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旷工期间单位垫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返还.doc
3页解疑旷工期间,单位垫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返还?劳动法实务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 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与生育保险制度缴费方式主要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分别缴纳保险费用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 位缴纳,劳动者不缴费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不享有劳动报酬,但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 除,故基于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不能够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因此只能为 劳动者先行垫付社会保险费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既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在 为劳动者代付了社会保险费后,有权利向劳动者追讨代付的社会保险费经典案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丰民初字第12675号原告某服装市场诉称:被告原来系原告公司员工,在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旷工 未上班,但是因哺乳期,故原告代被告垫付应由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4160.9元。
现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 社会保险代缴费用4160.9元被告胡某辩称:我没有收入没有办法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胡某与某服装市场存在劳动关系某服装市场 主张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其为胡某垫付了应由胡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4160.9元,胡某应当返还,并提交仲裁决定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胡某个人应负担的 社保费用证明、劳动合同书、月出勤状况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某服装市场为胡某缴纳了 社会保险上述个人应负担的社保费用证明显示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胡某个人 应承担社会保险费用数额为4160.9元胡某对上述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证明中的数额认 可,但主张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为其产假期间,不应包括在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 险费用中,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胡某主张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某服装市场没有支付其工资并提交银行打卡记录 予以证明某服装市场认可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没有支付胡某工资,但主张胡 某在该期间旷工未上班。
胡某称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为其事假及产假期间,产 假工资某服装市场已经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不再主张,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工资 争议已另行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另查:某服装市场于2014年3月27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胡某返还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2014年7月4日,该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仲字[2014] 第1157号决定书,驳回某服装市场的仲裁申请上述事实,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胡某个人应负担的社保费用证明、劳动合同书、月出 勤状况表、银行打卡记录、京丰劳仲字[2014]第1157号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2012年3月至2013年 9月期间,某服装市场为胡某垫付了应由胡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要求胡某返还合情合 理,本院予以支持因胡某认可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为其产假及事假期间,产假工资已经支付,事 假期间工资不再主张,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工资争议已经另行申请仲裁处理,故 胡某关于某服装市场未支付工资没办法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的抗辩理由缺乏依 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市某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为胡某垫付的二一二 年二月至二一二年九月期间应山胡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四千一百六十元九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