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20年12月整理).pdf
11页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 刑均衡, 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 刑事司法解释以及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 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 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 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 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步骤及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 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 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 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 情节进行调节 2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 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 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 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 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 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减轻处罚,确定宣告刑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核准。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 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 不同情形, 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对严重暴力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 下常见量刑情节, 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 本细则尚未明确的其他量刑情节, 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 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 幅度。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6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50; ()未成年人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同时具有初次 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于损失、具备监管帮教条件等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3 ()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 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 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根据其实施犯罪时 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认知程度、 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 减少基准刑的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 减少基准刑的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 遂犯减少基准刑的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 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上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 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上或者 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以下 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 加基准刑的; 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 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 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尚未掌握的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根据坦白罪行的 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 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 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 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 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条件及效果、损害后果 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 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 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 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 刑的以下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 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以下 对于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以下 5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根据致人伤亡的人数、 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 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 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 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死亡一人, 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 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 偿额达 30 万元的 无能力赔偿额每增加 10 万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 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之一的 每增加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二人的, 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又逃逸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 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6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 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死亡一人, 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 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 偿数额达 30 万元,又逃逸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 10 万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本罪名第 1 条第 (4) 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每增加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二人的, 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 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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