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合伙人跟投管理办法.docx
5页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跟投管理办法二O—八年三月第一章 跟投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提升各级员工主人翁精神,达成“共创、共担、共享”的共同 目标,提高项目收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跟投原则(一)“共创、共担、共享”原则 (二)同股同权原则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宅开发事业部所有 投资项目第四条 职责分工(一)新城合伙人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具体项目跟投方案及本管理 办法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新城合伙人委员会由公司联席 总裁(分管住宅开发事业部)、公司联席总裁(分管集团人力资源)、 分管住宅开发事业部投资拓展副总裁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集团法律 事务中心、住宅开发事业部财务管理部、住宅开发事业部行政人事部 负责人组成, (二)新城合伙人执行组负责执行跟投方案、推动跟 投计划落实、跟踪核算并分配跟投收益等新城合伙人执行组由集团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相关业务,由集团信息管理中心、法律事务中 心、住宅开发事业部财务管理部、住宅开发事业部行政人事部等安排 专人组成第五条 跟投人员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城控股集团总部及住宅开发事业部全体正式员 工,分为强制跟投人员及自愿跟投人员。
一)强制跟投人员范围1. 集团总部总裁室各分管职能负责人;2. 董事会办公室、集团办公室、审计部、战略规划中心、品牌客服 中心、资产管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造价公司负责 人;3. 住宅开发事业部总裁室各分管职能负责人及市场营销中心、设计 研发中心、项目管理中心、成本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计划管理中 心、行政人事部、质量监管部等职能负责人4. 各城市公司经营团队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拓展中心员工、投 资管理部员工、城市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城市公司业务总经理及助 理总经理、片区总经理、片区部门负责人、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 理、项目操盘团队员工二)自愿跟投人员除强制跟投人员外,集团总部及住宅开发事业部的其他正式员工三)权责约定 跟投人员对跟投项目享有经营知悉权,收益权,但不享有诸如表决权, 业务管理权等权利项目所属的城市总经理,项目总经理按照开发公 司权责手册行使管理权四)就跟投人员的跟投底线、跟投上限、认缴措施等具体跟投实 施方案,由新城合伙人委员会负责制定第六条跟投方式由总部、各城市子公司分别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作为投资平台,向跟投人员集中开放认缴,认缴金额按万元取整。
总 部投资企业资金池每半年开放一次认缴及增资城市子公司投资企业 资金池在获取新项目后开放认缴及增资每个项目跟投资金投资上 限为权益土地款的5%,其中总部与城市投资企业按照1:2的固定比例 投入该项目,即总部投资企业跟投上限为权益土地款的1.67%,城市 投资企业跟投上限为权益土地款的3.33%第二章操作细则第七条跟投项目确定新城控股集团住宅开发事业部新获取的开发项目默认均需发起跟投, 有特殊原因不纳入跟投范围的项目,需在项目获取前由住宅开发事业 部总裁签发确认单第八条资金投入及返还 (一)城市投资企业资 金募足后,根据集团的安排,将募集资金投资至对应的城市母公司 (二)针对住宅开发事业部所有跟投项目,总部投资企业均需进行投资 投资额为当次城市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半总部投资企业应当将投资 款投资至对应的城市母公司 (三)财务管理部应当实时记录员工在 总部投资企业或城市投资企业的跟投资金每个跟投项目所需总部投 资企业投资总额将按总部员工可用资金比例进行分配,以此确认每人 对该项目的跟投份额四) 当项目公司决定返还跟投投资款时由原 投资路径进行返还至总部及城市投资企业资金池,不返还至个人,持 续作为下一轮跟投可用资金。
第九条 跟投利润及分配跟投人员的 待分配利润主要由项目公司分配至总部及城市投资公司的利润组成 总部及城市投资公司每半年根据各跟投人账户“待分配利润”余额的 70% 进行一次分配,按跟投人原付款路径支付到个人账户,实际支付 金额为扣减公司手续费及应代扣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第十条 跟投退 出 (一)员工持有的财产份额不得转让他人,作为员工与公司共担 风险、共享收益的资产凭证,不得随意退出 (二)公司有权要求 离职员工退出其在投资企业的份额经公司同意,离职员工所持份额 可以在项目清算后退出三)总部及城市投资企业资金池本金,后 续返还至个人须由合伙人委员会决议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信息披露 以《跟投项目月报》或跟投管理系统信息公示等形式定期向全体跟投 人公开披露项目经营信息第三章释义 本管理办法中以下词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具有以下含义:(一) 公司:指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以成交地块为单 位,独立核算的项目 (三)土地款:招拍挂项目土地款为土地摘 牌价格,二手并购及合作类项目的土地款为获取本项目总资产需要承 担的债权及股权收购款(含溢价) (四)权益土地款:按照合作 项目中本集团权益比例计算出的土地款份额。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并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