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柜员权限管理细则.doc
5页ⅩⅩ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柜员权限管理细则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柜员权限管理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岗位制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系统权限公司集中管理原则:公司信用交易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交易系统的业务权限及交易参数标准进行统一分配和授权管理(一)交易系统权限设置模板由公司信用交易部统一标准;(二)交易系统资金服务器数据库管理员权限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交易系统的软件功能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向软件开发商总部提交软件需求,并负责集中管理交易系统软件更新第三条 权限管理分离与制衡原则:(一) 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二) 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在柜台系统中设置为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实现复核电脑留痕。
不能实行电脑复核留痕的,应当有审批与复核书面留痕三) 不得为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赋权四) 公司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可赋予查询权限,不得赋予业务操作权限五) 业务岗位与技术岗位分离,信息技术人员不得具有业务操作权限、不得兼任柜台业务和清算岗位;(六) 在一人多岗的情况下,权限设置也可以相应集中,但不相容权限不能集中;(七)操作权与审批权分离;(八)柜员权限授予必须严格遵循“权限必要性”和“权限最小化”原则;第四条 权限的授予与使用留痕原则:(一)交易系统的业务权限授予必须有电子留痕或书面审批;(二)交易系统必须准确、完整、严格记录每个操作员在系统中的操作痕迹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业务权限的授权与管理基本业务权限的授权与管理第五条 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基本业务岗位权限营业部柜员岗位权限按以下规定设置,角色分配见《交易系统角色权限设置表》 一)营业部复核岗:管理类---213 (二)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岗:(开户)基本类---212柜面主管岗 (交易主管,客服主管)管理类---215总部柜员岗位权限按一下规定设置, 角色分配见《交易系统角色权限设置表》:系统管理岗系统类---102信用交易部系统管理岗账户类---201客户信用管理岗账户类---202信用标准管理岗管理类---203征信调查岗账户类---204授信评估岗账户类---205信用交易监控岗管理类---206信用交易执行岗管理类---207合规风控岗管理类---208清算岗账户类---209财务与查询岗管理类---210合规查询岗管理类---211信用负责人岗管理类---216券源划转岗管理类---217第六条 交易系统基本权限的授权流程。
一)柜员基本权限的设置、柜员岗位调整、临时性授权等,统一由信用交易部系统管理岗依据申请部门负责人和信用交易部负责人审批的“柜员权限审批表”操作并予存档临时授权应在业务完毕后及时撤销具体流程为:申请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指总部各职能部门或营业部,下同)负责人审批---信用交易部审批-系统管理岗授权---业务操作---信用交易部收回权限二)相关部门岗位在交易系统内的基本权限设置、临时性授权等,统一由信用交易部系统管理岗依据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信用交易部负责人审批的“柜员权限审批表”操作并予存档临时授权应在业务完毕后及时撤销第七条 柜员必须在各自确定的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使用他人的操作员号操作第八条 柜员必须经常定期或不定期更改操作员密码(密码必须为 6 位以上) ,保证密码安全不得向他人泄漏自己的操作员密码第九条 柜员忘记密码需重置密码,须由柜员本人填写“柜员密码重置申请表” ,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信用交易部系统管理岗操作并予存档第十条 凡柜员调离岗位的,须及时冻结其柜员号并取消一切权限,该柜员号不得重新启用第十一条 为做好客户资料保密工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信用交易部对各岗位权限中的咨询类权限进行调整,也可以采用柜台系统提供的有关功能对重点客户资料进行屏蔽。
第十二条 信用交易部建立柜台权限授权(撤销)台帐登记备查第三章第三章 受控业务权限的授权与管理受控业务权限的授权与管理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资金服务器数据库超级用户权限的授予与使用要经过信息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双人操作,并对计算机操作内容记录备案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应从技术上完全禁止虚增账户、虚存资金、证券内转、资金内转、修改清算数据等功能;利息调整、透支额度设置等权限在柜台系统中禁止操作,由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和信用交易部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柜台受控业务操作指为协助司法工作、协助客户挂失、修正业务差错、改变客户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等非常规性的柜台业务操作行为,包括账户冲正(资金、证券红冲蓝补)、冻结与解冻、存管强制销户等该类操作管理不当易导致业务风险,为控制业务风险,将以上业务操作权限列为总部级受控权限,实行受控业务审批管理第十六条 受控业务流程操作与管理按《ⅩⅩ证券红冲蓝补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受控业务功能必须实行操作与复核权限分离,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完成操作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八条 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未授予营业部的具体岗位,同时又不属于受控业务权限的其他权限的授权,按总部级受控权限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 有关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和授信管理系统权限管理按《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权限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用交易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