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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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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杨婷婕 摘 要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风气开放,礼教松弛,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大为提高本文分析了唐代妇女在经济、婚姻关系中地位的提高,并享有受教育权;还从妇女参政、参与社交和体育活动,以及个性突显的角度,列举了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并探讨了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的关系AbstractChinese Feudal society reached its peak in Tang Dynasty, which had the open general social atmosphere and free manners. Thus, the status of women had been greatly boosted both in family and society. The passage tries to analyse the boost of women′s rights in economy and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It gives som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 phenomenon such as having rights to be educated, participating in 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affairs, social intercourse and sports activities. Further more, the passage also discus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oost of women′s status and social development.[关键词]:唐代社会开放,妇女地位提高,原因及启示Key word:An Open Tang Dynasty, Improvement of Women′s Status, Reasons and Inspiration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社会。

      在这个时代,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相应地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明显提高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一直是以男权意识为中心,“男尊女卑”自先秦两汉以来便逐渐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意识儒家所一贯倡导的“未嫁从父,已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说,“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1]的“男尊女卑”说,以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求妇女“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的片面贞节观等等,曾经对整个古代社会妇女的思想和行为,以及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的低下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多元文化并存,使得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变得相对松弛正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使得唐代女性往往有着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相对独立的人格意志,生活氛围显得比较宽松,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均享有一定权利和地位而不是像礼教中所要求妇女们的那样,在日常生活中要处处恪守“三从四德”的行为规范,以及在男子面前一味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在政治舞台上,不仅出现过身居帝王宝座、号令天下的女皇武则天,也出现过为反抗暴政聚众起事,自称“文佳皇帝”的农民起义军女首领陈硕真;在国家军事活动中,则涌现出不少驰骋疆场、保家为国浴血奋战的巾帼英雄;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不少参与商品经济活动,且经营有方、发家致富的女性商贾;同样,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既有支撑门户、管理家政的女性家长,也有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训,自主择偶、私结情好的未婚少女。

      总之,唐代女性参政踊跃、社交公开、婚姻较为自主,以及积极参与多种文体活动等,足以向后世的人们生动地揭示出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代妇女,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上,其所处地位均较封建社会其它时期的女性要高出不少本文即对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一、 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因此,家长制和宗法制成为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产生的“阳尊阴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将妇女在家庭中置于卑弱的地位但在唐前期相对开放和宽松的社会环境下,“胡化”之风日渐盛行,强烈冲击了封建礼教,广大女性得以从封建礼教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身心的自由和解放,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奋争,在家庭生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 ⒈妇女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我国古代是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女子无权参与财产的分割但唐代法律本着“同居共财”、“同居应分”的财产分配制度,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予以确认,同时对享有财产继承权的范围和份额也从法律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据《唐律》“依子承父分法给半”[2]规定:未嫁女在财产继承份额上可依法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但若遇到“户绝”(父母身亡,家族中无子嗣继立门户)的情况,女儿可继承除去为父母置办丧事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

      [3](若父母生前留有遗嘱,且证实可靠,不用此令据此可知,唐代未嫁女在参与遗产分割时,尽管份额低于男子,但毕竟拥有了一份财产继承权此外,在民间习俗上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对女儿感情的深厚程度,父母往往还要为将出嫁的女儿准备嫁妆,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女性所得财产份额明显低于家中男子的不足而父母所送嫁妆的多少,又从侧面体现了未嫁女在家庭中的实际地位一般来说,娘家所陪嫁妆昂贵,说明女方家经济实力雄厚,男方家人就不敢轻怠出嫁女;反之若所陪嫁妆少而低廉,说明妻族家境贫寒或出身微贱,故一旦嫁入夫家,难免不受丈夫和夫家薄待基于这一原因,父母在世时总要想方设法将女儿的嫁妆置办得丰厚一些,以便女儿将来嫁为人妇时不受夫家歧视在唐代,这些嫁妆随出嫁女带到夫家后,作为其个人私产保留下来,并受法律保护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中规定:“准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即嫁妆)不在分限’”若夫妻离婚,男方必须归还女方陪嫁之物这同元明以后,妻子的一切财产属于丈夫相比,表明唐代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明显高于元明以后的女性另外,唐代已婚妇女在夫家也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如《开元户令》中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子承父分,寡妻无男者,承夫分。

      又唐文宗大和五年敕令中也规定:“死商财物,其死商父母嫡妻及男……便任受管财物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继承夫产,经营有方发家致富的女性商贾如《太平广记》卷二八六《板桥三娘子》条引《河东记》记载:“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然而家甚富,多有驴畜经济上的相对独立,使得唐代妇女在人格意志上比较独立自主,在夫家具有一定地位既使是有子寡妇,夫死之后,从名分上讲本应“从子”,但由于儒家在主张“三从”说的同时,还强调“孝”和“长幼有序”的理念,母亲从辈分上讲是子女的“长辈”和“尊者”,是子女行孝的对象因此,夫亡守寡的母亲对子女具有很大权威,她们成为家政的实际掌管者,具有家庭经济管理权,家庭地位大大提高 ⒉妇女婚姻较为自主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由于在家庭、社会中地位的低下,决定了她们在婚姻生活中几乎没有自主权,而是听命于作为家长的父亲或丈夫的支配然而,在唐代却出现了与以上惯例不甚符合的情况,表现为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具有较大自主权,这主要体现在择偶、离婚与再嫁等三个方面在自主择偶方面,由于唐代贵族和一般官宦家庭的女子普遍受过良好教育,封建礼教对她们思想的束缚普遍重于民间女子。

      所以她们一般不敢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然而,随着唐代世风日愈开放,礼教相对松弛,使得以往恪守礼法的贵族及宦门女子的思想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有时也根据个人意愿选择配偶如白居易在《议婚》诗中写到“红楼富家女,金缕绣罗襦;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叟[4]而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间女子,由于受教育条件的限制,她们受封建礼教思想束缚相对少一些,尤其是唐代社会风气的开放,更为这些生长在民间的贫民女子,不拘礼法、自由而大胆地择偶提供了许多便利机会因此,她们在对待个人婚姻大事时大都比较自主在唐代许多小说中都可看到反映民间女子自由恋爱、自由婚配的事例,这些故事虽多为文人学士的创作,但却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唐代现实生活中未婚女子自主择偶现象在社会上是比较普遍的在离婚方面,虽然在封建社会离婚是男子的特权,但从唐代史实来看,也有不少女性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而提出离婚的“弃夫”事件既有许多民间妇女因丈夫贫穷不谋生计而要求离异的现象,也有因夫妻情趣不合而离婚者按照《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说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异者,属合法行为,不受法律制裁从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中《隋唐五代部分》收录的晚唐至五代《放妻文书》格式中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因“二心不同,难归一意”、“二人意隔,大少不安”等而离婚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唐律》中因犯“七出”以及“义绝”而“离之”的内容,而是属于夫妻“不相安谐”的“和离”范畴。

      同时《放妻书》中还有希望夫妻双方“解怨释结”的良好愿望,以及“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选娉高官之主”等对妻的祝辞,体现出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允许离异之妻再嫁的开明态度,这从侧面揭示出女性在家庭中拥有较高地位唐代妇女离婚的自主性较强得力于唐代世风开放,礼教松弛,女性贞节观念淡漠,妇女拥有较多人身自由另外,唐代妇女敢于提出离婚,还由于社会上对离婚妇女不加歧视,妇女离婚后再嫁不难所以,唐代妇女离婚的自主性才显得比中国历史上其他朝代的女性突出在改嫁、再嫁方面首先,从唐代国家立法情况来看,妇女改嫁与再嫁是不受限制的,而且在特定条件下政府还提倡和鼓励寡妇再嫁如唐太宗贞观元年发布的关于婚嫁的诏书中曾明确规定:“其庶人男女……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5]其次,当时社会上人们也往往视妇女“改醮异门”为礼仪常范[6]因此,民间妇女迫于生计离婚后改嫁者相当普遍,贵族及一般官宦人家的女性离婚后改嫁亦为常事如宪宗时,韩愈之女先嫁门人李汉,后又改嫁樊宗懿[7]而且,在这类离婚改嫁事例中,大多是离婚后不久即改嫁,或者离婚与改嫁几乎同时进行,它从侧面反映出唐代妇女改嫁与再嫁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拥有较多自由。

      究其原因,固然与当时社会风气有关,同时还与当时妇女贞节观念淡漠有很大关系[8]而寡妇再嫁,唐以前就颇为流行,到了唐代更是相沿而成风气唐皇室公主再嫁、三嫁人数之多,为历代公主中所仅见;[9]而玄宗时,宰相宋璟之子所娶妻郑氏,乃一美貌寡妇[10]上层统治阶级尚且不讳再嫁之妇,至于庶民百姓之家妇女寡居再嫁也就更不足为奇了从唐代妇女在自主择偶、离婚与再嫁方面来看,不难看出唐代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拥有相对自主权,这意味着她们在家庭生活中并未完全沦为男子的附庸,还能保持相对独立的人格⒊妇女享有受教育权随着门阀士族的衰落与科举制的兴起,使得唐代教育打破了以往严格的等级限制而迅速普及于全社会在此社会氛围中,作为家长的父母、兄长、丈夫在妇女受教育问题上也表现出较为开明和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唐代世风开放,女性受封建礼教约束较小,社会舆论对女子受教育、学文化不仅不反对,反而予以鼓励,使得女性读书习文、吟诗作赋成为社会风气在宫廷中,妃嫔多为能诗善文者这是因为唐代帝王除自身素质外,比较重视后宫女子的才学,故挑选后妃除门第姿容外,也很重视才艺而后妃参与君臣宴饮,多有奉旨作诗的机会,后宫女子也常以文才炫耀争宠,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后宫女子文化水平的提高。

      为了提高后宫女子的文化修养,朝廷在后宫设内文学馆,备有经、史、子、集和笔札几案,并令宫中有文学才能者任学士,教习宫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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