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缺乏具备规范性、法定性和权威性的撤案规则,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难以开展2、撤案规范内部逻辑结构的不健全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综观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撤案的部分,相关条款对于“假定”和“处理”两个要素的规定既不全面,又不具体,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假定”要素是对诉讼规范适用条件的规定,就撤案而言,应当就撤案的适用条件作出全面和具体化的规定处理”要素是对行为模式的具体设定缺乏对撤案程序的启动、运行、裁决、救济相关环节的规定,也未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活动的监督机制,对撤案相关的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方式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撤案的无序和混乱就不难理解了撤案规范内部逻辑结构要素的缺失和不完善,使具体的撤案程序规则要么不存在,要么没有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即使想介入并进行监督也就从无从着手了3、公安机关撤案活动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现行的撤案制度在设计时沿袭的是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显现一种单方性、秘密性的特点,撤案决定由公安机关单方主导和控制,而检察机关想要介入撤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却与法无据,也无具体的程序制约手段和监督机制可供实际操作。

      二、确立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撤案诉讼构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活动的监督,要从价值理念走向真正的制度规范,首先要对现有的撤案诉讼构造进行改革,在诉讼构造层面上实现合理化具体来说,就是在撤案活动中,应当确立检察机关的中心地位,由检察机关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介入公安机关的撤案活动,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化构造中的法律地位对等的两端,相互对抗;同时,实现对其他诉讼参与人 (如被害人、检举控告人等)的司法救济一)检察机关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介入公安机关的撤案活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为审判机关介入侦查程序留下制度空间,但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撤案程序进行裁决具备了现实的制度基础同时,检察机关一直行使着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虽然仅仅只针对逮捕一项强制措施的适用,但同时必然会掌握到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案情进展情况,通常也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相较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具备了信息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势必会对案件有无公诉可能、是否有继续侦查的余地以及能否撤案有所预判,这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之后的撤案程序中做出正确的决定。

      总之,制度取决于条件,这是基本原理,借助现有的条件和资源限制着我们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造也是改革的有效途经,在侦查程序中确立检察机关裁判者的地位,不仅在理论上可行,而且也是一种现实的必然性选择二)实现侦辩双方在撤案程序中法律地位对等撤案本质上是为了解决辩护方和公安机关之间关于是否终止诉讼的程序性纠纷在这一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监督和程序控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侦辩双方法律地位趋于对等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对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功能存在两大认识误区:忽视了律师在审判前程序中“帮助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脱离诉讼方面所起的作用”、忽视了“程序性辩护在审判前程序中的价值”在撤案程序中,检察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与辩护方没有冲突因此,检察机关履行撤案监督职责,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顺利行使三)对撤案利益相关方的救济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检、侦、辩三方构成了撤案程序的主干,但被害人、检举控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利益也会受到撤案的影响,可称之为撤案的利益相关方在撤案程序中,对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主要应当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审判机关应当为撤案利益相关方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对于他们因撤案裁决所受到的利益损害予以适当的救济。

      对于由检察机关做出的撤案裁决,被害人、检举控告人等利益相关方除了依据上级救济原则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之外,应当允许利益相关方依据撤案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对撤案理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这也符合司法最终救济的基本原理许多被害人对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不感兴趣,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和补偿十分关注鉴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并不一致,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相对较低有关案件可能存在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刑事诉讼却能满足民事索赔的情况,如交通肇事、责任事故类型的案件被害人可能对撤案决定无异议,但希望能提起民事诉讼并得到公安机关在证据方面的支持,这时应当赋予被害人申请协助权如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被害人复印证据材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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