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公司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doc
10页论公司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内容提要 公司自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司生存的必备条件,它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多 种表现形式在公司自治基础上,国家给予公司的强制是政府对市场经济下公司内部经济关系失灵 状态的有效管理,也是保证交易安全与快捷的需要,以实现社会的正义两者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只 有国家强制适度、公司自治有方,共同遵守规则才能达到彼此的协调统一我国旧公司法中对公司自 治原则有太多的缩限,新公司法从理念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比较好地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关键词公司自治;国家强制;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公司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商事法律,我国切公司法是1993年12M29H11I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的颁布施行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山于我国旧公司法是在国家刚刚起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吋制 定的,较多地带有计划经济休制下的政府干预色彩,被过多地赋予了清理桀顿皮包公司和推动国有 企业改制等功能,对一些本应山公司有关当事人自行决定的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缩限了公司白 治原则,影响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有效实施。
同时山于公司法领域的许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演化和发 展,旧公司法己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儿年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公司 法的呼声很高2005年10月270,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终于表决通过了新修改订后的 公司法,并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较好地贯彻了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使得新公 司法成为鼓励制度创新、促进公司自治的商事法律一、公司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公司自治原则的概念与内容所谓公司自治,一•般认为有广、狭两种含义⑴狭义的公司自治仅指股东自治或者公司本身的自 治,而股东自治是指股东本位,具体是指股东作为私法主体和公司的所有者,有权对•公司进行自主决 策、管理、经营和监督,包括设立和解散公司、选择公司纽•织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务以及选任和解 雇公司负责人等,股东自治的平台是股东会;公司本身的自治是指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 人格和营利目的的权利义务主休,对内是一个封闭的自我决策监管单位,在自我事务和决策监管方面 具有绝对权威,対外是一个自我行为和责任单位,独立地从事法律行为并对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而不受股东的不当控制或政府的非法干预。
广义的公司自治既包括股东白治又包括公司本身的自治, 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泛指以股东自治为前提和基础、以公司及其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平衡为目标和内 容、以公司本身的自治來体现和保障的公司的独立白主和自山发展公司自治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股东自山,即股东个人得依自C之意思为权利 义务的得丧变更,自C决定行为的效果比如当股东对公司不满时,可以采用转让出资的方法离开 公司,以此实现股东白山二是指设立上的自山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意味着凡符合法定公司设立 要件的团体,一经登记注册即収得法人资格,国家就认可其合法地位,无需满足其它条件、履行其 它程序三是指公司经营的fililo公司根据“经营判断”原则进行经营管理,不触犯刑法不受公权力的 冇•接干预⑵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意思的代表人根据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目的决定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事宜四是指公司股东作为最终的所有者可以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通 过行使投票权形成股东会决议來行使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五是指公 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制定自行作岀公司内部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二)公司自治的表现形式1、 公司自治在公司外部的农现形式就是:公司必须在法律上享有真止意义上的独立人格。
这是 保障公司自治的前捉和基础人格是指自然人或团体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自然人或团体只有在具有人格的前提下,才能 以自C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⑶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指由法律赋予独立的民事主休资格,即公司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商事活动,独立亭受权利,承担义务笔者认为, 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性,意味着赋丫其意思自治的能力意思自治是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最 基本的权利人的主体性或人格的本性就在于意志自山和意思自治''⑷公司基于自C的独立人格, 可以自山决定公司具体的经营、操作和运营,他人包括政府无权对其进行随意干涉公司独立的法 人人格具体表现为两方而:一是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分离,其独立的基础就在于二者 的财产是可分的,公司财产虽然山纽成公司的成员即出资人出资构成,但却与出资人的其它财产相 分离,山公司独立支配;二是公司法人以公司的财产对英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出资人则仅承担有 限责任,即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因此,可以这样说,现代 法人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获得了最完美的体现,它不仅刺激了投资人的积极性, 促使公司规模迅速扩大,实现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分离,而且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杠杆。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决定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 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除公司本体之 外,它不隶属于任何个人、团体2、 公司自治在公司内部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的事务和业务,曲公司机关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x内部规贝!J (Bylaws)所确定的规则来管理和决定,而不是靠 国家计划、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志來安排公司所有权是通过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自然人按照法定程序作为一个報体来实现的这里的法 定程序就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山董事组成董事会,山 监事纽•成监事会(英美国家公司则没此机关),并按法定职权和议事规则来运行,其中股东大会或股 东代农大会的纽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主要山公司法來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主要山公司章程來规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尽管股东们没有直接运作公司的权利,但他们在公司 FI复一日的管理中拥有强有力的影响因为法律授予了他们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权利反过 來,董事会有权任命和解聘公司的总经理和英他高层管理成员,并有责任监控公司的帐户、批准公 司的战略计划以及其他重要的决策和活动。
监事会则主耍负责检查监督,其监督范围不仅涉及公司 财务,也涉及业务执行,其被监督人员,包括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通过以上一•系列 分权制衡性质的制度性安排,使公司内部白治得以实现,并体现了一种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管理 理念止如江平教授所说:“在市场经济下面,再靠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來约束企业的行为就不符合时 代的要求了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靠什么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呢?有两个法宝,一靠法律; 二靠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而章程,他是靠 发起人、股东制定并通过的,他体现了发起人和股东的意志在这里,我想重点强调一下公司内部规则(Bylaws)o公司内部规则在我国公司法与大多数大陆 法系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但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不等于公司在实现内部自我管理过程中这一规则不 存在,事实上,凡是比较止规的公司中,这样一个内部规则都是实际存在的,这也是美国示范公司 法中对英加以单独规定的原因内部规则一般山董事会制定、修改,规定在公司的纟I[织结构中不同 的经理人员、职工、利益集团等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工作例会等日常工作的规定;而章程 的制定和修改则是山股东大会负责,与内部规则相比其内容比较广泛,在公司能够做什么问题上施 加的实际限制比较小,而内部规则的具体操作性更强,内部细则也不是公司登记的必备文件,因此 不具有公示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三位一•体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 被认同的综合性的规则基础约束着整个公司、它的管理者、职工、董事以及股东,从而有效保障公 司内部自治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公司的有效运行不能仅仅依靠设立这些抽象的机关和规则,更 重要的是,这些机关成员能够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则,为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事 “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就行使公司权力的公司各机关的具体成员而言,公司实际上可 以说是j种特殊的私法秩序⑺3、公司白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授权型规范为主公司作为私法主体,享有一系列的自山,这是 山市场经济对自山竞争以及市场主休自治要求所决定的公司自治的价值追求或体现的理念是自曲 和效率,这就要求公司法中应以授权型规范为主所谓授权型规范又包括强制性,选择性和任意性 三种⑻⑴强制性授权型规范:指法律强制性地赋予当事人的某种权利(力),当事人不得放弃,如 果放弃或怠于行使,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如有些学者所说,这种规范在我国公司法中大量 存在,如:关于公司纽织机构的设立职权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立⑵选择性授权型规范:指法律列 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力),当时人必须任选其一,并不得放弃选择。
这种规范也有部分存在,如,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 董爭会的观定⑶任意性授权型规范:指法律给予当事人以某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权利(力),当事人 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不行使这种规范在公司法总也有相当数量的存在,如关于公司可以向其他 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规定等以上三类授权型规范在公司法条文中的比重应该合理,强 制型规范应该尽可能少一些,而选择型和任意型规范应该多一些三) 公司自治原则的源由与历史沿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 现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参加者⑼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享有充分的自山或自治° 从公司的设立原则(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來看,公司经历了从绝对自治到绝 对管制、相对管制、相对自治的过程在公司萌芽时期,没有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予以调整何,市场主 体可以自山设立公司,国家完全不予干预或管制,公司处于绝对自治阶段山于它极易造成公司的滥 设,有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到了近代,国家对公司采取了全面的管制态度,对公司的设立 采収特许主义,即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或特别法令的特许。
但到19世纪以后,随着合股公司的兴 起,其合资因素(2从根本上改变了带有政府经营色彩的特许成立的公司性质,I佃口,再实行特许方式 己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因血导致西方国家的公司山特许设立向准则设立转变z 至于核准主义,山于英设立程序严苛,体现了国家对公司市场准入的严格管制,有碍于公司的发展,采 取此种设立原则的国家亦不普遍山于公司在现代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口益显著,国家对公司 的管制趋于放松,代之于加强监管,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登记,公司即可成立从 而使准则主义为当今世界齐国所普遍采用四) 公司自治原则与国家强制的协调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随 着私法自治的发展,这就使公司立法呈现出私法公法化的趋势随着公司在社会生活中角色和地位 的日益彰显,如何调和公司的私利性与公益性之冲突,以缓和二者间二律背反之紧张关系,寻求公司 自治与政府监控Z竞争性平衡,被学者们视为公司法的根本目的Z所在”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司体现了所有权的相对性和社会化,现代公司C不再仅仅是公司投资人所有之公司,而受国家强 制的干预。
对此,我国台湾学者有精辟的表述:“按近代民主国家,在企业自治之原则下,基于公司 企业为公司企业所有人之企业之观念,将公司企业悉委诸公司企业所有之股东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