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docx
13页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和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全国水情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 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情工作,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 文预报、水情服务和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全国水利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情工作均应执 行本办法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水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文部门)分别代表相应水行 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水文部门是同级防汛 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办事机构(简称防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 防汛抗旱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并参与防汛抗旱调度决策.第五条 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水情工作 ,其主要职 责是:(一)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 组织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国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中央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 任务;组织编制中央报汛站网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 施;(四)为中央提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 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全国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全国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开展 国际合作;(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 开发与应用;(七)组织全国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检 查,及时组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 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全国水情工作总结,组织暴雨洪水专题分析、水情工 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全国水情信息传输骨干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 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六条 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流域片(指水利部流域 机构分管范围,下同)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 定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流域片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流域片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 汛任务;负责编制所属报汛站网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流域片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四)提供流域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流域片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流域片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流域片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 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流域片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 勘,及时组织流域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 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流域片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 报效益分析;(九)负责所属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 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流域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水 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 定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辖区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辖区内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 报汛任务;负责编制辖区内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提供辖区内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 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辖区内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六)组织编制和修订辖区内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 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辖区内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 勘,及时组织辖区内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 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辖区内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 报效益分析;(九)负责辖区内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 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辖区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三章 水文情报第八条 水文情报工作主要包括汛前准备、水情报汛、水情传输、 水情监视、水文情报质量考核等内容.第九条 水情信息主要指降水量、蒸发量、流量 (水量)、水位、 蓄水量、含沙量、冰情、水质、土壤墒情、地下水等水文要素及重大 水事件和水工程运行特征等.第一节 汛前准备第十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做好年度报汛站网和报汛任务调整 .报汛 站网调整和报汛站的设立、裁撤、迁移以及报汛任务改变(以下简称 变更)必须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中央报汛站的变更, 须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审批;流域报汛站的变更,须经流域机构水文部门 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汛站的变更,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审批,并报省防指、流域机构和水利 部水文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同级防指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 要求在汛前下达报汛任务书或委托书逢五、逢十年份和任务变化较 大的年份,在下达报汛任务时要附详细清单.报汛任务书或委托书须报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做好测报设施设备的水毁修复工作 ,汛 前要做好各项报汛通信与传输设备和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 整个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影响安全度汛的 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部门 汇报并采取有效措 施整改,以确保安全度汛.第十三条 各级水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水文情报预报规 范》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 规程,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自然地理特征、水情特征、水文气象演变规 律、历史水旱灾害及水工程管理运用方案等;根据度汛计划及时校核 和修正水情数据库中的水库汛期限制水位、河道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 等重要防汛指标以及其他特征值。
第十四条 水文情报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设备落实, 方案落实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第二节 水情报汛第十五条 水情报汛站和各级水情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文情报 预报规范》、水情信息编码标准和报汛任务书,及时、准确地报送各 类水情信息.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报告 水情.第十六条 水利部水文部门承担向国家防总提供水情信息的任务, 各级水文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提供水情信息当防汛形势 紧急时,水利部水文部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 汛时段,各级水文部门应遵照执行.第十七条 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要满足流域 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水情信息当流域防汛形势紧急时, 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时 段,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应遵照执行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要满足省级防汛抗旱部 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水情信息流域机构各级水文部门要尽量满足当 地防汛抗旱工作对水情信息的需要第十九条 加强对特大暴雨洪水和分洪、决口、溃坝、山洪、泥石 流以及严重水污染等特殊水情的监视力度当发现上述情况时,要采取 一切可行措施向上级水文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抗旱 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在满足国家 防办下达的报汛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水情报汛站的 起报时间和标准,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实测流量的报汛工作报送实测流量的次数 要以完整控制洪水过程为原则.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各类重要 水情和特殊水事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缓或隐瞒第三节 水情传输第二十三条 水情信息通过公网和水利专网传输水情信息传输基 本流程一般为水情站-水情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 水情中心-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第二十四条 重要水情报汛站应配备不少于两种信道互为备份的 通信设备.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接收与处理设备应具有备份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注重报汛时效,应力争在 30 分钟内 将各类水情信息传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水情中心 及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第二十六条 水情信息处理系统应具备信息自动接收、处理、转发、 解码、入库等功能.各类原始水情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水情数据库水情数据库包括历 史水情数据库和实时水情数据库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制定水情数据 库的技术标准,各级水文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提供相应水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情网络系统的管理,建立健 全管理制度,对水情传输、处理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网络及信息 的畅通第四节 水情监视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情值班制度,汛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非汛期,当发生较大汛情时应及时安排值班第三十条 各级水情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密监视水情变化遇灾害 性天气、较大汛情或灾情时,应及时提供雨水情分析材料.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 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文字报告如情况紧急,须先 用报告:(一)河道(水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设计洪水位);(二)河道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泄量;(三)分洪控制站的水位接近或达到控制水位;(四)水位或流量超过(低于)年(月)极大(极小)值(指历史实测 最高和最低水位、最大和最小流量);(五)水文过程线发生突变;(六)特大暴雨;(七)漫滩、筑坝、堵口、扒堤、决口、山洪、泥石流、异重流、 浆河等特殊水情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功能齐全的水情监视系统当发 生重要水情或特殊水情,应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第五节 水文情报质量考核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文情报质量进行 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报汛质量、信息传输、信息接收处理等。
考核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报汛质量考核主要包括报汛任务执行情况、报汛时效性和准确 率等—— 信息传输考核主要包括传输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情 况等—— 信息接收处理考核主要包括软件的功能以及各类水情信息的处理结果等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质量责任事故时,要全面分析 ,查明原因,并 将事故原因、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四章 水文预报第三十五条 水文预报工作包括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预报方案评 定和检验、作业预报和预报会商等第三十六条 水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洪水预报、潮位预报、水库水 文预报与水工程施工期水文预报、冰情与春汛预报和枯季径流预报以 及山洪、泥石流、水质警报预报等第三十七条 水文预报工作由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 书"且具有水文预报业务的单位和部门承担.第一节 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和重大修订应报主管部门正式 立项,其成果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审查第三十九条 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必须确保资料的质量和代表 性当资料代表性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预报方案应降级使用第四十条 当实测水文资料超出原水文预报方案数值范围、水文情 势发生改变时,应对方案进行修订、补充或更新。
第二节 预报方案评定和检验第四十一条 预报方案建立后,应进行精度评定和检验方案精度 评定等级按《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有关条款评定精度检验应采用 未参加预报方案编制的资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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