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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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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心整理水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开展,保障运输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急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协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急货物运输技术效劳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急货物,是指列入《危急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危急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急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简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须要特殊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急货物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急货物的监视管理工作;其次章 危急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记第五条 依据《危急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急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将危急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急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第六条 各类危急货物依据其危急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急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急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急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急货物二级危急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急货物第七条 危急货物包装的运用应符合其性质和水路运输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第4局部第八条 危急货物包装应当进展性能试验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具体试验方法和程序见《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第6局部第九条 采纳其他包装方法〔包括新型包装〕,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由托运人向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危急货物运输技术效劳机构〔以下简称“效劳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果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方可运用第十条 重复运用的危急货物包装,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第十一条 危急货物运输包装组件的强度应满意港口机械装卸作业的要求第十二条 运用可移动罐柜盛装危急货物, 应符合《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第4局部的要求对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条款的可移动罐柜还应符合船舶检验机构集装箱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急货物包件外外表应按《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第5局部的要求标记所装货物的名称和说明,并按《危急货物包装标记》〔GB190〕和《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第5局部等相关要求粘贴或印刷相应的标记,标记应粘贴坚固,刷印清晰,并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危急货物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重复运用包装的外外表,应按《危急货物包装标记》〔GB190〕和《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第5局部的规定粘贴或印刷标记,并除去不相适应的标记第三章 水路危急货物运输的许可第十四条 从事水路危急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不得从事水路危急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第十五条 水路危急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危急货物运输技术效劳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遵照交通运输部《水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方法》执行第十六条 内河封闭水域制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制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急化学品;内河非封闭水域制止运输交通运输部和其他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内河危急化学品禁运书目”规定的危急化学品。

      第十七条 效劳机构拟从事水路运输危急货物鉴定、危急货物技术评估和审核以及危急货物包装检验、检测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符合《水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方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的危急货物新品种,应当进展内河适运性评估经评估通过并满意有关运输条件和平安保障措施的方可运输危急货物内河适运性评估工作由效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船舶运输或港口作业危急货物品种种类发生改变,但凡增加同类或同项品种且危急性没有改变,应按原品种进展管理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危急货物的名称、分类、标识、包装、装载及隔离等与相关监管要求发生分歧时,由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报请交通运输部裁定第四章 托 运第二十一条 危急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托付人应遵照国家有关危急货物运输的规定,分别同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第二十二条 托运危急货物时,应持有效劳机构出具的“危急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附表1〕盛装危急货物的压力容器应持有有资质的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放射性物品的包件应持有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附表2〕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作业托付人应当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供应完整精确的危急货物名称、编号、危急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

      办理危急货物运输或港口作业手续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单证和资料: 〔一〕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1.“危急货物运输声明”〔附表3〕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附表4〕; 2.集装箱载运危急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附表5〕;3.可能危及运输平安须要特殊说明的有关资料〔二〕作业托付人向港口经营人提交:1.“危急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 2.集装箱载运危急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危急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4.可能危及装卸平安须要特殊说明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危急性质不明及未另列名的危急货物,应在托运前向启运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效劳机构出具的“危急货物鉴定表”〔附表6〕,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装卸、运输条件,并经效劳机构评估、审核后办理托运 第二十五条 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容器,按原装危急货物条件办理 托运装过液体危急货物、毒性物质〔包括具有毒性次要危急性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的空容器,如符合以下条件,并在运单和作业托付单中注明原装危急货物名称、编号和“清洁无害”字样,可按平凡货物办理: 〔一〕经倒净、清洗、消毒,并持有效劳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证明清洁无害。

      〔二〕盛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外表清洁无污染,或按可接近固定污染程度〔β或γ放射体及低毒性α放射体的单位面积活度限值低于4Bq/cm2、全部其他α放射体的单位面积活度限值低于0.4Bq/cm2〕,并持有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托运装过其它危急货物的空容器,经过倒净、清洗,并在运单中和作业托付单中注明原装危急货物名称和编号、“清洁无害”字样,可按平凡货物办理第二十六条 托运装过危急货物的集装箱空箱,经清洗、消毒,除去原危急货物标记,在运单和作业托付单中注明原装危急货物名称、编号,并持有检验证明书,证明空箱清洁无害,可按平凡箱办理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急货物,可按平凡货物运输并管理: (一) 符合危急货物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国家标准的危急货物;(二) 符合危急货物运输豁免要求的危急货物;(三) 交通运输部明确规定可予豁免的危急货物第二十八条 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急货物应分票托运第二十九条 个人托运危急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第三十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平凡货物中夹带危急货物,不得将危急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平凡货物托运。

      第五章 船舶运输第三十一条 单船运输危急货物时,承运人应遵照主管机关确认的名称、数量及配积载要求运输第三十二条 载运危急货物时,承运人应选用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适载船舶第三十三条 制止客船载运危急货物载运危急货物的船舶不得搭乘旅客和无关人员第三十四条 客滚船载运危急货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监管下,实行专船专运第三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急货物前,承运人应当检查核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单证 第三十六条 载运危急货物的船舶,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那么,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岸时,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记,遵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第三十七条 内河船舶运输散装危急货物时,应符合《内河散装运输危急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急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急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料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对于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遵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刚好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 载运危急货物的船舶通过过船建筑物时,应当提前向过船建筑物管理部门申报,并承受其管理。

      载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船、驳,不得与其他船、驳混合编队、拖带或进入同一船闸闸室如必需混合编队、拖带时,船舶全部人或经营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措施,经船闸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 装载易燃、易爆危急货物的船舶,不得动火作业如有特殊状况,应采纳相应的平安措施第四十一条 船舶装载危急货物的积载和隔离,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那么》〔IMDG Code〕第7局部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急货物落水、包装破损或溢漏等事故时,船舶应马上采纳有效措施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三条 滚装船载运“只限舱面”积载的危急货物,不得装载在全封闭的车辆甲板上第四十四条 危急货物装船后,应编制危急货物清单和货物积载图,在货物积载图上应标明所装危急货物名称、编号、分类、数量和积载位置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的预、确报工作,并向港口经营人供应卸货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载运危急货物船舶过境港口,应当按规定进展申报,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对过境船舶的平安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危急货物载运要求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制止船舶进、出港和停顿作业,并责令有关单位采纳必要的平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于装有爆炸品的船舶,在中途港挂靠时不应加载其他货物确需加载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爆炸品的有关规定作业第四十八条 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依据所装载危急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巡查打算,并将巡查状况记入航海日志第四十九条 散装液体船舶载运液体危急货物以及舱室清洗及清洗污水排放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五十条 船舶应当依据所载运危急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监测和检测要求以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散装液体危急货物参照《散装运输危急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计标准》〔IBC Code〕以及《内河散装运输危急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计标准》执行第五十二条 水路运输液化气体参照《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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