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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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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高江辉18****70602
  • 文档编号:196211131
  • 上传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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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海关国家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呢?为您整理如下:   一、海关国家赔偿的范围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扣留公民的,具体包括:   1、对没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   2、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实施扣留的;   3、扣留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4、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者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四)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   (五)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   (六)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   (七)对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八)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九)变卖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者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   (十)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海关查验赔偿的范围   第八条 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四)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五)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六)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海关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综上海关人员符合条例中的赔偿条件,就应当向受害人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在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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